2021年春季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阶段检测(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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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春季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阶段检测(附答案)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当事人临时提起回避申请的,可以。A、裁定中止诉讼B、延期审理C、裁定终结诉讼D、撤销案件【参考答案】:B【解析】:此题涉及延期审理的问题。依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临时提起回避 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故此题选项为B。2、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创造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 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 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 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 为法定代表人。1

2、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 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 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 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 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 诉讼。以下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 期限应从其规定【参考答案】:D【解析】此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的批逮审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67

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 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选项A错 误。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 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 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选项B错误。第69条第3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 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 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4、讼规那么第116条 第2款规定:”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 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应选项D正确。19、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O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 行政机构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 机关审核发布【参考答案】:B20、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 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10B

5、、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 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分。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 提起诉讼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 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 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领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参考答案】:B21、甲与乙有仇,遂趁乙睡觉时,朝乙平常休息的床上连开数枪后 扬长而去。后来发现,乙当日加班并未在家睡觉。对甲的行为的说法错 误的是:()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是对象

6、错误C、属实行终了的未遂D、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参考答案】:D【考点】未遂犯;未遂的类型【解析】此题属于对象错误。甲以杀死乙的故意向乙住的床开枪,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没能 杀死乙。是由于乙值班未在家休息,这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A项是正确的。甲认为已实行完 杀乙的行为,因此属于属实行终了的未遂。22、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以下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 意见,不正确的选项是:A、公司应当自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B、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11C、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D、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参考答案】:B

7、【解析】: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81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可见,公司应当自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A选项正确,不中选。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

8、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故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中选。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中选。 第185条第(七)项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故 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中选。23、以下各选项哪种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支付 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A、不可撤销信用证B、不可转让信用证C、备用信用证D、保兑信用证【参考答案】:C【解析】:见信用证定义2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不会导 致条约无效的是:A、在缔约谈判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B、在缔约谈判时一方对另一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C、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

9、结的D、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12【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自由同意是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在谈判条约 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 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故AB选项不应选。强迫也违背了自由同意的要求,故以强迫而缔 结的条约是自始无效的,C选项不应选。|学/法网|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会引出如何处理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它并不会导致条约无效,故D选项应选。此题的应选项为D。25、以下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共有三种:自愿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以及

10、 按撤诉处理B、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法院不准许,当事人应当 到庭参加诉讼C、上诉人经传唤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 诉处理D、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参考答案】:B【解析】按撤诉处理和视为申请撤诉意思相近,所以A错。第三人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D错。C错在缺少“合法传唤”和“无正当理由”条件。26、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

11、机关撤销逮捕决定【参考答案】:C1327、A科技公司诉B软件公司侵权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终结 后,A科技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终结后,人民法院发现 生效判决仍有错误,又启动再审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该判决 应由哪个法院执行?()A、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B、二审法院C、第一次再审的法院D、第二次再审的法院【参考答案】:A【考点】执行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 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局部,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执行。所以,A项正确。28、华某夫妇有一独生

12、女甲,后又收养了一子乙。华某生前立一遗 嘱,将所有的房屋和现金都由甲继承。乙觉得不公正,心想假如没有甲, 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所有了,于是开车将甲撞死。乙被公安机关抓 获,判处死刑。华某连遭打击,也于乙被执行枪决之后不久去世。这时, 甲的丈夫和儿子、乙的妻子和女儿都要求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A、房屋和现金根据遗嘱由甲的儿子代位继承,剩余的遗产由华某的 妻子继承B、所有的遗产均由华某的妻子和甲的儿子继承C、所有的遗产均由华某的妻子、甲的儿子和乙的女儿共同继承D、房屋和现金根据遗嘱由甲的儿子代位继承,剩余的财产由华某的 妻子和乙的女儿继承【参考答案】:B【解析】:参见继承法第27条、第11条、第

13、7条。142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 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 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 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参考答案】:C【考点】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

14、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 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分。A选项中,行为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B项中,被害人已经当场死亡,不属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D项中, 根据上述解释中的规定,行为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C项中,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 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构成了 “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此C是正确答案。30、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如

15、所有权无法确定时,应怎样处理?A、推定为相邻方共同共有B、推定为无主财产C、推定为相邻方按份共有D、推定为区分所有【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测试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上物拥有所有权。地界上物一般归土地使 用人所有,但相邻地界上物权属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一般只限在家庭共有和夫妻 共有。1531、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创办的子公 司.现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 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以下各项中设 定的条件回答以下问题:设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 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

16、应由谁承当?A、由甲公司承当70%,乙公司承当30%B、由甲公司全部承当C、由王某个人承当D、由丙公司承当【参考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 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王某是丙公司的董事长,按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王某有权代表丙公司作出投资决策.王某在从事该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吸收,应由公司对 该行为的后果承当责任,所以应选D选项,ABC选项错误.32、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 某击伤。以下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

17、选项是:O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 期间所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的情形【参考答案】:D【解析】赵某根据警察法第I9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执行职务,后拔枪击伤马莱 的行为,单独的看,是赵某的个人行为,但是从整个案情来看,这个行为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应 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在有关教材和辅导书中都比拟清楚。关键是注意要综合分 析。1633、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扒窃成立盗窃

18、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 遂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屡次盗窃【参考答案】:D34、甲亲眼看到乙打伤丙的母亲,甲的证言属于什么证据?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派生证据D、辅助证据【参考答案】:B【解析】: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5、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 是共同共有的,应按处理。A、个人所有B、共同共有C、公共所有D、按份共有【参考答案】:D【解析】: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因为当初出题的时候物权法还未出台,所以按照当时的

19、 民法通那么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局部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局部共有人主张共同共 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此题选B。如果按照物权法17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那么此题答案应该选那么D 感谢xuefa 会员 cityhunterww提出的异议及xuefa. com会员pangdavv的解答,谢谢36、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 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 约定付款期限为20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 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 支持?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当侵权责任【参考答案】:A【解析】: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法74条).乙2003年5月得知甲与丙的转让资产行为, 应在在1年内即2004年5月前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乙2004年7月才提起诉讼已经丧失了撤销的诉 讼时效。乙可以行使对丙的代位追偿权,但是应当以是在甲怠于行使已到期的情况,而本案中甲与乙 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代位追偿。丙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

21、三人,不能要求其承当侵权责 任。侵权人是甲方,侵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因此,乙可以要求法院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而不是 撤销。37、甲基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在法定 期间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缺乏,裁定发回重审。请问:如果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证据缺乏,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可以再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两次重审后仍证据缺乏, 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B、一审法院重审后,张某又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裁定发回 重审,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没有次数限制,当然也可以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22、18D、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证据缺乏的案件,应该宣判无罪【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缺乏的案 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局部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局部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缺乏的案件, 要依法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A项二审法院发 回重审两次是不正确的,重审只能发回一次。C选项说没有次数限制就更不正确。D选

23、项也是不对的, 二审法院对重审后证据缺乏的,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是直接宣判无罪。所以只有B选 项是正确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只能是一次,重审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的,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 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的应该宣判无罪。38、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组数字,信的内容 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 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叭,从而发现了犯 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

24、,字条是书证【参考答案】:C【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39、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 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 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 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以下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 斯法律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19D、对田某的起诉,

25、法院不予受理【参考答案】:D3、以下关于冲突规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B、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连结点” 是“侵权行为”C、冲突规范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 律D、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或者所要解决的法律【参考答案】:A【解析】:冲突规范由三局部构成:范围或连接对象;连结点;系属。A对,冲突规范 的“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B错,行为地法是以 法律行为发生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行为地法又可划

26、分为以下一些系属公式:合同缔结地法、合 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C错,冲突规范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 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局部。D错,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 突规范中指明其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局部,它一般是冲突规范的后面局部4、在以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通知行即为议付行B、信用证的规定可以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C、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可以修改信用证D、卖方是根据信用证开出汇票的出票人和受益人【参考答案】:D【解析】:通知行和议付行不一定是同一家银行,“单证必须相符”,信用证由卖方出具,买 方不得

27、修改,因此ABC错误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 英国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 法律【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旧法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 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而对于合同,民法通那么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 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此题中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因此英国法为该合 同争议的准据法,故答案为C。根据新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 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新法与旧法关于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虽然具体表述不完

28、全相同, 但意思一致。故根据新法答案仍为C。40、关于公司名称、章程、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陈述,以下说法正 确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的字样B、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员工都具有约束力C、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B市, 那么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D、某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只能生产塑胶产品,但该公司屡次向胜利 网络公司销售电脑配件,那么该公司与胜利网络公司的销售合同无效【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或字样;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

29、股份公司字样。根据公司 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显然AB两项错误而C项正确。另根据合同法第 50条规定,可知虽然该公司超出了经营范围从事电脑配件销售,但该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另新公 司法删除了原第11条第3款“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D项也错误。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02、以下选项中,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理解正确的选项是A、A在原告甲要求法院宣告其和被告乙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案件中,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前可以对

30、案件进行调解B、B在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李某和王某于2005年3 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双方于2005年4 月1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那么从3月1日到 4月13日这个期间不计入法院的审限C、C在某国有企业职工孙某和李某借款纠纷案件中,经孙某和李某 同意,法院可以委托该国有企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对该企业主持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D、D在起诉状中,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 费2万元,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李某和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同 意赔偿李某2万5千元,双方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合议庭评议的时候, 审

31、判员甲认为对超过诉讼请求的5千元不应当支持,审判长丙及另一审 判员认为可以支持,最后依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调解书。该法院制 作的调解书的内容超过了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做法【参考答案】:B,C【解析】:A案件是确认婚姻关系的案件,依据规定第二条属于不予调解的案件,所以错误。 规定第2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催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 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D案件中依据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 院可以准许。所以该调解书是合法的B答案正确,参见规定

32、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 期间,不计入审限。C答案正确,参见规定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 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 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确认。3、台商余某委托好友何某向著名书法家徐某求作品二幅,何某与徐 某谈妥于2005年8月20日去徐某处

33、取字,价款共4000元。当月18日, 单位通知何某去外地开会一周,何某便委托其学生钱某办理受托一事,21并告知余某,余某同意并告诉钱某21日到徐某处去取字。何某出差前交 给钱某4000元,届时钱母因病住院急需用钱,且钱某擅长临摹。20日 钱某将取回的徐某的二幅字临摹了二幅,于次日将摹品交给了余某。一 年后,余某发现此二幅字为临摹作品,便与何某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以下说法有误的是:OA、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B、何某将受托一事转托给钱某后,何某就不再承当任何责任了C、本案中,何某应对余某的损失承当全部责任D、何某应对其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承当责任【参考答案】A,B,C【

34、考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析】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 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 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责 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故转委托有两种情形,第一,是 经委托人同意后的转委托,此时,受托人仅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责任;此题中转委 托即是此种情形,B、C错误,D正确。何某将委托事项转委托钱某办理,事先征求了委托人余某同意, 其行为合乎法律规定,A错误。第二

35、,是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4、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以下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进行管辖:()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B、仲裁协议签订地C、申请人住所地D、被申请人住所地【参考答案】A,B,C,D【解析】ABCD。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不同之处。225、()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A、国家机关用地B、军事用地C、城市基础设施用地D、公益事业用地【参考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

36、:“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 方式取得;但是,以下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 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此可知,ABCD选项均符合法律 规定,中选。6、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 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局部毁损,损失10万元。 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应领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 司索赔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

37、司索赔C、假设王某巳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D、假设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缺乏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参考答案】A,B,C【考点】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解析】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王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 求权,并且该选择都不影响王某就未获偿局部向另一方求偿。因此A项表述错误,应入选。保险法 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如果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前已经放弃对邻居 的赔偿请求权,那么不能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依此判断,B项错误,应入选。23根据

38、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第三者或者保 险人求偿,一旦从其中一方取得的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即丧失对另 一方的求偿权,因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原那么,投保人可以通过 财产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补偿,但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只有在从一方 获得的赔偿缺乏以弥补其损失的前提下才可就未获偿局部向另一方求偿。 此题中,假设王某已经从邻居处获得了 10万元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不 得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依此判断C项错,应人选。而假设王某从保险 公司得到的赔偿缺乏10万元时,仍可向邻居索赔,因此D项正确,不应 入选。7、在国际法中,同意构成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一种情况,其要件 包括:A、同意必

39、须以书面形式作出B、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那么范畴C、同意由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作出D、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参考答案】:B,C,D【解析】:同意应是由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且该义务不 属于国际强行法规那么范畴。至于同意的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的,并无强制性要求。故A选项不是其要 件,不应选:BCD选项均是其要件,应选。此题的应选项为BCD。8、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 义务B、准据法必须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C、准

40、据法必须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D、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24【参考答案】:a,b,d【解析】: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它具有以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 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 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9、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 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 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

41、款。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 价款【参考答案】A,B,C10、东方钢铁公司向北方重工业公司购买了一套机器备用部件。北 方重工业公司交货后,东方钢铁公司于2005年7月2日交给北方重工业 公司一张十万元的现金支票,某银行储蓄所为付款人。北方重工业公司 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方正公司以支付货款。方正公司又将此支票背书 转让给了新兴房地产公司以支付购房款。2005年7月14日,新兴房地 产公司持该

42、支票向某银行储蓄所提示付款。该储蓄所提出的以下哪些拒 绝付款的理由可以成立?A、北方重工业公司违约,其所交付的部件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B、东方钢铁公司已经向北方重工业公司支付了十万元的现金作为机 器部件的价款C、该支票的背书不连续D、新兴房地产公司超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25【参考答案】:C,DA、B两项属于对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该抗辩仅仅能对存在特 定关系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就此题而言,某储蓄所与北方重工业公司之 间不存在基础的民事关系,只存在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因此,这两项 抗辩理由不成立。C、D项属于对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它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 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因

43、此成立,见票据法第57 条及第91条的规定。故C、D项符合题意。1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哪些特定的对象,经人民法 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A、负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被告B、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C、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D、医疗费用案件的被告【参考答案】A,B,C1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 以下哪些说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 证期限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C、

4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 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 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6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屡次申请延长举 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参考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假设干规定 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 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

45、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题涉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应当关注。13、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财产份额时必须满足以下哪几项要求? O OA、转让其全部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转让其局部份额时,也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无论转让全部或局部份额,都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D、转让其份额时,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参考答案】C,D【考点】有限合伙人转让其份额的条件【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

46、答案为CD。AB 的表述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需满足的条件,参见合伙企业 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4、有以下办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A、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说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 承受人的C、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27D、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参考答案】:A,B,C,D【解析】:考查中止诉讼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

47、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 讼:(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说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 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 承受人的;(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 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 讼。前四种情况均与当事人有关,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终止可视为一种情形,均为客观原因,另一种为不可抗拒事由,第 五种那么与其他案件相关。15、以下关于人身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o

48、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B、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 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参考答案】A,D【考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期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保险 金的给付规那么【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故A项正确。保险法第 2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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