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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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文件高检办发20128号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4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 报最尚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最尚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参照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公文(包括纸质公文、电子公文和 传真电报)是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 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部署、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主管本院的公文 处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

3、院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机要部门或者由专 人具体负责。文秘机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第八条公文 处理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机要通道和检察专线网络等现代 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 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命令(令)。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

4、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 知的事项。(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执 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 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事项。(十一)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向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 事项。(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

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 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 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二维条码、 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 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和 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保密期限视公文一4 一内容确定,标注于秘密等级之后。(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 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 应当

6、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加“文件”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主办 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 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会议 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 称和通过日期。(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

7、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 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批转、转发公文及其 批语均属正文,不得作为附件。(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 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三)印章。除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公文 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联合行文时, 联合行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

8、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 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 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十八)二维条码。包含公文基本信息、对公文进行基 本描述的二维数据载体,可在制发公文时印刷或者粘贴。(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 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 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三条公

9、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 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公文主要版式及适用范围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文主要版式及适用范围如下:(一)中共XX人民检察院党组。用于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二)XX人民检察院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全局性的 重要决定、通知等。(三)XX人民检察院。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 告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 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下发通知、通报,与有关单位商洽工 作等。(四)XX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文件。用于人 民检察院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代院发布通知

10、、通报等。(五)XX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用于人民检 察院办公厅(室)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 事项,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六)XX人民检察院XX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 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七)人民检察院各内设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本院信函版式。第五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 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 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一)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可 以相互行文。(二)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下级

11、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根据授 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其他内设部门不 得直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行文。(三)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本 院其他部门行文;可以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对口部门之 间相互行文;可以向其他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四)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同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室)与其他同级机关办公厅(室)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第十七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 中夹带请示事项。(

12、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 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或者法律规定 外,不得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 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受理机关,根 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 接上级机关。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 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 令其纠正或者撤销。第六章公文拟制第十九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

13、整准 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实事 求是,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 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 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定密恰当。(五)公文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 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机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第二十一条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和以办公厅(室)名义 印发的公文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 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法 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审核。各业务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的公 文及办理具体案

14、件依法履行法律手续等程序性公文,在报院 领导签发前,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未经部门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把关,不得报 院领导签发。(一)办公厅(室)审核公文的重点是:1.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2.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 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3. 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达成一 致意见。4.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定密是否恰当;人 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弓丨文等是否准确;文字、 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5. 其他内

15、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审核依照有关业务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三)业务部门审核公文参照办公厅(室)审核公文的重点。(四)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公 文审核部门进行初核。第二十二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办公厅(室) 或者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 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 商,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三条公文的签发:(一)以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 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二)以院名义印发重要的或者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 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公文涉及两位以上院领导分管

16、 工作的,由常务副检察长签发;其他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 由分管院领导签发。(三)办公厅(室)经授权代院发文,由办公厅(室) 主任审阅后报院领导签发;或者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四)各内设部门就主管工作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五)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六)联合发文, 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七)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第七章公文办理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 归档。第二十五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 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

17、间。(二)登记。对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 送机关、密级、份数及处理情况逐项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 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 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 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 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拟办、批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 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办公厅(室) 提出拟办、批办等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呈请 分管院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研办。需要两位以上院领导 同志批示的,按领导排列顺序倒传。需要

18、两个以上部门办理 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五)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 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 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其他 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 明确意见,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办公厅(室)直接交办的,应 当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厅(室)。(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 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传阅公文一般应当按院领导排列顺序 顺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跳传。需紧急办理的公文,在送承 办部门办理的同时,复印传阅

19、。院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需其 他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应及时送阅。公文传阅应当登 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七)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 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跟踪催办,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公文办 理进展情况。(八)答复。需要答复的公文,应当将办理进展情况和 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六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一)复核。已经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 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和承办部门对公文的审批和签发手 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对文稿作实质性 修改的,应当按一13

20、程序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 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并详细记载。(三)校对。公文正式印制前,由承办部门校对文稿清样。(四)印制。经复核和校对的公文,由文印部门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 求的场所印制。绝密公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文印部门应当在对公文的 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由承办部门或者机要部 门分发。第二十七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 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 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进行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传、

21、明电密电混用。第二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或者个人应当 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签发稿及有关 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办理 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相关机关保存正式件和 签发稿复制件。第八章公文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 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公文由文秘机要部门或者专人统 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 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 施设备。第三十一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 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

22、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 解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 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二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 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 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 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 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三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 合有关规定并经本院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 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 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 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

23、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 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 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 撤销的,内容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五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 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 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 密公文。第三十七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分立、撤销时,已经办结的公文应当及时整理后移交档 案部门;未办结的公文按业务分工,由承办部门负责继续办 理、管理和归档。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 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八条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向本院公文管理部门提 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部门,部门 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文书的处理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外事公文的处理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解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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