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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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方法、人民检察院看管所检察方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方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的通知 (2008年3月23日 高检发监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方法、人民检察院看管所检察方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方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已经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看管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

2、院劳教检察工作方法(试行)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刚好报告最高人民院监所检察厅。 附件1: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方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检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的确施,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处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当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

3、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监狱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

4、法,注意实效。 其次章 收监、出监检察 第一节 收监检察 第五条 收监检察的内容: (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确定书; 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三)监狱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第六条 收监检察的方法: (一)对个别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 (二)对集体收监罪犯,实行重点检察; (三)对新收罪犯监区,实行巡察

5、检察。 第七条 发觉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刚好提出订正看法: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其次节 出监检察 第八条 出监检察的内容: (一)监狱对罪犯的出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罪犯出监有无相关凭证: 1刑满释放罪犯,是否具备刑满释放证明书; 2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3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确定书; 4离监探亲和特许离

6、监罪犯,是否具备离监探亲审批表、离监探亲证明; 5临时离监罪犯,是否具备临时离监解回再审的审批手续; 6调监罪犯,是否具备调监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监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罪犯出监登记和出监凭证; (二)与出监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状况。 第十条 发觉监狱在出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刚好提出订正看法: (一)没有出监凭证或者出监凭证不齐全而出监的; (二)出监罪犯与出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或者不应当释放而释放的; (四)罪犯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办案人员押解而特许离监、临时离监或者调监的; (五)没有派员押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达执行地公安机关的; (六)没有向假释罪犯

7、、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地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 (七)没有向刑满释放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释放通知书的; (八)其他违反出监规定的。 第十一条 假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三章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 第一节 减刑、假释检察 第十二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 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8、 第十三条 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二)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看法; (三)列席监狱审核拟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会议; (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状况。 第十四条 发觉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刚好提出订正看法: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

9、的;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材料的,应当刚好审查并签署看法。认为提请减刑不当的,应当提出订正看法,填写监狱提请减刑不当状况登记表。所提订正看法未被接受的,可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移送的提请假释材料的

10、,应当刚好审查并签署看法,填写监狱提请假释状况登记表,向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认为提请假释不当的,应当提出订正看法,将看法以及监狱接受状况一并填入监狱提请假释状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刚好审查。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订正看法。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订正看法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订正看法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订正看法,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11、。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觉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马上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其次十条 对人民法院实行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与,发表检察看法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其次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其次十一条 对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二)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其次十二条 对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二)列席监狱审核拟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 (三

12、)向有关人员了解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患病及表现等状况。 其次十三条 发觉监狱在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刚好提出订正看法: (一)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 (二)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因患严峻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情形,执行原判刑期未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自伤自残的; (四)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五)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急性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对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 其次十四条 派驻检察机构收到监狱

13、抄送的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刚好审查并签署看法。认为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提出订正看法。审查状况应当填入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状况登记表,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刚好将审查看法告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 其次十五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应当刚好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订正看法。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是否在收到书面订正看法后一个月内进行重新核查和核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十六条 下级人民

14、检察院发觉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马上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监管活动检察 第一节 禁闭检察 其次十七条 禁闭检察的内容: (一)适用禁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其次十八条 禁闭检察的方法: (一)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二)查阅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 (三)听取被禁闭人和有关人员的看法。 其次十九条 发觉监狱在适用禁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刚好提出订正看法: (一)对罪犯适用禁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禁闭的审批手续不完备的; (三)超期限禁闭的; (四)运用戒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禁闭规定的。 其

15、次节 事故检察 第三十条 事故检察的内容: (一)罪犯脱逃; (二)罪犯破坏监管秩序; (三)罪犯群体病疫; (四)罪犯伤残; (五)罪犯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检察的方法: (一)派驻检察机构接到监狱关于罪犯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马上派员赴现场了解状况,并刚好报告本院检察长; (二)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化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三)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狱共同剖析事故缘由,探讨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狱供应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

16、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缘由作出鉴定。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通知后,原则上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缘由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刚好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监狱发生的重大事故,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刚好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 辖区内监狱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检查派驻检察机构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仔细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 第三节 狱政管理、教化改造活动检察 第三十四条 狱政管理、教化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 (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化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17、。 第三十五条 狱政管理、教化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察检察; (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状况,听取看法; (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平安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发觉监狱在狱政管理、教化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刚好提出订正看法: (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二)没有根据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干脆管理的; (四)平安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运用戒具的;

18、 (六)没有根据规定支配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 (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刚好治疗的; (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九)没有根据规定时间支配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状况的; (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化改造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派驻检察机构参与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与监狱共同探讨对策,制定措施。 第三十八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刚好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状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帮助监狱对罪犯

19、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扬教化。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刚好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状况反映,供应法律询问,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第五章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确定逮捕。 第四十二条 发觉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相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方法第四

20、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相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六章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第四十三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据罪犯反映的状况,刚好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在监区或者分监区设立检察官信箱,接收罪犯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信箱应当每周开启。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月定期接待罪犯近亲属、监护人来访,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供应法律询问。 第四十五条 派驻检察机构对罪犯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

21、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状况。 第四十六条 派驻检察机构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状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须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第七章 订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第四十八条 订正违法的程序: (一)派驻检察人员发觉稍微违法状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订正看法,并刚好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订正违法状况登记表; (二)派驻检察机构

22、发觉严峻违法状况,或者在提出口头订正看法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订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刚好发出订正违法通知书;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订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订正或者回复看法的,应当刚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峻违法状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峻违法状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订正状况。 第四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订正违法看法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旧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五十条 发觉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3、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监狱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务时应当刚好检察。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将罪犯每日变动状况、开展检察工作状况和其他有关状况,全面、刚好、精确地填入监狱检察日志。 第五十二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实行检务公开。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方法 人民检察院看管所检察方法 人民检察院看管所检察方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方法(试行)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方法(2月22日通过) 人民检察院 某市人民检察院 某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职能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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