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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2页 共62页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 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
2、绝归档。 第四条 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
3、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 (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 (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三章 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第九条 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
4、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档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一条 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排列,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 档号结构为:诉讼档案代码(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1为永久、2为60年、3为30年)顺序号(一般为5位数)。如:2016年永久保管的第1号案卷档号表述为:SS-2016-1-00001。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编制诉讼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应当按
5、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库房保管诉讼档案。库房面积要与现有档案数量及增量相适应。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宜设在建筑物顶层或者地下室。库房要保持恒温恒湿,适宜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为4560%,每昼夜波动幅度变化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及与档案无关物品。库房周边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阅览室、数字化处理室、办公室和机房等应当分开设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
6、装具和设施设备,以满足档案管理基本需要。 第十八条 诉讼档案应当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九条 纸质诉讼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电子诉讼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诉讼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不丢失,不损坏。对破损、虫蛀、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托裱、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发利用诉讼档案,充分发挥诉讼档案服务检察事业、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利用主体和诉讼档案涉密程度,确定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
7、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本院诉讼档案。其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诉讼档案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或者办案部门提出申请。档案部门征得办案部门书面意见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办理。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已有借阅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根据情况到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 第二十五条 对已有电子版本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提供纸质原件,只提供复制件。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非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诉讼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检察正卷相关内容。没有正卷的,可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档案管理系统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诉讼档案在线利用。积极开展诉讼档案著录、检索和编研工作,深入挖掘诉讼档案潜在价值。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档案利用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诉讼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准
9、确鉴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60年和30年两种。 第三十一条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当从结案后下一年起算。因涉及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先后形成的多本案卷,其保管期限应当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
10、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 销毁前,应当将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整理装订后,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第六章 统计与移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准确统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或者合并时,应当将诉讼档案移交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11、,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 内容 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 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 60年 3. 初查不立案案件 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1. 批准(决定
12、)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3. 决定不起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 30年 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30年 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60年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30年 7. 核准追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 30年 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60年 10. 强制医疗案件 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
13、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30年 4. 提出抗诉案件 永久 5. 撤回抗诉案件 60年 6. 提请抗诉案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60年 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永久 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 永久 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 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 30年 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羁押必要性审查 30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 30年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60年 (4)财产刑执行监督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5)
14、纠正超期羁押 30年 (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永久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60年 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 60年 发出检察建议 30年 (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 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五)司法协助案件 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 立案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 60年 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 30年 4. 举报失实案件 30年 5. 维持原决定案件 30年 6
15、.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 30年 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 60年(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 1. 提出抗诉案件 永久 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60年 3. 纠正原决定案件 60年 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 30年 5. 审查结案案件 30年(三)刑事赔偿案件 60年(四)赔偿监督案件 1. 提出监督意见案件 60年 2. 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 30年(五)司法救助案件 60年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永久(二)公益诉讼案件 永久(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 永久(四)提请抗诉案件 60年(五)终结审查案件
16、60年(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 30年(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 30年四、其他(一)指定管辖案件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 30年(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1.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0年 2. 纠正案件 60年 3. 其他案件 30年(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 60年(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 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 30年说明 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3. 与
17、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7. 单位犯罪的案件;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
18、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三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第四条 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
19、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
20、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八条 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第九条 归档的纸质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蓝黑、碳素、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和签发;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打印机打印。第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材料名称、问题特征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先按照
2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案卷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副卷主要存放其他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二条 诉讼案卷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目录应当详细填写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第十三条 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
22、、备考表外,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编写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以案卷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第十六条 归档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需要归档的信封,根据
23、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十七条 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可以分卷装订。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第十九条 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检察案卷,应当由办案部门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未检案卷封存印章。第二十条 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一同归档。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 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诉讼文书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第二十二条 诉讼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确需增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
24、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并共同签字。第二十三条 归档目录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归档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附件: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附件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刑事诉
25、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正卷(一)法律文书部分1.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2. 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3. 移送函;4. 立案决定书;5. 补充立案决定书;6. 申请批准或者驳回回避决定书;7. 回避复议决定书;8.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9.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11.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12. 拘传证;13. 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相关材料);14. 拘留证;15. 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相关材料);16.
26、逮捕证;17. 决定释放通知书;18.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被取保候审人 义务告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19.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20. 保证书;21. (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书;22.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23. 搜查证;24. 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25. 解除扣押决定书;26.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27.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28.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29.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30.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31
27、. 处理扣押非赃证财物清单及依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款物的回执;32. 查询、冻结、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33. 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34. 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通 知书;35. 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清单;36. 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7.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38. 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39. 技术性鉴定材料;40. 授权委托书和律师申请会见的书面材料(侦查阶段、审查 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41.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42. 驳回申请决定书;43. (不)批准会见在押
28、犯罪嫌疑人通知书;44.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45. 送达回证;4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二)证据部分1. 综合讯问笔录(最后一次);2.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3. 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4. 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5. 物证;6. 书证;7. 证人证言;8. 被害人陈述;9. 鉴定意见;10. 搜查、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 出入境记录;13. 家庭财产信息;14.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副卷(一)法律手续部分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2.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
29、他案件 来源材料;3. 发现案件、破案经过材料;4. 线索审查报告;5. 提请初查报告(初查计划、安全防范预案、接触初查对象 审批表);6. 初查结论报告;7. 提请立案报告;8. 不立案通知书;9. 移送案件通知书;10. 提请补充立案报告;11. 立案请示报告;12. 立案决定书;13. 补充立案决定书;14. 侦查计划;15. 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16.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17.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8. 有关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19.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 强制措施);20. (不)批
30、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2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22.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材料;23. 有关侦查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24. 同步录音录像委托书;25. 委托检验文书,检验鉴定材料;26. 侦查终结前工作汇报及讨论记录;27. 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28.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29. 征求律师意见表;30. 提请中止侦查报告,提请恢复侦查报告;31. 侦查终结报告;32. 讨论案件记录;33.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34. 报送、移送、交办案件材料;35.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36.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37. 移送涉案财物清
31、单;38. 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39. 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40. 撤销案件决定书;41. 提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42. 来信来访材料;43. 解除扣押通知书;44. 退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45. 刑事判决书;46. 纠正违法通知书;47. 检察建议书;48. 个案预防材料;49. 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清单;50. 案件质量评查表;51.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二)证据部分1. 讯(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调查笔录;2. 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3.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二、审查逮捕案卷(一)审查逮捕案卷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2.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3.
32、 阅卷笔录;4.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 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 笔录;6. 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7. 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询问笔录;8.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10. 审查逮捕意见书;11. 讨论案件记录;12.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1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14.(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情况;15. 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16. 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17.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18. 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19.
33、 撤销逮捕决定书;20. 撤销逮捕理由说明书;21.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22. 准予撤回决定书;23. 通报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函;24. 通报逮捕政协委员的函;25. 审查逮捕案件备案报告书;26. 适用监视居住建议书;27.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28.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29. 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30. 准予撤回决定书;31. 纠正违法通知书;32. 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33. 案件质量评查表;34.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
34、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2.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3. 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4.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5.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6.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7.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8. 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9. 讨论案件记录:10.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11. 复议决定书;12. 侦查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13. 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 知书);14. 复核决定书;15. 案件质量评查表;1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
35、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三)(不)核准追诉案卷1.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2. 下级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3. 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4. 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5. 省级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6. 高检院(不)核准追诉决定书;7. 案件质量评查表;8.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三、 审查起诉案卷(一)起诉案卷正卷1. 起诉书;2. 新认定、补充的证据材料;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4. 向人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他物证清单;5. 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文书;6. 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或者再审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副卷1. 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2. 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交(转)办案件材料;3. 换押证;4.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5.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