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管理制度.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纪检监察信访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纪委信访监督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信访”打招呼”制度的成功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
2、举报者进行的警示诫勉,以达到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原则上以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为主。对市直单位一些科级干部,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列为信访监督对象。 第四条信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 (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发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 (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 (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
3、(五)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件。 第五条信访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 (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领导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为事实清楚,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被举报者当面提出批评指正、责其改进的,由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找其进行谈话。谈话后,被谈话者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十五日内报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二)发信访通知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没有明确线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可信度较高,但调查难度大,查实可能性小的
4、,由信访室向被举报人或其所在组织发信访通知书,将被举报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对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反馈给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三)发信访督改意见书。对信访室移交给案件检查室的信访件,经过案件检查室初步调查了解,被举报人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转立案调查的,由调查案件的有关室提出督改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由信访室向被举报人或单位发信访督改通知书,将调查了解后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责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措施,限期落实。并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四)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如,责成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单位问题或个人问题讲清楚
5、、信访通报警诫、与组织部门沟通,在考察领导干部时注意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了解等形式对被举报者进行信访监督。 第七条实施信访监督的程序。 (一)对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程序。由信访室提出,经主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后,报书记审定。与副处级干部谈话,由主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进行;与正处级干部谈话,由书记和主管副书记或主管常委进行。 (二)对处级干部发信访督改意见书程序。按照市纪委信访运行规定程序,由案件检查室调查了解后提出督改意见,经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常委审定后,报书记审定,然后交主管信访的副书记或常委阅后,发出信访督改意见书。 (三)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程序。由信访室提出意见,经主
6、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后,报书记审定。 (四)对科级干部的谈话、发信访通知书,信访室提出意见后,由主管信访的常委或副书记审定并实施,发信访督改意见书,由有关案件检查室提出督改意见,经主管案件的常委或副书记审定的,由主管信访的常委或副书记审定并实施。 (五)实施信访监督后,被举报人谈话后的文字材料、对信访通知书的回复材料、对信访意见书的回复材料,信访室都要向廉政室提供复印材料,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信访监督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具体负责实施。向党员领导干部发函或谈话,以市纪委名义;向行政监察对象发函或谈话,以监察局名义。同时,要告知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被举报人被实施信访
7、监督后,回复的文字说明的问题都要在当年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实施信访监督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将举报信原信或复印件以及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有关情况。 第十条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也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实施信访监督后,市纪委监察局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被监督对象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可予了结。 (二)举报问题严重失实,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经领导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其限期改正。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