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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矿业公司章程XX矿业公司章程第一章 公司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金矿采选、金冶炼,铁矿石采选。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
2、时间货币资金 XX万元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任命和被任命为执行董事;(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2)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得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5)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3、连带责任。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 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
4、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股东任命后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主体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
6、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股东任命后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向股东提出提案;(5)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
7、监事。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员工就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8、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
9、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二份。股东签字并盖章: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