锆钛矿业公司章程(锆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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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集团和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为 了规范公司管理,明确股东权利、义务,推进公司全面开展,促使公司利润 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使得出资人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对国家和社会 做出更大的贡献,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在本章程中,以下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公司,指由集团和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错钛矿业股份 。本工程,指本章程各方共同通过对集团在莫桑比克开采的矿产 资源进行分选、加工、销售与相关贸易的工程。法人股东,指集团。自然人股东,指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股东。以上,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第三条 本公司章

2、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条第六条公司名称:住所: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铭钛矿业股份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矿业投资、勘探、开采、国际贸易;矿产品的 分选、加工、销售、贸易及运输。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第八条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35九万股。第十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1元。(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错钛矿业股份章程股东签章页【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3、或签章:年月日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第00万元人民币。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投资者名 称或姓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章程中记载认缴出 资额 (万 元)出资方 式出资全部缴付到位期 限集团营业执 照90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60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30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15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12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10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10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10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7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6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60货币年6月1日前

4、身份证5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5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50货币年6月1日前身份证50货币年6月1日前第七章股东权利义务及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那么第十三条股东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二)依照公司章程转让股份;(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四)按其所持有股份获取红利;(五)公司解散后取得剩余公司财产;(六)有权将所持有股份进行股权质押。第十四条股东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以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四)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

5、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议案可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假设股东

6、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之约 定对议案进行了书面表决,那么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及时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7、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 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

8、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 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

9、、职权和议事规那么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

10、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到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11、主持董事 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到全 体董事。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

12、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条公司设副总经理,不超过两名,任期三年,可连任;设财务总 监一名,由法人股东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13、任期三年,可连任。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第十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那么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14、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

15、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 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方法第三十七条 本工程建成投产后,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1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不低于税后利润总额的50%、不高于税后利润总额 的80%,以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第十二章公司股份转让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自然人股东在股份转让时须将 所持公司股份定向转让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须无条件接受。第四十条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前,自然人股东不可将其持有的股份 向除法人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第十三章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东会的要求及相关法 律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进行比价、议标或公开招投标。第

17、四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 数以上通过方可实行。有关关联方股东须回避表决。第十四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第四十三条(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第四十三条第(一)(二)

18、(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 组成及职权由股东约定)。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七条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十五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一)针对或影响公司的诉讼、仲裁威胁或已发生的诉讼或仲裁(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控告、仲裁、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二)任何违反公司作为缔约方的章程的情况、或与该等章程有关的实 际或潜在的争议。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有的意见、文件、申请、或本章程任何条款确定传 递的其他信息,都应书面送达或以 方式送达。所有的通知、文件、申请、或传递的其他信息,收到日即为送达日。如 果是电传,那么送达日为签收单日期的下一工作日。任何地址的变更都应在其 实际生效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第十六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条本章程的成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本章程的任何履行以 及章程各方之间的争议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冲突规那么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自全体股东于本章程上签字或盖章之 日起生效。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壹式肆份,法人股东持有壹份,公司留存贰份,公 司注册登记机关留存壹份,自然人股东可依本章程之规定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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