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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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管执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城市管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城市管理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城市管理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0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城市管理重要专项规划;(三)决定城市管理重大投资、重

2、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制定或者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五)决定对城市管理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城市管理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委党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

3、应本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要求。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八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委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执行工作的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

4、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员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委办公室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委直属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委其他处室和委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处室或者委属单位研究论证;(二)委机关处室或者委属单位向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

5、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城管执法委或者通过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委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处室和委属单位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以其中的主责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单位的,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二)机关处室或者委属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的处室或者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三)

6、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的决策事项,委有关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城管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证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

7、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第十四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城管执法委分管负责人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报

8、委办公会决定。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委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

9、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听证会程序和相关要求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0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专家论证第二十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客观、公正、科

10、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并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委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必要时,可以使用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第四节 决策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

11、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二十四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二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处室、委属单位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分别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12、纠纷、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公共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向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提出提请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

13、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以及不提请决策的建议。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七条决策草案提交委办公会讨论前,应当由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办公会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委办公会讨论。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据目录及文本

14、;(三)征求公众意见等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城管执法委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 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

15、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应当组织委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处室、委属单位应当配合委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一)决策事项属于市城管执法委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提请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审议;(二)决策事项属于市城管执法委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审议;(三)决策事项超越市城管执法委法定权限、决策草

16、案内容或者形成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不提请或者暂不提请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审议。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作起草说明;(二)集体审议。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

17、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暂缓讨论的决定。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向委党组请示报告,经委党组同意后出台。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委应当通过市城管执法委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委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

18、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委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城管执法委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委可以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组织决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市城管执法委认为有必要。开展决

19、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委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委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或者其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

20、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委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城管执法委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城管执法委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或者依法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委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武汉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武城管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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