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复习专题:完整版行政诉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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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依法通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赔偿的一种。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1.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对外行驶行政职权的职能机构。还包括劳教管理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赔偿义务人: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政侵权行为。这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包括三个要素: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损害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行政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

4、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行为人才能对侵权损害承担责任。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主要条件: 1)需要有受害人的请求; 2)侵权前的原

5、本状态的资料齐备; 3)侵权后能够恢复到原本状态的;4)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造成违法的后果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未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联系和

6、区别: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行政诉讼程序判决结构的实现程序,是审理程序的后续和保障程序,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联系:1.都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司法审查,2.执行机构和措施基本一致。都是由法院的执行部门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达到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实现。3.执行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一致。区别:1.执行依据有

7、所不同.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而非诉行政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2.执行程序不同。诉讼执行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2类;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自己特殊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作出裁定、实施执行等步骤不仅仅是单纯的执行问题。3审查强度有所不同。2者虽然都存在一定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执行是在审理阶段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执行阶段基本不需要审查实质内容;而非诉行政实行需要法院行政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执行的要求 2者在审查强度方面前者重后者轻。行政诉讼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以及两者

8、的区别:概念:行政诉讼执行,简称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时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区别:1,2者的地位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执行是从诉讼法角度界定的关于司法判决裁定的实施问题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制度;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实体法的组成部分。2.执行对象不同,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盘踞书、裁定书以及行

9、政赔偿调解书等,而行政强制执行的队形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执行的机关有所不同.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能是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相对人又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4.被执行人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即原告,也包括行政机关即被告;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仅仅包括原告.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特征: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

10、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或根据: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强制划拨、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所作出的处理。行政诉讼决定就效力而言,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如果当时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指定管辖;(2)管辖权的转移;(3)是否回避;(4)确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7)指定鉴定;(8)确定不公开审理;(

11、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10)案件的移送;(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不服一审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提出。申请执行的的法定期限: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书和行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i型正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2、无效判决的四种情形:(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变更判决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而对其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情形: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

13、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诉讼判决和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区别:行政诉讼的裁定和行政诉讼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许多区别,正是

14、这些区别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裁定特点:第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诉讼的裁定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或者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第二,行政诉讼的判决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的,而行政诉讼的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个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个判决,而人民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可能作出多个裁定;第三,行政诉讼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诉讼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行政诉讼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诉讼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第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诉,而当事人对第一审程序中的行

15、政裁定并非都可以提出上诉,而只能对部分裁定有权提出上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讲法律规则使用与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的活动。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对同一行政事项的第2次法律适用。这种法律适用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的监督。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涉及到我国行政法的多重法源,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与法律不想违背的各种实体性规范性文件盒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多样。既有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

16、依据又有行诉解释的参照。5.效力具有终局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终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仅高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而且高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概念:也称之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此作出裁判的标准和尺度。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其余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政

17、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起诉并进行审理的制度。意义:案件被受理,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有审判权力和义务。同时案件受理后即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有关当事人皆不得以同一起纠纷再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从法院决定立案开始,起诉人即取得了原告的诉讼地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即成为诉讼的被告。双方开始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定诉讼义务。同时,与案件相关的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也取得或可能取得相应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3.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行政案件合议庭人数是3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诉讼回避的

18、决定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19、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

20、的除外。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

21、决。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因此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22、、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一项诉讼制度。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认定标准: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损害而造成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规则:1.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

2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履行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如果超过了法定履行期限,即使其提交的证据实体上能够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也不予采信。4.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5.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在诉讼中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以及之间的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普通共同

24、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区别: 1.在主体方面,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被告,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对于没有起诉的原告或没有应诉的被告无需通知其参加共同原告或被告一方;而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被告,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没有起诉的原告或没有应诉的被告参加诉讼。2.在诉讼标的方面,普通共同诉讼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几个行为、几个案件。3.在审理方面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而必要共同诉讼只可以合并审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25、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特征:1.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2.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自己承担诉讼后果。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4.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双方诉讼地位不可转换,并且行政诉讼不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范围: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原告,被告

26、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委托代理人的人数:1-2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成为原告和被告;在第2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管辖权异议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此改变管辖的制度。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是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的三种情况: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7、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复议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

28、一并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概念: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当遵循的原则:1.方便当

29、事人、尤其是原告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3.均衡负担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范围,也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的人民法院所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违法侵权标准。3.人身权,财产权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

30、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九)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十)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4.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行政

31、调解、仲裁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一、指双方当事人不论政治、社会、经济地位如何,在诉讼中都是平等的,绝不允许一方优越于另一方;二、指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三、并不是说诉讼地位相等或相同,也不是指诉讼权力与义务相等或相同;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诉讼法通过和施行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

32、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特征:首先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次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再次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最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

33、(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分析以下案例:1、某省A市B区公务员张三在出国考察期间购买了黄色光盘若干,在返回大陆海关例行检查时,被国内某海关查获,该海关对张三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的行政处罚,后来张三所在单位给予张三记过处分。张三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张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3)假定张三回国两年后在C市赌博时被C市D区公安分局罚款6千元。张三不服该处罚,向C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C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三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哪些

34、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张三应以哪一国家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1)张三对海关的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

35、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张三应以C市D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由原机关C市D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2、衡阳市石鼓区居民张三、李四在衡阳市蒸湘区开办一文化用品公司。某日,衡阳市蒸湘区工商局在张三、李四开办的公司里查获“盗版”光盘若干。衡阳市蒸

36、湘区工商局以该公司贩卖盗版光盘为由,作出没收光盘并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三与李四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处罚为:没收光盘并通报批评。张三与李四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本案中衡阳市蒸湘区工商局有无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理由是什么?2)哪个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3) 哪一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本案?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1)没有。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衡阳市蒸湘区工商局的行为只有一次罚款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2)衡阳市蒸湘区政府和衡阳市工商局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3)复议

37、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衡阳市工商局和衡阳市蒸湘区政府都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应由衡阳市中院受理本案的行政诉讼。3、甲县工商局、公安局、劳动局三家单位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大检查。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乙公司一车间存在着火灾等安全隐患,遂对该公司作出当场处以3千元罚款、责令该车间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署名的处罚机关为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三家单位。而此时,正赶上该车间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旺季,由于被迫停工,乙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问:该案中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是

38、如何构成的?该案中的行政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联合执法在我国是常的有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实践也证明了我国的联合执法检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为此,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中,组成联合检查组的县公安局、工商局、劳动局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承担行政赔偿义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主体要件。即损害行为是由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第二,违法要件。即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造成的。第三,事实要件。即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第四,因果要件,即损害的结果和违法行政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称直接的因果关系。行政赔偿的责任承担主要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本案中,县公安局等三家单位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因为,乙公司因三机关的乱罚款和违法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而遭受较大损失,则应以赔偿经济损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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