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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21年3月31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 指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包括。 (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 (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
2、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 (4)脱髓鞘病; (5)帕金森病; (6)脊髓压迫症术后; (7)重症肌无力; (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包括: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 (2)肺心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 (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 指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包括: (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级以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级
3、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 (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级以上; (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级以上; (5)持续度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 包括: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 (2)血友病 (3)白血病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 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包括: (1)肾透析; (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 包括: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
4、亢心(房颤、房室传导阻滞)或恶性突眼征; (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劳鉴定标准); (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劳鉴定标准); (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糖尿病伴发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劳鉴定标准)。 9.骨病 包括: (1)脊髓型颈椎病伴肢体肌力3级以下; (2)胸椎管狭窄伴肢体肌力3级以下; (3)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伴肢体肌力3级以下; (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 (5)类风湿畸形; (6)股骨头坏死期以上; (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
5、上)。 10.眼病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2)青光眼; (3)术后白内障伴有是神经障碍的眼病; (4)眼底病 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
6、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 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3.耳病 由原发病灶引发的耳聋,经系统治疗后双耳听力损失脑干听觉诱发电位91分贝(先天性残疾除外)。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写清楚所患疾病、诊断证明医院、患病时间以及目前病情程度。申请书由本人签字,对因疾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 2.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7、一张用做申请人申报附件,另一张由申报单位黏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 3、二级以上医院在三个月以内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特殊病人必须由医保负责医师出具,此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 4.加盖医院医政科公章的病历材料。住院病历(始发病和近期)复印件及按照71号文件规定的系统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附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等检查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四、申报流程 1、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有关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民办职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人员档案存放在职介中心或者人才中心的,由存档部门负责申报核实。
8、核实无误后,统一上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病历齐全的材料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医院核实诊断证明和病历。符合条件者给予安排查体鉴定,不符合条件者材料退回。 五、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张。 2.申请人所报的病历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人病情。(凡医师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的,取消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资格,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取消申报人本人申报权利。) 3.被鉴定人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如需留存,提前自行复印。 4.申请人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为准,如实申报。 5.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等先天残疾均不能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