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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27页第 1 页 共 27 页南南阳阳市市城城市市规规划划管管理理技技术术规规定定(修修订订)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临时
2、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第四条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第二章第二章用地管理用地管理第一节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 10 类,中类 46 类,小类 73 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1)。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3、2页 共27页第 2 页 共 27 页第六条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1 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
4、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第二节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第九条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0.3 万平方米小于 3 万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按表 2、表 3、表 4 的规定执行。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公共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2用地面积类型指标3000600060001200012000200002000030000FARD(%)G(%)FARD(%
5、)G(%)FARD(%)G(%)FARD(%)G(%)办公建筑24M 以下2.434302.231321.828341.6243624M50M3.532303.030322.026341.8223650M 以上4.030303.328322.824342.52036旅馆建筑24M 以下2.035301.832321.728351.6254024M50M3.332303.030322.826352.5244050M 以上4.530304.028323.525353.02240商业建筑24M 以下2.240251.936251.632301.4283024M50M3.036252.634252.2
6、30301.82430民用24M 以下1.530351.428381.326401.22440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 共27页第 3 页 共 27 页综合建筑24M50M2.028351.826381.624401.5224050M 以上3.226353.024382.822402.52040注:1、办公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 1.5。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绿地率(本条注解适用于本规定全文,后文遇到此问题,亦按此解释。)住宅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3注:1、住宅用地规模需达到组团级
7、的要求,新增联片住宅建设区用地规模需达到住宅小区级的要求。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3、表中建设密度含 5%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100 米以上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密度保持不变。工业、仓储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4序号分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1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FAR0.515%G25%D30%20%2回收加工业FAR0.515%G25%D30%20%3木材及造纸业FAR0.615%G25%D30%20%4石油化工业FAR0.615%G2
8、5%D30%20%5机械设备制造业FAR0.615%G25%D30%20%6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FAR0.815%G25%D30%20%7印刷文教制造业FAR0.815%G25%D30%20%8纺织服装业FAR0.815%G25%D30%20%9医药制造业FAR0.815%G25%D30%20%10非金属化工业FAR0.815%G25%D30%20%11电子机械制造业FAR1.015%G25%D30%20%1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FAR1.015%G25%D30%20%13通用厂房FAR0.815%G25%D30%20%14工业研发2.5FAR1.020%G30%D30%20%15一般仓库FAR
9、0.810%G20%D40%15%16物流仓库FAR1.010%G20%D50%15%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5%。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餐饮、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低层0.41850多层0.51.4182240小高层1.41.9151840中高层1.92.3111340高层2.33.091140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
10、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 共27页第 4 页 共 27 页第十条第十条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严格限制单层厂房建设用地,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5 规定要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5地域容积率FAR绿地率G建筑密度D省辖市FAR2.020%G30%D25%县(市)及工矿区FAR1.520%G30%D28%乡(镇)FAR1.020%G30%D30%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6 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但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1、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20%。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表表 6容积率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FAR1.32.01.3FAR2.42.42.4FAR3.52.83.5FAR4.53.2FAR4.54.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沿城市快速路、交通主轴、主次干道,开发建设时除公共建筑、市政建筑建筑高度不受限制外,其他建筑必须为高层住宅和高层写字楼。第三节第三节绿地管理绿地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各类规
12、划绿地,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内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心城区内市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 300 亩,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 100 亩,游园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 30 亩。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 共27页第 5 页 共 27 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线走廊防护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置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 50米。2、白河两岸绿地宽度不应小于
13、80 米,市区水库周边的绿地宽度不应小于200 米。3、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应小于 300 米。4、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小于半径 20 倍的保护绿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旧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城市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大于 40 米(含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
14、度不宜小于 2.5 米。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0 米的绿化景观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在道路绿化景观带内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时,其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 30。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区)。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 50 米;主干路平面交叉口和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不宜小于 20 米。编号:时间:2021 年
15、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页 共27页第 6 页 共 27 页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应逐步拆除。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区的绿化面积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已有树木和绿地。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
16、可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 15 米以上。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30。4、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
17、状、带状公共绿地等,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 7 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 7中心绿地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m2)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10000居住小区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5000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页 共27页第 7 页 共 27 页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500(2)集中的公共绿
18、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相邻道路宽度不小于 30 米。(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70%;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 10。(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 15 米、面积不小于 500。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人
19、,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同时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 1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总公共绿地面积的 7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 1 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20、距房屋墙脚 1.5 米。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8页 共27页第 8 页 共 27 页5、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居住区内绿地与建筑物、构筑物、各种市政管线、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规范要求。第四节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
21、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以表 8 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
22、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表 8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
23、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页 共27页第 9 页 共 27 页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注:1、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
24、区级含组团级指标;2、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3、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4、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5、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第三章第三章建筑管理建筑管理第一节第一节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25、建筑间距是指两栋相邻建筑平面投影最突出部位的直线距离。本规定泛称建筑间距或住宅间距,均系指正面间距。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确定,以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卫生防疫、建筑保护、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住宅建筑间距,以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小于 2 小时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根据日照、通风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3 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26、。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间距,见表 9。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0页 共27页第 10 页 共 27 页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表 9方位0a1515a3030a4545a4000车二类体育馆车位/百座1.0-1.520座位数4000位体育场车位/百座1.5-2.515配展览馆车位/100m?建筑面积1.2-1.53建市级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0.41区级医院车位/100m?建筑面积0.30.5风景名胜区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市区2.020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郊区1.020公园车位
27、/每公顷游览面积5-104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52工业厂房区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0.2-0.31.5-5仓储用地车位/100m2 建筑面积0.1-0.2-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第四章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第一节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0页 共27页第 20 页 共 27 页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第六六十条十条道路横断面1、机动车车行道每条车道宽度一般采用 3
28、.53.75 米,双车道(7.08.0米)、四车道(14.015.0 米)、六车道(21.022.0 米)、八车道(28.030.0 米)。2、单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3.0 米;商业、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不应小于 5 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5.0 米;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使用时,单侧宽度不应小于 7.0 米。3、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宜设置道路中央分隔带4、主干道及交通性次干道两侧应设置辅道,作为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辆出入快速车道使用,其中主干道辅道宽度不低于 8 米,次干道辅道宽度不低于 6米。5、道路绿化所需净宽度:灌木丛、草皮与花丛、单行乔木均不小于 1.5 米,双行乔木平列
29、不小于 5.0 米,双行乔木错列不小于 2.5 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道路交叉口设置1、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2、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 30-50 米,次干路 20-30 米,支路 10-15 米。3、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相交道路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1、建设项目宜只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出入口(消防专用道除外,但消防专用道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应向较低一编号:时间:2021
30、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1页 共27页第 21 页 共 27 页级城市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相邻建筑应尽可能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2、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8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 50 米、支路上不应小于 30 米(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起)。3、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沿线单位不得直接向公路开口,在辅道上限制开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步行交通系统1、满足行人活动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
31、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2、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 3.5 米、净高不宜小于 4.5 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 5 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 平方米。第二节第二节交通公用设施交通公用设施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公共交通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公交专用道。2.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1、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设置应符合南阳市停车场规划要求。2、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需设在主干道上,则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出租车站点编号:时间:2021 年 x
32、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2页 共27页第 22 页 共 27 页出租车站点的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并不得影响机动车主道的通行,宜靠近路边外侧车道安排,不得将其设置在道路机动车道的中间位置及路口机动车冲突点和交织点处,也不得设置在乘客上下车必须穿越机动车道且无人行横道处。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无障碍设施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单位出入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隧道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3、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
33、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连续的盲道。第三节第三节河道和桥梁河道和桥梁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白河主河道两侧 30170 米,城区内河及白桐灌渠等自然和人工河道两侧各 20 米,南水北调线引水渠两侧各 50 米,兰营水库、靳庄水库、罗洼水库等水库周边 20 米范围内为城市蓝线内用地,应按照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城市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桥梁设计必须考虑需附桥通过的市政工程管线足够的预留空间。第四节第四节管线工程管线工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排水工程1、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34、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3页 共27页第 23 页 共 27 页2、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南阳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洪有关专项规划确定。3、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道路上排水干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 120 米。5、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处理,条件许可时,宜进行中水利用。6、各排水单位内部应首先
35、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内部排水系统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7、厂矿、医院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给水工程1、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网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2、道路上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 150 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3、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道(沟渠)的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大于 300 毫米。4、道路上给水干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 120 米。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电力工程1、电压等级:结合南
36、阳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及规划要求,电压等级规划为 220/110/10/0.4 千伏,限制并逐步取消 35 千伏供电网。2、网络结构:220 千伏网络、110 千伏供电网实现双环网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4页 共27页第 24 页 共 27 页3、线路敷设:(1)新建 220KV 线路尽量布置在城区边缘,并预留高压线路走廊位置。(2)在规划城市核心区内敷设的 220KV、110KV 电力线路应依托城市道路预留电缆通道位置;在非主要干道及条件允许的地带,为节省建设投资
37、,可采用架空线路。(3)城市规划建成区内 10KV 及其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埋地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应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埋地敷设。(4)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架空线路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埋地电缆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预留或按规划预留,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 120 米。(6)电力电缆沟及排管的敷设应符合城市道路景观要求,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4、变电站选址:应选在便于进出线、交通方便及靠近负荷中心的地点,并按有关规范要求避开易燃易爆及严重污染地区。5、小区配电网: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小区建设同
38、步进行。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电信工程1、通讯线路均应埋地敷设,并宜采用管道合建方式。2、线路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3、通讯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讯线路的需要外,还应预留备用管孔。4、通讯管道应预留引出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 120 米。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燃气工程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5页 共27页第 25 页 共 27 页1、储配站、气化站及其贮罐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
39、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2、城市新建区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低压两级系统。3、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4、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5、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小于 100 毫米。6、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7、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 120 米。8、小区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
40、架空燃气管道,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供热工程1、供热方式应采用集中供热及利用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分散供热并存的供热方式。2、新建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3、南阳冬季采暖期采用 94 天,冬季室外采暖温度为-4 度;民用建筑估算供热指标:普通居住 50 瓦/平方米,公建 70 瓦/平方米。4、供热管道宜埋地敷设。5、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 120 米。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城市工程管线综合1、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破路埋设管道。
41、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6页 共27页第 26 页 共 27 页2、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合理配置城市地下地面空间资源。3、工程管线沿道路布置时,电力、燃气管线宜布置在东、南侧,电信、热力管线宜布置在西、北侧,雨污水管道宜沿道路双侧布置。4、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交叉口或路段每隔 150-200米预埋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5、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沟敷设,尽量减少城市地下空间的占用。各种电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和各种数字传输线路均应统一安排,同沟敷设
42、,检修井可以错开布置。6、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的有关规定。第五节第五节环卫设施环卫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公共厕所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2、一般街道应每隔 500800 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 500 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
43、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3、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公共厕所不少于 3 座。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 15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生活垃圾转运站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1、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单独设置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30 米。2、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并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