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建筑规划_建筑-建筑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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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 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 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 体规划(2011-2020)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1.0.2 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 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 1954 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 1985 高程基准

2、。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 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 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 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 专业资料.用地共分 2 大类、9 中类、14 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2 小类。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 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需

3、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 划,经批准后执行。第二节 建设用地控制 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 1:1000 或 1:500 现状地形图 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 制规划用地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等因素综合确定,以 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 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凡用

4、地单位征用相邻已修建 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 半围的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函告已征用的除外),作为开拓道路及敷 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建设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

5、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土地面积)计算。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数。2.2.4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控规确定。尚未编制控规 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2.2.5 因涉及安全、保密、环保、

6、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及特殊 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围以外实施规划许 可。2.2.6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2、建设项目应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衔接和协调;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规划要求。2.2.7 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 持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 表 2-1 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

7、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开发

8、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表 2-1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商住)类建筑 工业、仓储 商业类建筑 办公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 旧城改造 新区开发 类建筑 值()10000 20000 6000 3000 3000 备 注 表用地面积指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2-1 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 况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许可。第三节 地下空间利用 2.3.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

9、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2.3.2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 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2.3.3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并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2.3.4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 施为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

10、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2.3.5 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规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 口,以便今后连成一个整体。第四节 绿地管理 2.4.1 沿城

11、市河(不包括白河城区段)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 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 20 米,沿总规保留的水沟(渠)两侧设沿河 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 15 米。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1 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规覆盖 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确定。3.1.2 在项目单位原有建设用地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 或超出原审批文件规定值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扩建、加层。3.1.3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1 平方 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 城改造将养老服务设施按建筑面积不少于 8的标准纳

12、入公建配套 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3.1.4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项目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省规定 控制指标参数的规定,若有变化时,依新指标参数为准。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 用等因素。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

13、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3.2.2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要 求。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要求;旧区改造项目以外住宅建筑日照也不应小于 2小时。3.2.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

14、大、中、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应按相关规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3.2.4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以住宅建筑为主体,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第 3.2.2 条执行。3.2.5 其他非住宅建筑间的间距应按相关规标准要求。3.2.6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 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三节 建筑退让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工程管线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 制线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绿化、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外,

15、应同时符合本规定。3.3.2 凡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筑退让按已批规 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保护和限制要求 的,建筑退让按其保护规划要求执行。3.3.3 非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类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 线按以下要求退让距离。东、西边界时,独立的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

16、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于 6 米、高层建筑(及裙房)不小于 10 米的距离控制;南、北边界 时,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 10 米、高层建筑不小于 20 米(高层建 筑的裙房不小于 15 米)的距离控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块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要求的,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让距

17、离。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 距离。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让距离要求。3.3.4 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相邻地界外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或公共绿地的,建筑控制线同时满足消防安 全和相应规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3.3.5 非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应以满足消防 安全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要求的 非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 3.2.2、3.2.4 条的有关要求。3.3.6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一般民用建筑建筑物后退让道路规划 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3-4 所列要求。民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18、最小距离 表 3-4 道路红线 L60 60 L 40 40 L 20 L20 宽度 L(米)多 高层 多 高层 多 高层 多 高层 建筑层数 层 主体 裙房 层 主体 裙房 层 主体 裙房 层 主体 裙房 后退距离 2 (米)0 25 20 15 20 15 10 15 10 6 10 6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

19、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两侧设有绿化景观带的,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 5 备 注 米以上,同时还应满足停车要求。3.3.7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 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 3-5 所列要求。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20、表 3-5 道路红线 宽度 L(米)L60 60 L 40 40 L20 L20 24 米以下 24 米以下 24 米以 24 米以下 24 米 24 米 24 米以下 24 米以 建筑高度(含 24 (含 24 上(含 24 米)以上 以上(含 24 米)上 米)米)后退距离 8 10 5 8 3 5 3 3(米)备 注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两侧设有绿化景观带或隔离带的,建筑应后退绿化带 3 米以上。3.3.8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按 以下要求退让距离。高度在 8 米以下(含 8 米)建筑按不小于 3 米 的距离控制;高度在 8 米以上、18 米以下(含 18 米

21、)建筑按不小 于 5 米的距离控制;高度在 18 米以上建筑按不小于 8 米的距离控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除应满足上表 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 3.2.2、3.2.4 条的有关要求。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3、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消防要求。3.3.9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

22、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 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 30 米,并应留出停车或回车场地。3.3.

23、10 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单独建设的地 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6 米;有相邻建 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各类地下连接通道 等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3.3.11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总体规划确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的,两侧建筑物距 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小于 5 米;未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按下列要求退 让: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50 米;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围墙与最

24、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10 米,围墙高 度应不大于 3 米。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 并按铁路等相关规规定审核审批。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 定。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

25、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3.3.12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 L 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 3-6 执行。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

26、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 表 3-6 道路红线 宽度 L(米)L60 60 L40 40 L20 L20 高层 高层 高层 高层 多 多 多

27、多 建筑层数 主 裙 主 裙 主 裙 主 裙 层 层 层 层 体 房 体 房 体 房 体 房 后退距离 2 2 30 25 25 20 15 20 15 15 (米)5 0 备 注 两条不同宽度道路相交叉,退让按较宽道路标准执行。3.3.13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线退让 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建筑物高度在 24 米以下不小于 10 米;建筑物高度在 24 米以上不小于 12 米。3.3.14 围墙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 1 米,大门退规划 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 6 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 适当调整。3.3.15 沿城市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

28、距离不小于 8 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 5 米。3.3.16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 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详细规划确定。3.3.17 在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主体与裙房退让道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

29、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3.4.1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公 共空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定。3.4.2 编制控规或相关专项规划的,按已批准的控规或相关专 项规划建筑高度控制。3.4.3 城市规划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

30、位和历史建筑保 护单位的保护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3.4.4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航空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规 划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空控制围图及相关文件进行 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围,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高度控制以机场所在地地面高程为计算标准。3.4.5 电台、电信信号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周围建筑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等对周围 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围时,其附近规划用地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

31、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3.5.1 居住区宜采用地下车库,配套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置临时停 车位,其车位数量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参数表 3-7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

32、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的规定。3.5.2 城市规划区的办公、商业、宾馆、医院、专业市场等公 共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参数表 3-7 的规定,并 符合相关专业规。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参数 表 3-7 项 目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 注 配套 公共中心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7.5 公建 商业中心 车位/100 营业面积 0

33、.5 7.5 居 停车 集贸市场 车位/100 营业场地 0.4 7.5 住 配建 饮食店 车位/100 营业面积 0.5 3.5 区 医疗诊所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1.5 住宅 商品住房 车位/户 1.0-1.5 2 停车 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0.5 2 中、高档宾馆 车位/客房 0.3 0.6 涉外宾馆 普通宾馆(快捷)车位/客房 0.2 0.4 接待国旅客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8 5 非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6 城 金融、贸易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5 市 饭店、酒家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5 4 公 市场

34、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8 共 商业场所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 10 停 大型影、剧院 车位/百座 5 20 车 一般影(视)厅 车位/百座 3 15 位 体育馆 车位/百座 2.5-3.0 20 座位数 4000 配 体育馆 车位/百座 2.0-2.5 20 座位数 15000 体育场 车位/百座 2.0-2.5 15 人数 15000 会议中心 车位/百座 5 25 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 建筑面积 1.5 5 文化活动中心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 10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

35、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市级综合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2 3 其他医院、诊疗所 车位/100 建筑面积

36、 0.5 2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0.5 20 中学 车位/百学生 0.3 50 小学 车位/百学生 0.3 5 风景名胜 市区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2 20 旅游区 郊区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3 15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城市公园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6 60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 6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 6 公交枢扭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1 15 工业厂房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2 仓储用地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1 0.5 备 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第六节 临时建设管理 3.6.1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

37、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高度不得超 过 8 米。(二)临时建设应当按照规及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 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 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三)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营利性设施。3.6.2 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

38、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安排临时建设用地。(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

39、用地、河道蓝线围、教育用地、城市道路红线安排与其所在用地性质无关的临时建设用 地。(三)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建 设控制围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围,以及城市规划保留的街 区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3.6.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临 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 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临时建设用地 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3.6.4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 民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年限,期满后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

40、个 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4.0.1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0.2 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 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

41、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低到高顺序安排。2、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不小于 80 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 60 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

42、叉 口不小于 50 米,距离两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 30 米。3、城市主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 组织应采取右进左出方式;必要时接入辅道。4.0.3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 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 米。第五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一节 供水工程 5.1.1 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的围 和防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要求。5.1.2 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确定,城市水 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防护带。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泵

43、站用 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的要求。5.1.2 输水干管安全防护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于 10 米。在 安全防护围,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城市道路敷 设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5.1.3 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围的室外水表井须按地下式设 置,不能影响环境景观。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44、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第二节 排水工程 5.2.1 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部应首先实 行雨污分流,完善部排水系统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5.2.2 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 30%。5.2.3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 区周边设置不小于 10 米

45、的卫生防护绿带。5.2.4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 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 10 米的防护间距。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的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 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2.5 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城市道路 (含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需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 6 米。第三节 电力电信工程 5.3.1 在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 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需经市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审批。5.3.2 在城市规划区,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

46、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 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 化带进行建设。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的条件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 专业资料 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

47、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1、1 千伏至 10 千伏的不小于 5 米;2、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3、220 千伏的不小于 15 米;4、500 千伏不小于 30 米。第四节 供热工程 5.4.1 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5.4.2 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服务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建 议 1 万人

48、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 平方米,宜采用半地下 式。5.4.3 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等规。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第五节 燃气工程 5.5.1 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利用管道供气的场站宜设置在供气 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相关技术规要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 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必须满足相关规规定要求。5.5.2 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 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专业资料 据中华

49、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本规定适用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行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年北京坐标系的独立坐标控制网和高程基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围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

50、.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 面穿越;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 5 米地域围,禁止修建其他与燃气 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5.5.3 建设用地燃气管线必须地埋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 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第六节 管线综合 5.6.1 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 规规定。5.6.2 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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