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方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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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3页 共13页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以祁门康氏为中心郑小春(巢湖学院 思政部,安徽 巢湖 238000)摘 要 本文以民间合约为切入点,对祁门康氏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进行了个案介绍,最后指出:民间合约是宗族惯用而有效的解纷方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宗族发挥着多方位的自我调控功能,是国家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与国家一道形成了“协调共治”的景象。关键词 徽州宗族;康氏;民间合约;乡村治理 Clans and Country Government of the Ming and Qing in Huizhou:a Case S

2、tudy on the Kang Clan in QimenZHENG Xiao-chun(Marxism and Ideology Department ,Chaohu College, Chaohu 238000)Abstract: Based on civilian agreements,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real situation of how the Kang Clan dealt with their disputes. It suggests that civilian agreements were habitual and effective

3、 ways for clans to solve their problems. In traditional country government, clans played a role of self-regulation in various aspects. They were main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that government supported and utilized at that time and thus the vision of “co-government in harmony” was formed.Key words: H

4、uizhou Clan; Kang Clan; civilian agreement; country government明清徽州向有“尚气好讼”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6BZS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07CZS009)作者简介 郑小春(1972),男,安徽巢湖人,巢湖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徽州区域社会史、法制史.联系方式:巢湖学院思政部。电话:13696772078。E-mail: zxc990926(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详文。的风习,事无巨细,稍有不合,即可能诉诸官府,形成词讼。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即指出:“新安健讼,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

5、各衙门,数年不已,以图拖害。”(明)傅岩:歙纪卷5纪政绩事迹。由此,徽州一向被官府列为“难治” 弘治徽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之区。为了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除了统治者自上而下的司法控制之外,宗族等社会组织(包括文会等)也积极参与进来,广泛运用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与国家一道对其生存和发展的乡村地域进行着治理。 目前,学界从村规民约的视角来探讨徽州宗族的乡村治理活动并不多,主要有卞利: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卞利: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中国农史2004年第4期;卞利:明清徽州

6、村规民约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卞利:明清徽州经济活动中的乡例举隅,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 期。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纷争秩序徽州文书,汲古书院2002年版。明清时期,祁门康氏遗存下来了很多颇有研究价值的原始文书,其中,就有不少记载该宗族内部及其与外部发生纷争的合同文约。这些迄今很少被学界利用的合约文书,以村规民约这种民间习惯法形式,真实地反映了康氏宗族在防范和应对族内外纷争时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为全面考察徽州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乃至在传统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原始资料。一、 康氏与纷争的防范康氏,相传出于卫康叔

7、支孙,以谥为姓。李唐之时,有康先者避难居于歙县篁墩,其子康新始迁祁门武山乡尤昌里之康村,是为始迁祖。四世曰守、荣,兄弟迁板石之筀竹坞,至五世曰坦,迁孝上乡儒教里之双溪,再迁至本里之白桃。此后,祁门康氏常有为官入仕者,至明清时渐而成为官宦世家,望出新安。(明)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后卷杨、康。明中叶以降,随着徽商的崛起以及文化教育的发达,徽州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徽州的民众生活日趋复杂多变,人口也呈急剧增殖之势。 据叶显恩先生推断,明初徽州人口有80万,明末达120万,清初至140万,道光时期激增到了200万。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徽州地区人口变动指数图”,安徽人民出版社19

8、83年版,第33页。地区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加上人口激增,造成的巨大生存压力,致使各类社会矛盾冲突不断涌现,各种纠纷乃至诉讼也愈演愈烈。只要涉及实际利益的问题,时常会引发无谓的争端,所谓“事起渺怒,讼乃蔓延” 万历祁门县志卷4人事志风俗。恶劣的自然生存条件、发达的文化教育以及频繁的矛盾冲突等,最终促使徽州宗族逐渐在实践中树立了强烈的纷争防范意识。祁门康氏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为了避免和防范纷争,宗族对容易引发争端的坟地、山林、水口、鱼塘等对象,常常实行封管示禁,以防患未然。首先,对关系宗族命脉的坟地、水口等,康氏多采取联合封禁的方式加以保护。如对祖墓的封禁保护。祖墓者,乃“先体之所藏”,(

9、明)程敏政:篁墩文集卷27序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犹如“水源木本”。祖墓之一草一石,皆关乎宗族的命运,一朝被损,就会伤筋动骨、子孙不蕃。因而,一旦祖墓被侵,宗族即会愤然告官,并“累讼不休” (明)傅岩:歙纪卷5纪政迹事迹。对此,清初歙人赵吉士指出:“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清)赵吉士:寄圆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为此对祖墓的保护,宗族尤为重视。康氏亦然,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由于十二都二保金榜山四世祖俊公的墓地遭到侵害,即引发了一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康氏宗族考虑到原各祖户墓山皆为各户佥业,名目不均,恐后子孙蕃衍、贤愚不一,以致祖宗坟茔失所,出于思祖源共一

10、脉,于是合众嘀议道:“但系祖坟山场有荫木山场木植花利,秩下子孙一同管业标祀,不许各执佥业滋端,亦不许变卖以堕先人之志。所有各号祖茔及荫木山场木植花利,如有砍斫,会众眼同议价,众储以备标祀、修理坟茔之用,毋得各生异议。如违前件事情,听自守坟之人赍文告理,以不孝论,仍依此文为准。” 同治十二年闰陆月立查明考证遵训崇基合同文约,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按,以下徽学研究中心收藏的文书,出处不再注明。 又如对水口的封禁保护。金竹洲为康氏和凌氏共有之水口,据文书记载,由于命脉攸关,为保护共有水口不受侵害,康、凌二宗族自明代开始就已经联合立议蓄养植木庇荫。降至清代,又分别于康熙和乾隆朝,利用对犯禁者起讼

11、和处罚之契机两次联合加禁。来看乾隆朝的“禁伐公白”:凌务本康协和堂,原共有金竹税洲,为申饬文约请示演戏严禁,蓄养树木庇荫水口,保守无异。近因无耻之徒,屡被偷窃,锄种无休,是以二姓合议,会禁水口,命脉攸关,本应指名控理,免伤亲族之谊,违犯自愿封禁鸣锣、扯旗示众。自后,家外人等毋许入洲窃取,税州(洲)地毋许锄种,如违罚戏壹台,树木入众。如有梗顽不遵,指名赴县赍文控理,断不宽恕。二祠倘有外侮,费用均出,各宜凛遵,毋贻后悔,凛之慎之。乾隆四十八年六月 日二姓公白 乾隆四十八年六月祁门县凌、康二姓立禁伐公白。其次,对山林、鱼塘等有限的资源,在订立合约、采取联合封禁的基础上,康氏宗族还常常主动向地方官府申

12、请饬禁,以强化封禁的效力。下以鱼塘封禁为例:康氏和凌氏共有的“潭税河一号”,由于时常为一些“不法鱼船,纵放鸬鹚,恃强盗取”,于是两个宗族首先在雍正八年(1730)联合制订了一纸束心合同文约:立复申饬束心合同文约康协和、凌务本、康诚一、康衍庆、余永升,原有版潭税河一号,向取鱼租以供国课,历有年矣。近有不法鱼船,纵放鸬鹚,恃强盗取,坑身国课虚纳,是以目击心伤。于是三门合众佥议,写立合文,出备费用,请示勒石严禁,长养河鱼,河税可保而国课可供矣。自立合文之后,每逢秋冬租与约内之人,递年定议租鱼壹百斤,正叁门照股分,相分无词。或租与客姓鱼船,须要三门眼同出租,不得私议。倘有不法之徒恃强硬取,以致口角,取

13、有费用亦要同心照股均出,不得退缩,累及出身之人。如有梗顽不出费者,其鱼租永远不许收。凡出身之人亦不得徇私肥己,如有等情查出,一罚十。共立合约三纸,各收一纸,永远存照。雍正八年二月十五日立复申饬束心合同文约人康协和,经手康士文、恩典等。雍正八年二月祁门县康协和等申饬禁捕河鱼立束心合同文约。在订立上述禁捕河鱼束心合约之后,康、凌两个宗族又联合向祁门县提出饬禁申请。在调查核实之后,雍正九年(1731)九月三十日,祁门知县于凝祺正式于当地颁布了如下之严禁强捕河鱼告示:祁门县正堂加三级于,为恳宪赏示、剪棍强捕、裕课正业事。据康兼伯等具禀前事,词称(内容与上引合约相同,略)据此,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版

14、潭河地方保甲、居民人等知悉:倘后遇不法鸭船入境强捕河鱼者,许即立拿赴县,以凭大法究处,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雍正玖年九月卅日示 仰清雍正九年九月祁门县康兼伯等禀严禁强捕版潭河河鱼告示。由于获得了官府的饬禁,原本康、凌两个宗族共同制订的封禁合约,此时又有了官府的强力保障,使其严肃性和威慑力大大增强。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官府一般都会应申请颁发严禁告示并给予勒石阻盗,以联合宗族加强乡村社会控制。这在明清徽州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说明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宗族与国家之间逐渐建立起了联手合作的互动关系。从以上举例来看,为了消除隐患、避免纷争,康氏宗族通过订立合约,采取私下“演戏严禁”或主动向官府“请示勒石”

15、等方式,对那些容易引发争端的对象实行封禁保护。同时,合约对可能发生的侵害还议定了应对和处罚措施,甚至对日后纷争的费用分担也作了原则性规定。这种宗族封禁属于防范和弭患性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宗族内外人等,其效力甚至强过族规家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实际中,这种合约封禁方式在大造严禁声势以及联合官方力量强化封管威力之下,把一些可能发生的纷争消弭在初萌之中,对维护和稳定乡村秩序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二、 康氏族内纷争的处理明清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宗族的势力与统治十分强大和顽固。在处理族内纷争时,宗族具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尤其是族长。对此,徽州宗族大多用族规家法予以规定,如休宁陪郭程

16、氏于明成化年间即规定:“凡先墓佥业已定,族中有私售者、有盗卖者,众以告于小宗子及族长,会众执令改正,不服者以不孝闻官,削名于谱。” 弘治休宁陪郭程氏本宗谱重定拜扫规约。歙县西沙溪汪氏宗族则规定得更为具体:“及有族家或因田土钱谷越界侵坟一应等项事情,本门近房先禀正、副族长并公道老成之人,请各诣祠焚香,对祖宗前公道公言,以理息判,量情轻重行罚以戒其余。恃强不听者,任其经官行拘,族长门邻亦只如此让说,庶免人起恃强经官之心。” 道光新安歙西沙溪汪氏族谱卷12忠烈宗祠内喜庆盟条例引。可见在徽州,尤其是发生在族内的纷争,其处理的第一道(准)司法程序往往就是宗族。 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

17、04年版,第234页。经过宗族特别是族长“理判”后还是不服,族长有权送官处治,俨如基层法官。亦即在徽州宗族内部,实际上存在着一套比较完备的解纷机制,族内纷争大多在宗族里即可得到很好解决。当族内发生纷争时,康氏也将宗族调处和息的方式放到了首位,大多纷争在告官之前通过一纸合约即可得到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宗族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如对支祠与宗祠之间纷争的调处:立清白合同文约康静斋祠同宗祠等,今因静斋祠将承祖买受十三都七保土名方段碣、程家坞全业坟山出拚抚客等,因(与)贰世祖墓山相连不辩,不知字号各别,以致争论。静斋祠赍祖簿呈验,央中登山眼同看过。今凭中劝谕,其静斋墓山听静斋祠长养管业,日后永不得以众墓山及佥

18、业混争。自立合同之后,各宜永远遵守,毋得生端异议。今欲有凭,立此合同文约贰纸,各收壹纸,永远存照。嘉靖贰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立合同文约人 康静斋翁同宗祠:坤、便、漳、键、潼秩下贯、柯、美应、维魁嘉靖贰十八年十二月祁门县康静斋祠同宗祠立管理墓山及佥业清白合同文约。康静斋支祠因其坟山与宗祠二世祖墓山相连,不知字号各别,以致支祠与宗祠间发生争论。最终“凭中劝谕”,通过订立一纸清白合约得以解决,维护了宗族的团结。再如对族人之间纷争的调处:立合同文约人康肇苏弟侄同肇佐伯侄、大梁兄弟、肇芬兄弟,原有本都三保八百三十九号,土名版石湾,协和堂、寝堂、祠东康端土库屋壹重,各得三股之壹,遵画图为凭,大门向东边有大路

19、壹条,直出抵田。肇苏弟侄不知来历,误造厨屋在路闭塞,是以二家口角。凭族中劝谕,眼同订界,写立合同文约,照画图上尺寸至秋间七月内,改造厨屋取路。日后二家通同听自往来,不得闭塞。自立合同文约之后,子孙毋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合同文约贰纸,各执壹纸为照。乾隆元年三月二十壹日立合同文约人 康肇苏弟侄同肇佐、大梁兄弟、肇芬兄弟 族中见 康恩典、士俊、万铨、肇相乾隆元年三月祁门县康肇苏等立合同文约。康肇苏弟侄不知来历,因“误造厨屋在路闭塞”,与康肇佐伯侄等人发生口角。经过族中康恩典等人的劝谕,在立下一纸合约后,成功地解决了纠纷。又如对家庭内部矛盾的解决:立还供状康杰,今因忤逆不孝殴母重伤,夫妻俱该万死,以

20、致母亲往邑出首,是以托凭族老劝谕母老,伯文自愿负荆请罪,立还供状,自后再不敢冒犯,如再仍前忤逆不孝,愿甘坐罪处死。今恐无凭,立此供状存照。再批,自后母亲家中各物不敢窃取,如再窃取听母处究,即批照。雍正九年二月初四日立还供状 康杰族老 康必震、康淑宾、康淑旻、康恩典雍正九年祁门县康杰立还供状。康杰忤逆不孝,将母亲殴成重伤,以致其母“出首”告官。康杰托凭族老康必震等人从中劝谕,自愿负荆请罪,立还供状,保证再不敢冒犯。最终,一起本属“殴祖父母父母” 清沿明旧,法律对“殴祖父母父母”者规定了严厉的罪罚:“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大清律例卷28刑律斗殴下殴祖父母父母。类

21、重大刑案,在宗族的内部调处下得以轻松化解。除了在族内直接调处解决之外,即便已经告官成讼,康氏宗族也会竭力从中斡旋。因而,族内诉讼往往也能通过庭外调处的方式得以息讼。下面发生在明嘉靖年间的族内诉讼,就是在二家叔兄“省谕”下,两造思系“共祖一脉”,最终和息结讼:十三都康萱、康大,为因互争土名胡家坑蜜口坞山木,二家讦告到官。二家托凭户叔康广、兄康介等到所查看。今凭二家叔兄省谕,共祖一脉,情义为重,将现砍木山仍遵清新等卖契为准。自议之后,各毋异词,如有不遵者,听遵守之人告理,甘罚银一两入官公用,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为照。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5卷,花山文艺出版

22、社1991年版,第264页。此外,族内诉讼通过亲眷调处和息者,同样也比较多见。如明弘治十六年(1503),十三都康邦财等,因其侄康茂和砍伐互界杉木,二家讦告到县,在亲眷胡仁等人劝谕下,“各念族情,不愿紊繁,” 最后通过立下一纸清白合同文约得到解决。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5卷,第267页。嘉靖二十年(1541),石溪康泰同弟康英互争山地,讦告在县,在亲族胡耀、康玉等人劝谕下,二家“思念一脉所传”,立下一纸合同得以息讼。 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5卷,第270页。又如清同治年间,十三都康武新与康邦杰以及十五都康志英互争山土,三家思系“同宗一气

23、”、“不欲终讼”,自情愿凂托亲眷方溥等人从中调和,最终息讼解决。同治拾贰年闰陆月祁门县十三都忠国公派下等立查明考证遵训崇基合同文约。具禀告官,需要双方付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实在是万不得已的解纷方式。因而,在族内纷争过程中,当双方一进入官衙争讼之时,往往私下里寻求和解的努力也就开始了。美国学者黄宗智也认为,在纠纷发生时,第一步就是亲邻调解,即使最后还是告官,也并不意味亲邻调解就此停止。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这在徽州表现得比较典型,以上几起发生在康氏宗族的案件就是很好的例证。相反,在调处不能和息解决时,尤其是对族内恃强

24、不服、梗顽不化者,康氏也会决然兴讼告官,以维护宗族的威信和内部的团结。来看下面的合约:立合同石溪康协和同凌务本共有本都水口税洲壹号,土名金竹洲。自先朝蓄养植木庇荫,二姓无异,节有合文禁约,毋许家外人等私入窃取。今因凌穆窃取林椿壹根,随即获椿理论,以致又有康肇佐等、凌二女等乘机入洲强砍巨木数根。若不申饬严禁,林木命脉难保。是以二家复立合文,着议出身首人,将在洲强砍林木公议出拚,将价银付出身之人前去闻官告理,或费用不敷,二姓对半均出,不得独累出身之人。其出身者务要秉公持正,不得徇情苟且,有误众事。自封禁之后,二姓悉遵前文为始,如有梗顽不遵者,听遵守人执文惩治。今欲有凭,立此合文二纸,各执壹纸存照。

25、康熙五十二年月十七日 立合同文约人康协和、凌务本康熙五十二年月祁门县康协和同凌务本立合同。 该合约的订立具有双重意义:首先是康、凌二宗族对族内窃取水口庇荫巨木者合议告官。其次是利用纷争之契机,对共有之水口再次联合加禁。金竹洲乃二宗族共有之水口,若同先祖之坟墓,命脉攸关,容不得丝毫侵损。为了维护宗族的共同利益,康、凌二宗族通过合约,议定了出身之人以及讼费分担办法,以联合惩治那些梗顽不遵之族人,一场暴风雨式的诉讼一触即发。从以上介绍来看,大到支裔门房,小到各个家庭成员,对于他们彼此间发生的纠纷乃至诉讼,康氏宗族的内部处理与调整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纷争的双方出于对共祖一脉情谊的认同和感悟的

26、缘故。显然,这也同宗族的内聚力和在族人心目中的威信有着重要关联。大量纷争的族内解决,缓和了宗族在发展和扩大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矛盾冲突,有效地维护了宗族统治的稳固和乡村秩序的安宁。这在向有“好讼”、“健讼”之风的徽州,也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官府司法办案的沉重压力和经费开支。此外,它也反映了宗族在维护族内秩序上的绝对权威,显示出宗族在乡村治理中不可忽略甚至是无法取代的地位。三、 康氏族外纷争的解决面对来自族外的纷争,康氏宗族首先也是尽可能地通过和息的方式来解决。如前引康氏和凌氏于雍正年间共同申请的强捕河鱼禁示,我们就发现了40年后郑有富因犯禁而立下的一纸甘服合约:立还遵禁约人郑有富,今还到康、凌二姓名下

27、,因身擅入十三都版潭税河取鱼,以致犯禁。蒙中体念、亲戚劝谕,今身还遵禁约:自后未开禁之前不得擅自放船入河取鱼,未租先擅入河取鱼,听凭康、凌贰姓执约理论。今欲有凭,立此遵禁约存照。乾隆三十六年十月廿六日立遵禁约人 郑有富中见 郑有仁 嘉庆誊契簿,手抄本。此例说明,一者康、凌二宗族封禁的时间效力是长期的,二者其解决方式并非像官府告示申明得那么严重,告官结讼并不是最佳解纷方式,通过一纸合约私下里和息化解,应当更加切合实际和彼此的利益。此种解决方式,显示出宗族制订的合约在解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也强化了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对于来自宗族外部的侵害在不能和息解决时,康氏则会采取签订宗族束心合约的方式

28、,号召和组织各地支裔积极参与诉讼,以加强宗族的内部团结和族人的宗族意识。据文书记载,自明迄清,康氏的坟山尽管一再封禁,但被谋葬风水的现象还是十分严重,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时常有之。如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安葬在十二都的四世祖俊公夫妇墓茔被十三都胡天寿侵葬,胡天寿自知理亏,托凭亲眷改正。当发现胡天寿在“因循年久”、“未行改正”之时,于是在嘉靖三十六年,康氏宗族制订了一纸组织族众积极参与诉讼的束心合约。合约在陈述被侵害事由之后规定:“各疃秩下,议出历练人员康协等赴官告理。其盘费使用,悉照秩下子姓毋分老幼,每丁暂出文(纹)银一钱。每疃议出二人,照丁敛合付经手人支用,注账明白听算。毋得徇私肥

29、己,捏作支消,有则祖神鉴诛。若往上司府县为词首者,每人每日津贴银三分。其敛掠银两者,各疃各要应时备办付众,不许隐瞒丁口,如有此等者,覆宗绝嗣。今恐人心不一,立此合文为照。” 嘉靖三十六年四月十三都康伯六、伯七公秩下等立合文,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该合约议定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面官之出首人;二是讼费分担办法;三是费用收取和管理办法;四是上控组织措施。实际上,打官司就是一场诉讼双方综合实力的博弈。这起诉讼打得异常激烈,康氏一直告控至抚按衙门, 参见同治十二年闰陆月立查明考证遵训崇基合同文约。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之所以能够如此,显然是与上述合约制订的周密组织和保障措施有关。清同治十三年(

30、1874),由于仆人陈含青等盗侵坟地,也引发了一起诉讼。这次诉讼的组织极其严密,在徽州宗族参与诉讼的众多个案中尤为典型。三月初一日,康静斋公祠秩下四大房首先订立束心保祖合约,筹划“往邑控案”:立束心保祖合文康静斋公祠秩下四大房等,缘于先年契买十三都七保土名公子冲之山,自坞口而进在第贰垄上安葬静斋公,在上英公媳汪氏、孙媳陈氏、汪氏三孺人共穴,亦附葬青龙傍边,历年已久并无外分。今于陈姓魆地葬坟一所,在汪氏孺人坟下首,诚恐日后以坟占山加冢侵害,祠内人等是以束心,立有保祖合文,议定司事之人往邑控案。出身之人务要鼎立,勿致临时推委,有推委(者)听凭逐出祠外。所有费用均系众办众用,恐费不敷暂移应用,候事毕

31、经手之人将账算明,秩丁摊派,不得累及出身之人,出身之人毋得徇私肥己,自后祀内人等永毋翻悔生端异说。今欲有凭,立此保祖合文为据。同治十三年三月初一日立此保祖合文 康静斋祠秩下经手 潘、允和、圣林等同治十三年三月祁门县康静斋公祠秩下四大房等立保祖合文。在康静斋公祠秩下的带动下,康氏各门人等于三月初六日也联合订立了一纸议单合约,为诉讼事项作出了更为周密的安排。其合议条款如下(事由与上引合约相同,略):一、议出身控案人 起志、起茂、起林、光淇、达衢、尚余,抱呈 济馨、芳龄。一、议讼费每丁出钱壹千文,如不足另议。康村三十四丁,坑口三十二丁,板溪八十八丁,樟源十丁,板石壹百拾丁,礼屋七十七丁,曲坞六十一丁

32、,碧桃二百零九丁,清石潭三十三丁。一、议出费限期以作四期,三月十五日每丁收钱一百文,四月十五日收钱三百文,五月十五日收钱三百文,六月十五日收钱三百文。一、议控案人每日给伙食制钱一百八十文,外用另开。一、议总管钱文人 起志。同治十三年三月祁门县康姓各房立墓山使用议单。可能因为诉讼并不顺利或其他缘故,到了九月十六日,康静斋公祠秩下四大房再次制订束心合约,对诉讼出身之人和讼费摊派等事项进行了调整:立束心合同文约康静斋公祠秩下四大房,族内经手允烈、上集、潘、圣林等,缘(事由与上相同,略)秩下子孙义与不共戴天、势不两立。无如长于官府讼才者亦少,合祠嘀议重托下三门宗族康水心宗长老先生出身办事,敷治讼费事用

33、备银二百余两。今共立束心合同,上保祖静斋公坟墓,不肯破坏祠产祖业,公议斗出费用,每丁出洋三元,以同治乙亥年一半,丙子年收清,每家茶叶一担抽厘钱五百文,牧猪一只不问大小,出栏之日,抽厘钱一百文,限定十年,以乙亥年起至甲申年为止,秩丁当面议定厘费,同心协力为祖宗祭祀之计。下为子孙长远之谋。不得执匿钱文不出,如有执匿钱文不出者,亦非静斋公子孙,立即逐出祠外,永远不得入祠。出身之人亦不得徇私肥己,如有徇私肥己等情,亦与执匿钱文者同罪一样,此固吾静斋公一脉长久之策也。今欲有凭,立此束心合同文约为据,一样四纸,各收一纸永远存照。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立束心合同文约康静斋公祠同治十三年九月祁门县康静斋公祠秩下

34、四大房等立束心合同文约。从以上三件文书来看,为应对这起诉讼,康氏通过束心合约,组织和议定了诉讼出身和经手之人、讼费的分派和收取办法以及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诉讼出身之人,主要指代表宗族奔赴衙门、面官呈控之人,而经手之人则指整个诉讼过程的策划和组织者,像各项费用的收取和支出记录等。一般来说,这些人物都是宗族中的“历练人员”、通达之士,并且和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还应当注意的是,为了取得胜诉,诉讼出身之人也可重托虽与官司并无直接关系但属同宗中“长于官府讼才者”来担任。康静斋公祠即于九月十六日订立的合约中议定,重托下三门宗族“康水心宗长老先生”出身办事。关于讼费的分派与收取,康氏宗族采用的办法非常

35、独特,基本上照搬了国课的摊派与征收办法。像按丁口均摊和分期收取费用,以及对茶叶、牧猪抽取厘钱等。对此,康氏也直言不讳:“本朝康熙初年,诏引天下摊丁于地。今我族此举(指讼费分派),不妨摊粮于丁。”同治十三年三月祁门县康姓各房立墓山使用议单。 此外,随着官司的不断深入,诉讼费用也在逐渐递增。为确保官司顺利进行,康氏还及时调整了各丁费用的分担。三月初六日议定每丁出钱1000文,到了九月则增加到了每丁出洋3元,为官司提供了强大的经费保障。合约中的强制性措施,康氏宗族规定:议定之出身人务要鼎立,不得临时推委,“有推委(者)听凭逐出祠外”。在分摊费用时,不许隐瞒丁口,“如有此等者,覆宗绝嗣。”而执匿钱文不

36、出与出身之人徇私肥己者,则“立即逐出祠外,永远不得入祠”。这在极重宗法的徽州,应当属于宗族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了。 由上可见,为了应对外部侵害、保护宗族的共同利益,康氏宗族歃血为盟,不吝资金,专门组织制订全体族人共同参与诉讼的束心合约。其目的就是“同心协力,有财者出财,有力者出力” 顺治十七年程达等立保祖合同。,为诉讼提供周密的组织和坚实的人力、财力保障,进而争取官司的胜诉。实际上,通过束心合约让每个族人以出钱出力的方式参与到诉讼中,对宗族来说还具有特别的意义:即借与外姓纠纷与诉讼之契机,加强宗族内部的联合和团结, 藉与外姓纷争之契机加强宗族的联合与扩大,柳山方氏、茗洲吴氏以及新安汪氏等宗族也都

37、比较常用。参见韩朴元熇: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日中岛乐章:围绕明代徽州一宗族的纠纷与同 族统合,江淮论坛2000第2、3期。郑小春:汪氏祠墓纠纷所见明清徽州宗族统治的强化,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进而维护宗族的凝聚力以及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正因为如此,运用束心合约组织族人参讼的方式,自明迄清,乃至到了民国初年,康氏宗族一直都沿用不替。 参见民国四年祁门县康清潭祀秩下四大房立束心合同文约。总体上来看,对于族外纷争,调处和息始终是康氏宗族的首选解纷方式。不得不告官解决者,康氏采用束心合约方式联合赴讼,客观上对稳定以宗族为社会基础的乡村

38、秩序来说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四、 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利用民间合约自我约束、自我调整的解纷功能,是明清徽州宗族处理乡村纠纷与诉讼时惯用而有效的方式。民间合约属于习惯法范畴,是村规民约中一种重要形式。汉代开始,民间即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民谚,隋唐时期更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的说法,所谓“官有政法,民从私约” 吐蕃末年敦煌安环清卖地契,参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216页。,亦即民间私约的规范和解纷功能早就被认识和利用了。从上文介绍来看,康氏宗族在纷争的防范和解决过程中,有意识地制订了多种合约。像为了约束乡民、防范纠纷的发生,

39、对各种保护对象制订的封禁合约;为了避免纠纷的扩大、伤害一族之谊,在纠纷与诉讼的处理中,通过宗族调处而制订的甘罚合约和息讼合约;为了保护宗族的共同利益、加强宗族的联合,在应对外部纠纷与诉讼时制订的组织族人参讼的束心合约,等等。亦即在纷争的各个发展演化过程中,皆存在相应的具有重要解纷功能的合约,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的合约解纷体系。这些合约,将受损或被破坏的乡村秩序,通过明晰纷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方式重新加以界定,从而使之恢复原有的稳定和有序状态。通过合约方式解决纷争,在不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又可起到积极维护乡村秩序的良好社会效果。合约解纷功能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宗族的力量。因此,即便

40、主观上为了打官司而订立的束心合约,客观上对加强宗族联合、巩固宗族统治,进而在此基础上强化宗族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合约在徽州宗族处理乡村纠纷与诉讼时极为常见,是宗族解决乡村社会矛盾时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充分显示出宗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祁门康氏宗族的例子,绝非孤立的个案,其实在“最重宗法” 嘉庆黟县志卷3风俗。的明清徽州,极具普遍性。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作为地方上的主要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多方位的自我调控作用。像对国家的赋役佥派征收、社会的公益设施建设以及对乡村的各种秩序管理等等。就乡村社会秩序而言,首先,宗族积极运用族规家法对自身血缘群体进行着自我管理。宗

41、族大都明确规定了族内纠纷解决不经官的原则。卓成体系的族规家法,是宗族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宗族的祠堂是正俗教化的圣地,是宗族处理矛盾纠纷、执行劝诫与责惩的场所,具有地方“法庭”的职能。而一族之长,则是封建礼教纲常的说教者和族规家法的执行者,因而也是“法庭”上的法官。因而,在宗族内部实际上存在着一套比较完备的解纷机制, 目前,有学者把宗族处理纠纷功能上升到宗族审判制度来讨论。参见高其才、罗昶: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初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其自成体系、约束力强,大多纷争在告官之前即可得到解决。宗族在自身血缘关系范围内行使着高度的自治职能,有效地维护着宗族内部秩

42、序的稳定;其次,宗族还广泛运用各种村规民约对乡村公共秩序进行着维护。宗族是明清徽州的社会基础,每个宗族都控制着一个或几个村庄。作为地方上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宗族也主动运用各种村规民约对其生存和发展的乡村地域进行着有效治理。如对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区域公共秩序的治理以及对社会等级秩序的维护等等。同时,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区域的社会安定,在纷争中不同宗族之间往往还会联手合作(康、凌二宗族即是)。此类村规民约和诉讼文书不胜枚举。概言之,徽州宗族在对族内秩序的管理和乡村公共秩序的维护中具有高度权威,一个对内,一个对外,两相呼应补充,起到了对乡村秩序进行有效自我调控的重要功能。实际上,徽州宗族发挥着类似于地方

43、官府和基层组织的功能,起到了它们难以取代的作用。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是封建国家治理乡村时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徽州自两宋时就出现了“民习律令,性喜讼”欧阳文忠公集卷11居士外集。的社会风气。至明代中后期,逐渐形成了“健讼”的社会风习。纠纷与诉讼频仍地发生,是乡村社会矛盾激烈冲突的一个突出体现,暗示着乡村秩序的不稳定,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国家与宗族对乡村的控制在削弱。乡村社会是否稳定,对国家和宗族来说,都是彼此根本利益之所系。为了强化对乡村的控制,维护彼此的根本利益,徽州宗族一方面通过纷争的自我调控以实现内部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则积极运用与国家联手的方式(如主动向官府申请饬禁、协助官府办

44、案等),强化自身的大族地位,进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国家则在里甲、总甲、乡约和保甲等基层组织维持乡村秩序并不得力而深感鞭长莫及之时(尤其像徽州那样的边远山区),认识到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于是逐渐有意识地对之加以扶持乃至让渡(如对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的默认、支持以及赋予宗族一定的司法权等),赋予了宗族相当大的“自治”性权力, 冯尔康: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以期联手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和控制。即使像康氏宗族对康杰忤逆不孝殴母重伤一案的和息处理,表面上看与当时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实际上它同封建国家所倡导的“威人以法,不

45、若感人以心”明太祖实录卷44。、“明刑弼教”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是一致的,符合统治者扶持宗族以广行教化、维护乡村治安,进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以上复杂的利益制衡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宗族与国家之间逐渐形成了互为补充、彼此合作的互动关系。总之,“传统中国是一个多元化而又高度整合的社会”。 刘志伟:边缘的中心沙田民田格局下的沙湾区域,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国家始终致力于权力的不断下渗,而宗族等社会组织亦努力将自身纳入到官府管理体系之中。“因而在一定时期以及一些地区形成了官民协调共治的景象”,并逐渐衍生出“官民相得”的政治文明传统,这种“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包

46、含了巨大的融通性和内调节功能”, 王日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把国家和宗族等社会力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尽管它们彼此间的相互斗争乃至对抗仍多有存在,“但协调共治的主旋律却一路唱响,” 王日根: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官民的“自域”与“共域”,文史哲2006年第4期。成为封闭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治理乡村社会较为有效的办法。这应当是明清两朝皇权统治绵延数百年而顽固难破的一个重要根源。也是我们从村规民约的视角,通过对宗族等社会组织极其发达的徽州地域进行考察之后得出的基本结论。 参 考 文 献 1 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2 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5卷M天津: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3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4冯尔康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5王日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6王日根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官民的“自域”与“共域”J文史哲,2006,(4)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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