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管理章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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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公 司 章 程目录第1条 总则1第2条目的、生产经营范围2第3条投资和注册资本总额2第4条董事会4第5条经营管理机构6第6条劳动管理和工会8第7条财务、税务和审计9第8条投资回收和利润分配10第9条银行和外汇10第10条出资权益转让11第11条合营期限13第12条提前终止和解散13第13条清算时的资产处理13第14条保 险14第15条其 他1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页 共18页第1条 总则第1.1条 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色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在以色列

2、注册的公司于2001年11月23日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称合同)以成立某-某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资合同条款,各方在此同意达成本章程。第1.2条合资公司双方为:甲 方:北京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 册 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县庙城镇。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乙 方:以色列某有限公司注 册 地: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国籍: 第1.3条合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a)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某-某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uiyuan-Merhav Food (Beijing)

3、 Co. Ltd.。(b)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县庙城镇。(c)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在需要时,合资公司可按照中国法律和/或其他相关法律,在中国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或分公司和/或子公司。第1.4条合资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对合资公司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均仅限于其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同意向合资公司的出资额,并对合资公司的风险、损失、债务或义务不承担其他责任。合资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合资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如果合资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都不对任何的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合资双方按其对注册资本

4、的出资比例分享合资公司的利润,并分担合资公司的风险和亏损。第1.5条各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建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为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法人。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法规。第2条目的、生产经营范围第2.1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建设和经营工厂,并采用设备或合资公司获取的任何其他设备生产和推销婴儿食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利用世界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食品工业中的新产品,获得在质量、品种和价格方面具有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地位,从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各方都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2.2条合资公司生产经营

5、范围是:生产、加工、推销和销售婴儿食品和其他食品及饮料。合资公司将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并在国内市场上采购和/或进口合资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第2.3条 合资公司的预期生产规模将由合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合资公司的要求随时进行调整。但是,除非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双方共同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并根据任何其他因素,婴儿食品的初期年度产量计划将与合同的附件L的规定一致。第3条投资和注册资本总额第3.1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900,000美元。第3.2条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900,000美元,其中甲方出资4,851,000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9,乙方

6、出资5,049,000美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尽管有前述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如在工厂开始营运之日起七(7)年内双方已收回等值于前述规定的各自的投资额加不时变化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后,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任何一方不支付任何对价和不承担任何税收责任的情况下,自动变化如下:甲方:51%乙方:49%具体变化方案待董事会届时讨论并一致通过。第3.3条双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构成如下:甲方:(i)在整个合营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详见作为附件B附于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其约定价值为等值于4,802,000美元的人民币。(ii)等值于49,000美元的人民币

7、现金,按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买卖汇率计算。乙方:(i)约定价值为4,358,000美元的设备; (ii)价值为640,000美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详见技术转让合同。(iii)51,000美元的现金。第3.4条 在营业执照签发后的90天内,各方均应缴清全部出资。第3.5条出资证明在每一项注册资本缴付后,双方将联合指定一位在中国注册的独立会计师对该项缴付予以验资并出具一份验资报告。在任一方全部缴清其出资额后,公司将向该方签发一份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中英文出资证明书。第3.6条合资公司依据中国法律,通过国际、国内银行和/或其他本地资金资源可以仅以合资公司的资产为担保获得全部流动资金。第

8、3.7条注册资本的调整与投资总额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和/或投资总额的任何增加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提交审批机构批准。在收到此项批准后,合资公司应向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调整注册资本和/或投资总额的变更登记手续。第4条董事会第4.1条董事会的组成(a)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应被视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日期。(b)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三(3)名由持有51%(百分之五十一)出资额的一方委派,二(2)名由持有49%(百分之四十九)出资额的一方委派。董事长由甲方从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副董事长由乙方从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期为四(4)年,经委派方再次委派可以连任。如董事职位出

9、现空缺,原委派该董事的一方应予以补足。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撤消该方委派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并委派另外一名或多名董事为继任人,任满该董事的任期。任何一方更换和委派董事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c)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无权投决定票。董事长的责任和对董事长的授权将由董事会讨论并决定。第4.2条董事会的权力(a)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将决定合资公司所有主要和重要的问题。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要求,凡由董事会做出的有关任何事宜的决定,均需要得到本合同和章程中规定的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中多数人的赞成。(b)以下事项须在正式召

10、集的会议上得到董事会全体五(5)名董事(无论是本人出席还是派代表出席)的一致批准:1、对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2、合资公司的终止或解散。3、增加或转让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4、合资公司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5、建立合资公司的分支机构。6、合资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c)以下重大问题须在董事会会议上得到至少四名(4)董事的批准(无论是本人出席还是派代表出席):1、合资公司新的投资;2、合资公司资产的抵押或合资公司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3、合资公司设备的重大升级、维修、修理、更新、增添或处置;4、原材料采购的年度计划;5、合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销售战略;6、合资公司产品的开

11、发、生产计划;7、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无论前述如何规定,双方在此特别同意:A不少于合资公司年收益的50%(百分之五十)应作为利润分配;B合资公司年收益中作为利润分配的比例可根据双方协议增加或减少。8、合资各方约定须经至少四名(4)董事批准,方可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4.3条董事会会议(a)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会议。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四名(4)董事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所有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二(2)名或二(2)名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应召开临时会议,并立即书面通知所有董事。董事会决议也可根据章程的规定,以传真或其它书面交换方式传阅而予以通过。每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均

12、应加以保存并经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如董事长缺席,则由副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做出,并存档于合资公司总部。会议记录的中文和英文本应按本合同列出的地址寄送给双方。(b)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应至少在年度例会或临时会议前45日事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会议主题、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可经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而予以放弃。如某一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他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代其参加会议和投票。一个代表可以代表一名或多名董事。当一名董事未能亲自或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他将被视为弃权。合资公司不向董事支付报酬。如果某一董事在合资公司中兼任某项职务,则他应从合资

13、公司领取相应于该职务的报酬。合资公司应支付董事为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旅费和食宿)。第5条经营管理机构第5.1条合资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甲方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乙方董事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该批准);副总经理由乙方提名(经董事会批准,甲方董事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该批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两(2)年,经原提名方重新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各方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得反对该批准)可以连任。根据提名方的要求,董事会应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更换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何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更换,应视情况根据本条文

14、及章程的条款而生效。第5.2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根据合同和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和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1、 履行合同与章程以及董事会决议中规定的所有相关义务;2、 制订全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供董事会考虑和批准;3、 按照本章程第5.1条和第5.5条的规定,任命和解雇管理人员及其下属(雇用外籍职员须经董事会批准);4、 制订合资企业政策、规则和规章,定义和指定部门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部门活动;5、 处理合资企业与地方政府间关系,合资企业与客户间关系以及劳动关系;6、 向董事会提交商业计划及年度预算;7、 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计划,包括试用期培训和转正

15、后培训;8、 经董事会授权,处理对外关系并签署经济合同及其它公司文件;并9、 经董事会授权和指导处理所有其它主要问题。 第5.3条 副总经理应完成总经理不时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副总经理应协助总经理处理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在总经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副总经理可随时临时代表总经理。第5.4条 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解决,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5.5条管理机构设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各一名。财务总监将由乙方提名(经董事会批准,甲方董事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该批准),财务副总监将由甲方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乙方董事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该批准)

16、,他们的任期为两(2)年。经原提名方重新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各方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得反对该批准)可以连任。第5.6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定,并根据本合同及章程的规定组织和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财务副总监协助财务总监履行上述职责。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的具体权力和责任由董事会决定。当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就任何事项出现分歧时,将以财务总监的决定为准。第5.7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商业组织(包括中国境内或境外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合资公司的竞争。总经理、副总经理如贪污受贿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将决定随时予以免职。第5.8条 财务总

17、监和财务副总监将不得兼任其他商业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织)的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合资公司的竞争。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如贪污受贿或严重失职,将由董事会决定随时予以免职。第5.9条 在不损害本章程第5.1条和第5.5条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更换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第5.10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第6条劳动管理和工会第6.1条基本原则合资公司应有享受授予外资企业的充分自治权及雇佣和解聘其雇员的权利。合资公司雇员的招聘、雇佣、解雇、辞职及其工资、薪金、劳

18、保、福利、劳动纪律及其它事宜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第6.2 条劳动合同合资公司的雇员应遵守合资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应制定和颁布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雇员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劳保、福利奖惩及其他事项,应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成立工会后,由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工会(在上述工会存在的情况下)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由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每名雇员签订的书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第6.3条雇员人数和工资标准合资公司的雇员人数应由董事会(或经董事会委托由总经理)根据合资公司的需要和要求决定。合资公司职工的工资标

19、准应由董事会(或经由董事会委托由总经理)依照政府关于合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及合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并可重新审查和适当调整,条件是所有雇佣条款,包括每一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应取决于他们各自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态度。 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命、工资和奖励、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均由董事会决定。第6.4条雇员考核和聘用合资公司的雇员应按照应聘人员的资格和工作经验选聘。所有雇员必须首先经过为期六(6)个月的试用期后才能被考虑是否接纳为合资公司的长期雇员。第6.5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总经理有权对违反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条款的雇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薪、解雇

20、或以其它方式解职的处分。第6.6条工会合资公司的雇员应有权成立工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活动,只要该些活动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并且不干扰合资公司的业务。工会的任务是保护雇员的个人利益,与合资公司协商有关事宜,团结并且教育雇员做好本职工作、遵守纪律、遵守劳务合同的条款,促进合资公司的发展。第7条财务、税务和审计第7.1条税务(a)合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中国税法纳税。(b)合资公司应享受的不应低于合资公司合同附件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和关税待遇。合资公司还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申请现在或以后可向中国的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1、、股东或雇员提供的有关关税和税费减免的优惠。(c)合资公司职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资公司的外籍人员可在缴纳税款后将其所得汇出境外。第7.2条基金合资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提取金额将每年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利润率而决定,但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5(百分之五)。第7.3条会计年度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始于每年一月一日,止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资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始于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止于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资公司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始于终止年的一月一日,止于终止日期。第7.4条会计制度(a)合资公司的会计制度应采纳并遵循国际公认和普遍

22、接受的会计准则。合资公司的一切日常记账(凭证、账单、收据等)均用中文记载。当乙方要求时,上述文件应译成英文。合资公司的所有会计记录、账簿和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均应以中文和英文编制和保存,并在经过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并联合签字后提交给董事会。每一方均有权随时核查合资公司的任何财务记录。(b)合资公司应聘请一家由乙方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该会计事务所应为或附属于国际最大的五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以中文和英文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报告。如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该方可自费聘请一名审计师(不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对合资公司进行专项年度财务审计,合资公司应向审计师提供其会

23、计账簿。(c)在每一会计年度的最初三(3)个月内,总经理应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于利润提取和分配方案的建议书,在经过审计师审查并签字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第8条投资回收和利润分配第8.1条合资公司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第8.2条合资公司所得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并提取前述各项基金后,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8.3条依董事会决议合资公司应定期分配利润,且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利润。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将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的利润。第8.4条如果合资公司以前财政年度存在

24、未弥补亏损,本年度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资公司以前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财政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第9条银行和外汇第9.1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合资公司有权采取中国法律允许的任何措施或办法获得足够的外汇,以满足其外汇责任、支出及外汇平衡的需要。第9.2条合资公司向境外支付乙方依照合资公司合同和/或根据法律应得的利润和任何其它款项(包括合资公司终止或结业时乙方应得到的任何款项),应依照有关中国法律,以美元汇入乙方指定的任何银行账户。第9.3条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的银行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存款账户(结算账户和资本账户

25、)。签发支票或以其他形式管理上述账户的程序须经董事会决定。根据其经营需要并经中国有关机构的批准(如须经批准)后,合资公司可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第9.4条合资公司的所有外汇收入均将存入合资公司的外汇账户;所有正常的外汇支出(包括原料进口费用、运输费用、用于偿付外国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支出、海外差旅费用、分配给乙方的税后利润、外籍人员的薪金等)均应通过上述外汇账户支付。在中国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合资公司的外汇收支须受当地的外汇管理局以及存款开户银行的监督。第9.5条根据其经营需要,合资公司可向海外银行借入外汇,但在中国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合资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该借款发生后的十五(15)日内将

26、上述事项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第9.6条合资公司与中国的实体、企业或个人之间交易的结算通常应以人民币进行,但当地外汇管理局另行批准或政府有关法规允许合资公司利用外汇进行结算的除外。第9.7条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请求,合资公司将在中国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及时报送其外汇收支报表、损益报表、资产负债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以及所要求的关于外汇状况的其它资料或报告。第10条出资权益转让第10.1条 根据合同第5.7条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将其在合资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或出售予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应无故拒绝),并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若任一方的投资转让给任何法

27、人,该法人应书面同意本章程中相关权力和义务对其具有约束力。该等转让不应对另一方在本章程项下的权力和义务造成不利影响。第10.2条一切转让都应向原审批机构和其它中国法律要求的政府部门申报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合资公司应就这一变动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10.3条如果根据合资合同而进行的合资公司权益的转让,使合资公司产生了任何费用和开支,出售方在合资公司的要求下应立即向合资公司支付或补偿全部该些费用和开支。第10.4条第10.4.1条 在不影响前述内容并根据第10.4.2条规定的情况下,凡提出转让或出售或将分配其在合资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的一方(以下称“拟转让方”)应书面通

28、知(以下称“转让通知”)另一方,表明他有意转让或出售上述权益。转让通知应说明其意欲转让或出售的权益比例、价格以及拟转让方将转让或出售权益的其他条件(以下统称“指示价格”)。转让通知中所载拟转让的权益(以下称“拟转让权益”)将以指示价格报给另一方。该报价将限制时间(自发出转让通知后不少于14日且不超过28日),报价须在此期间内被接受,否则过期作废。如果拟转让方在上述期限内收到另一方以指示价格接受全部(不得少于全部)拟转让权益的答复,则另一方应立即以指示价格购买拟转让权益,并且拟转让方应在已收到指示价格并经董事会(双方应确保达成此项批准)和审批机构的批准后,有义务在支付款后立即将拟转让权益转让给另

29、一方。如果拟转让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得到另一方接受全部拟转让权益的答复,则在上述期限结束后的60日内的任何时间,拟转让方将有权将全部(不得少于全部)拟转让权益以善意出售方式转让给任意第三方,向第三方转让的价格和条件不得比转让通知所载价格和条件更优惠,同时具备条件如下:1、该第三方的身份得到董事会的批准,该批准不应无理拒绝;2、作为此项销售、转让或处置的一个条件,拟转让方应确保有关第三方将和本章程的一方那样签订一项合同,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的约束;3、审批机构已批准此项转让。第10.4.2条 双方特此同意并声明,依第10.4.1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出资额或其中任何部分让渡、出售或转让给食

30、品工业领域中的某一战略性公司。另一方应被视为同意这种转让,并且双方将指示他们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同意这种转让,条件是甲方不得在乙方进行该转让前进行转让,并且该战略性公司签署一项批准和加入文件,根据该文件,该战略性公司同意接受本章程项下义务的约束和有权享受本章程项下的利益,就象本章程原始一方一样。该新加入的战略性公司在其进行任何让渡、出售或转让时,不得享有本第10.4.2条特别规定的权利。该转让须经相应政府部门批准并在相应部门办理登记。第10.4.3条如果任何一方依照前述条件转让其权益,则相关的受让方应书面确认接受本章程所有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第10.4.4条在中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10.

31、4条规定所作任何变更的登记手续,应在原来进行登记的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或他们的接任者处办理。第10.4.5条尽管有上文规定,在本第五章中关于转让的条款将不适用于任何一方将注册资本转让给与其有关的关联公司,另一方应同意该转让并促使他们委派的董事批准这种转让,条件是该关联公司签署一项批准和加入文件。根据该文件,该关联公司同意接受本章程项下义务的约束和有权享受本章程项下的利益,就象本章程原始一方一样。该转让须经相应政府部门批准并在相应部门办理登记。 第11条合营期限合营期限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持续四十五(45)年,除非根据合资公司合同第17.2条规定另行终止或按如下方式延长:在合营期届满前

32、六个月,如果一方提出延长的建议,并经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可申请延长合营期限。第12条提前终止和解散第12.1条任何一方在合资合同17.2条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可提前三十(30)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第12.2条在依12.1条发出通知后,董事会会议应在三十(30)日内召开。并且,除非在会议日期之前通知方得到并接受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董事会应做出终止本合同和解散合资公司的决议,并相应地向审批机构提出必要的审批申请。第12.3条当合资公司按本章程第12.1条终止时,解散合资公司的决议将被视为已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合资公司应立即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解散申请。各方同意采取所有法律上必要的用以

33、终止本合同和解散合资公司的行动,签署所有法律上必要的用以终止本合同和解散合资公司的文件,并促使其所委派的董事会董事采取上述所有行动、签署上述所有文件。第13条清算时的资产处理合营期限(或按合资合同第14.1条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或是合资公司在合营期限届满日期前终止后,根据合资公司合同第17.3和17.4条的规定,合资公司的资产须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成立的清算委员会进行评估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清算。清算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进行。在对资产进行估价和出售的过程中,清算委员会应:1、聘请一位独立的对合资公司所拥有或持有的资产类型具有评估经验的第三方专家协助进行估价;2、尽其最大努力为上述资产获取尽可能高的评估价

34、格。在清算和偿付合资公司所有未偿债务和税款,并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清算报告进行核准后,剩余金额将根据双方在清算时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所占比例分别支付给双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乙方将全部以外汇收取其全部清算收益份额,并可及时将其汇出中国境外至乙方指定的任何银行账户。第14条保险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有权可以提供此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和保险期限由董事会决定。第15条其 他第15.1条本章程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均为有效文本,正本一式五(5)份。每方各执一份,合资公司保存一份。另两份将提交给有关审批机构,以供批准和登记。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

35、条件下,双方保证并声明其完全理解本章程的英文本,并在合格的法律专家的协助下证实本章程的英文本与中文本无歧义。同时,无论何种方式,双方均不能引用任何中、英文文本的歧义(如果确实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在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或程序方面的歧义。第15.2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与合同同时生效。第15.3条 本章程与合同有抵触时, 以合同为准。第15.4条 本章程中的术语如无特别规定,均与合同具有相同含义。第15.5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书面协议。这些修改只有在得到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才可能生效。兹证明,双方已促使其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订本章程。甲方:北京某果汁饮料集团总公司(盖章)乙方:某有限公司(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以色列_签署:朱新礼签署:YOSEF MAIMAN 职务:董事长职务:总裁第 16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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