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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文课程的实践性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法学,博大精深;法律,门类庞杂。 在法学院学习的一年半来,我对法学的理解不断加深。大一学习法理学和宪法学时,感觉法学与中学时的语文数学没什么区分,法律无非是各种概念的集合。“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 这样的教学总让我觉得法学是一门空洞、毫无探究价值的学科。但其实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高的社会科学,“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这样的概念在逻辑上应当是不成问题的,总有支持此学说的派别能够自圆其说。 张明楷教授说:法律是死的,但能够被说明活,任何的说明都能够符合逻辑。 因为法律的逻辑性很强,它与现实可能产生肯定的脱节。任何一种学说都能够自圆其说,但并非
2、任何学说都与现实契合,这样很简单产生怀疑;这一点在我学习法理和宪法时特殊突出。在法理上众说纷纭的学说,假如根据严格的逻辑去推理,它们都是正确的;而且对于一个刚接触法学的学生,这些学说在实践中原委意味着什么,很难去明白。在大二学习民法、刑法后,我对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加深,由于学科本身的缘由,理论起先与实践结合起来。 比如说,在物权变动中有有因性说和无因性说,从对法律的说明的逻辑性上来说,两种学说都有理有据。孙宪忠先生等人支持的的无因性说和传统兼主流观点赞成的有因性说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之学理上竟让都站得住脚。因为物权法第6条原则性地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应当依照法律登记。动产
3、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法律只规定物权变动必需要经过某种公示方式,不经公示方式的,物权不发生变动。法律没有规定:假如缘由行为(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但已经过必要公示方式,物权是否仍旧发生变动。主见无因性说的学者认为,债权行为的撤销,不当然导致物权变动行为的无效;有因性说则相反。 应当说,在物权法颁布以前长期发展的通说,在法学逻辑上来讲是完全有理有据的;在物权法颁布后也不至于肯定的崩溃。无因性说以德国潘的克顿法学为理论基础,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脚。因此,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与无因性之争是一个困难的的理论问题。在上学期民法物权变动这一部分内容的探讨过程中。我们阅读了大量文献,分析了各
4、种学说,仍旧没有对此作出取舍。应当说,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通读文献,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但通读文献有时并不能使我们形成自己的推断。 其实在问题的探讨中,我有一种很迫切的愿望,就是去司法实践中看一看,在我们国家买卖合同被撤销,但动产已经交付,法院对此类诉讼的判决原委是如何判定的。我觉得,在理论上难以出现有压倒性优势的一方时,不妨去实践中看一看。假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合同撤销,即使发生交付或公示的,仍旧应当回来权利原状态;用一个不动产买卖的例子说,就是买卖合同无效,虽然已经变更登记,法院仍要责令变更登记。假如法院通常是这样作出判决的,这在中国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物权变动模式,
5、即我国承认有因性,那么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理又争吵不下的状况下,应当已实践做为推断理论的标准。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阅历,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话。所谓阅历,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思路。我们之所以要理解各种理论学说,是为了对概念的驾驭,但仅仅驾驭概念尚不能形成理念。各种学说的合理性在于,它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能够不同程度地说明社会现象,因此,全部理论都是值得一看的。但假如始终陷入各种理论的交战之中,不去考虑支持某种理论的现实依据,那就会陷入错误。所以,实践是很重要的。因为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各种理论的生存空间是不一样的。就似乎,法国的物权变动不须要公示,仅因合同的生效而发生,
6、这样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法国没太大问题,因为法国是一个高度重视意思自治的国家,对契约的履行敬重程度很高;但这样的模式在中国明显是行不通的。那么,我们虽然不能说物权意思主义这个理论没有意义,但是我们可以断定,它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因为无论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这样的模式都不行能发生并良好运作。法律的生命之所以在于阅历,我认为主要在于阅历能够供应一种标准,这刚要法律的目的定分止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敬重实践,敬重阅历。 以上的论述都说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当然也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就是把学生从理论引向实践,促成学生法律理念的形成,在逻辑之外形成一种推断的标准。以上不仅构成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
7、,也很明显地构成必要性。当然除了以上重要性外,实践性教学还具有其他意义。 实践能够加深我们对理论的记忆和理解。课内学习和课外实践都是相识过程,但很明显,课外实践能够让人获得更直观的印象和更明确的标准,但这一个实践与某一理论契合时,我们当然会认为此理论是正确的,去深化探究它,而不仅仅只限于对它的了解。从功利的角度讲,我们能够以实践的方式把理论记得更牢,这当然有利于考出一个志向的卷面成果。 实践性教学能够扩展我们的视野,提出各种问题,引导我们去探讨。在实践性教学中,比如,去旁听一个民事诉讼过程,在整个过程中确定会出现很多我们不懂的问题,包括法律的说明和规范的适用,一个是实体问题,后一个是程序问题,在旁听过程中遇到不明白的,我们能够以最快捷的方式发觉症结,补充学问。因为假如我们仅仅依靠阅读去驾驭学问,没有考虑实际操作问题,往往要走许多弯路,要做一些无用功。在实践中发觉问题并解决它,是最快捷的相识方式。 实践性教学能够培育我们的实际操作实力。在民事审判实务课程当中,有模拟法庭这样的环节,这不仅能够丰富理论学问,更重要的是,它创建了司法环境,为我们供应了实践的场所和情景。旁听法庭审判是一种最干脆地最真实地触摸司法实践的方式,因为,社会不会因为我们的教学而刻意制造一个所谓的典型案例,法院也不会为了教学而刻意作出某项合乎逻辑但却违反阅历的判决。每一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诉讼方式和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