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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0页 共30页关于印发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的通知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各成员单位,各职称系列工作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明确评聘工作步骤,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程(第一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
2、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层级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事关系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在职职工。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
3、规定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和待遇;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合理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由各相关单位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有效监督,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事业、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实行依法、分类管理;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实行分类指导;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集团公司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集团公司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三)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四)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职能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是完善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在考评工作中要全面考察任职条件,既要依据学历、资历,又不唯学历、资历,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要素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使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
5、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所属系列规定的条件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被聘任时,在对外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中可以使用其名称,但在内部填写有关登记表时须注明资格二字。第八条 集团公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多种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执业资格)。第九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限于在在职人员中进行,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6、神,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第十一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严格坚持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破格条件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依据以下条件:(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二)集团公司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三)国家和各行业、系列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四)集团公司各职称系列和各单位另行规
7、定的有关标准条件。第一节 学历、年限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要求,并在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工作满一定的年限。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学历。第十四条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从人事部门审核认定之日算起;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初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用人单位聘任职务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学历后,可以该学历作为申报考评
8、的学历,在满足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基础上(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参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六条 对教育部认可学历院校毕业生和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认定或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为:(一)中专、大专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大专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试用)一年期满,可认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硕士学位获得者,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博士学位获得者,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可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七条 除对教育部认可学历院校毕业生、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初次认定以及国家组织统一资格考试且以考代评的情况外,未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评审和具有相应权限人事部门审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转评任职资格应具备国家规定
10、相近专业的学历,在此情形下,其同级别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转评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连续计算的履职年限超过正常晋升资历年限一年以上,可直接申报转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变更后,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节 破格条件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分别突破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越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的人员,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取得以下业绩的,可破格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获
11、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无等级、排名要求)的,可以破格参评高级(含正、副高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亦可推荐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 获得国防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获得集团公司或其他省部级科技特、一、二等奖的;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一、二等奖的;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类一、二、三等奖的;获得省部级管理创新类一、二等奖的(以上奖项无排名要求)。2. 主持或参加省部级(含集团公司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或经国家、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技术攻关课题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
12、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因此获得省部或其所属厅局颁发奖项的;3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得两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人;4.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译著或者正式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5. 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或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三篇及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6.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或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可推荐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项、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奖项、管理创新奖项奖励
13、的,或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2.直接主持或参加过大、中型项目的科研、技术、业务工作或经司(局)级部门以上部门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3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的发明人;获得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人;4. 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或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5.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以下业绩的人员,可在原任职年限的基础上提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14、资格,每满足一项可提前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课题项目获多项奖项的按一项计算):(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无等级、排名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特等奖的获奖者(无排名要求)。(二)获得国防或其他省部级(含集团公司级)科技一、二等奖(依次排名前5、前3)的获奖者。(三)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一、二等奖(依次排名前8、前5)的获奖者或获得省部级(含集团公司级)管理创新一、二等奖(依次排名前5、前3)的获奖者。(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优秀工程勘察一等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五)第一作者制定1项国际标准,或第一作者制定3项国家标准(含
15、国家军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主持国家或集团公司重点科研、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和军工科研生产等项目,解决了关键性理论、技术、管理问题,或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业绩成果经集团公司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的获奖者。(二)进入国家“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计划人选的人员。(三)集团公司在重大工程、科研项目领域重点引进的海外高层
16、次人才、首席专家、科技带头人。第三节 外语水平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免试或降分的,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等级的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分数线以上的成绩;申报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须取得第二外语的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等级考试通用标准分数线以上的成绩。第二十四条 参加社会化考试或评审,取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免试或降分的,在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等级考试通用标准分数线以上的成绩。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
17、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4年及以后达到国家相应等级的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外语成绩单,在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以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或非科技档案整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但须考取医古文或古汉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的。(四)在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取得本科学历或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或研究院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五)作为访问学者在国(境)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六)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七)任现职以来有正式发表的译著或由本单位作为保留用的翻译资料达到5万汉字以上的。(八)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I)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九)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科技骨干英语培训班”或“英语
19、水平考试(EPT)”,经集团公司认定取得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 (十)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七条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参加工作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要求可在当地合格线的基础上降低10分;对于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要求可在当地合格线的基础上降低10分。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规定所涉及的降分和免试情况外,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语的合格标准和降分免试条件严格执行单位
20、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成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备资格条件,有关考试条件和合格标准严格执行单位所在省市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对从事野外地质、矿山等艰苦工作或单位正在进行关闭破产不具备计算机工作条件的人员,由相关事业部出具相关证明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第五节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凡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考试认定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要坚持考评相结合原则,须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十二条 参加经济、会计
21、、翻译、卫生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需参加其他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附加条件,相关系列职称工作办公室可另行规定。第六节 论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申报工程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原则上须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其中,科研事业单位以及工程设计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原则上须在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22、申报工程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有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可依据本专业板块(机构)实际情况对发表论文的要求适当放宽。第三十四条 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表论文的最低要求可根据本职称系列自身特点,由相应职称系列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评出的“国防科技报告(GF报告)优秀报告”可视作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对待。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评委会及其成员
23、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评委会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原则上设在组建单位(部门)或授权组建管理单位(部门)的人事部门,对上级人事部门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三)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第一节 评委会组建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的组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实行统筹兼顾,合理
24、授权; (三)评委会组建层级与评审权限相统一;(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专业合并组建。未经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不得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三)组建单位(部门)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四)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须有一定数量的异地(或其他单位)的评委会成员。第四十一条 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单位(部门)
25、及其权限分别为:(一)工程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委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由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各专业板块(机构)基层单位组建。(二)其他系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建专业评委会,授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评委会组建授权与备案权限为:副高级评委会可由人力资源部授权有条件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组建(具体详见附件1),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中级评委会可由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授权其所属成员单位组建,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初级评委会须报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
26、构备案。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高、中、初级评委会成员及执行委员分别不少于下列人数:(一)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委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8人,执行委员不少于25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委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0人,执行委员不少于20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委会成员不少于25人,执行委员不少于17人。(二)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少于20人,执行委员不少于14人。(三)初级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5人,执行委员不少于10人。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调整工作由组建单位(部门)负责。
27、评委会成员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或撤销。第二节 评委会成员条件第四十四条 评委会成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遴选产生,遴选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四)组织纪律性强;(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在职在岗。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委会。第四十五条 高级评委会成员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般十五年以上(含就读研究生时间),担任
2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三)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四)政策观念强,能认真履行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第四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一)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50岁以
29、下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二)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三)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不少于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第三节 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第四十九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
30、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第五十条 各评委会按规定评审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一层级的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同专业低一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五十一条 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一律不得再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委会评审。第五十三条 各评委
31、会工作办公室应制订出评委会工作守则以及考评的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经相应组建单位(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各评委会向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建单位(部门)负责,不受理下级单位或个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第四节 评委会分组第五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申报本专业(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委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是最终评审结果。第五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评委会的执行委员兼任;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从评委会成员中遴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部
32、门)会同工作办公室共同协商确定。第五十七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表决方法,由该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五节 纪律与监督第五十八条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评委本人应予以回避。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评审会或评审会期间需中途离开的评委会执行委员,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单位(部门),由组建单位(部门)统筹考虑或补充调整;对连续出现不能出席或中途离开评审会议情况的执行委员,可取消其评委会成员资格。第五
33、十九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及其评委会工作办公室不得对外公布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会,遵守评审会组织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理。(一)对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二)对拥有中高级专业技
34、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组建权限的单位(部门),在考评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标准、扩大范围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组建评委会权限,停止所组建评委会的工作,对已评审的任职资格宣布无效。(三)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组成员,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四)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巡查督导制度,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选派专人参与评审组织工作并进行督导巡查。第四章 申报与呈报第六十二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结合部门考核推荐、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上级人事部门审核的办法。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35、(一)单位人事部门公布申报评议方案(评审办法、评审条件、评审名额等);(二)用人单位(部门)公布申报人员的年度、任期考核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后,公布评议结果;(三)用人单位(部门)组织整理填报有关评审材料,被推荐者提供有关证件;(四)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五)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业绩情况表、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六)上级人事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第六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经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并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呈报单位(部门)。第六
36、十四条 呈报单位(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呈报。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第六十五条 实行呈报前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为:简历、学历和资历、英语和计算机水平、重要业绩成果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范围为答辩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经公示有异议的,呈报单位(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甄别,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呈报单位(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
37、)公章后,呈报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受理。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呈报单位(部门)及其权限为:(一)申报评审工程科研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基层单位由其所属二级单位或业务部门呈报;(二)申报评审工程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各基层单位呈报;(三)申报评审工程科研系列正高级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呈报。第六十七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委会工作办公室须对所受理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的复审把关。评审之前,应组织专人对评审材料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委会评审。对不满足任职资格条件、呈报材料与证明材料不齐全、材料
38、填报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完备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第六十八条 呈报的材料和要求:(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2)原件一式2份;破格参加评审的须提供经上级职称工作机构审批同意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附件3)原件1份;(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4)原件1份;(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附件5)复印件1份,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四)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含国家统考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复印件1份,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五)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
39、外语要求参照单位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的,需提供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文件;符合职称外语考试降分、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经上级职称工作机构审批同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降分、免试审批表(附件6)原件1份;(六)全国(或地方)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以及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文件;符合计算机考试减少模块、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经上级职称工作机构审批同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计算机减少模块、免试审批表(附件7)原件1份;(七)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八)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或专题报告1份;(九)发表论文与有关获奖成果证书的复印件(论文须同时附发表期刊首页及目录页复印件),须有
40、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人员一览表(附件8)原件1份,排名顺序为呈报单位(部门)对申报人推荐的优先顺序;(十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名额分配说明;(十二)公示和答辩开展情况说明1份;(十三)申报材料目录1份。转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须呈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呈报表(附件9)原件一式2份,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且须有基层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上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的报批权限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
41、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报工程科研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相关事业部、专业公司以及支撑服务机构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申报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各相关系列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第六十九条 对申报各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评人员,有关职称工作办公室须指导呈报单位(部门)组织一定范围、规模的答辩会,或在受理后协调评委会成员统一组织答辩会,以测定被评审人的实际水平,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为体现客观公正,答辩内容应围绕参评人从事的专业工作及其成果提出问题;深度应与参评人拟晋升的职务档次相适应;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分钟。第五章 评审及认定第七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一)
42、评审前准备工作。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受理评审材料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二)召开预备会议。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专业(学科)评议组组长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三)审阅申报材料。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委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按规定进行量化赋分,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四)评委会评议评价。评委会在听取人事部门意见和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五)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
43、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正高级(含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名额,由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书面函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高于正式提交评审会人数的8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高于正式提交评审会人数的75%;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率,除国家组织统一资格考试且以考代评的情况,原则上不高于正式提交评审会人数的85%;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不设置通过率。第七十二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坚持规范化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赋分
44、、测试答辩等办法。贯彻公开(评委会内部)、公正、公平、合理、准确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评审,确保质量。第七十三条 各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写出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于评审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认定。 第七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该评委会的组建单位(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认定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单位(部门)核准认定后,方可公布;未经组建单位(部门)核准认定的,其评审结果无效。第七十五条 报送核准认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一)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向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报送核准认定的有关材料及数量: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呈报前公示情况报
45、告各1份;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人员一览表一式2份;4. 如有破格参评人员,须提供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5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汇总以及投票表决表(附件10)1份,须评委会主任委员、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6.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附件11)各一式2份。 (二)授权组建的评委会工作办公室应向授权单位(部门)报送核准认定的有关材料及数量:1评审会议纪要、总结、呈报前公示情况报告各1份;2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人员一览表1份;4. 如有破
46、格参评人员,须提供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复印件1份。5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与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各1份。第七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对评审结果有意见或疑义的,可以向评委会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第七十七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部门)应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有关程序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学历、资历条件是否满足,是否有外语、计算机合格证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现象。核准工作要特别重视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审查发现有问题的,应暂缓公布,待调查清楚后视情况决定。
47、第七十八条 经核准无问题的,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核准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行文公布,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两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应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业务考绩档案。第七十九条 对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而在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单位(部门)及其权责分别为:(一)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集团公司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委托函,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或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代为评审;(二)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各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支撑服务机构委托其他单位或有关部门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代为评审。(三)委托代评通过人员,由出具委托函的单位或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或授权公示并核准公布。第八十条 各级评委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由呈报单位(部门)按呈报人数在评审前交相关评委会工作办公室。第八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只进行一次,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各级评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应确保在考评工作前三至四个月行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评审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的考评计划、安排要在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