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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监理工程合同委托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监理人: 公司 日 期: 2013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甲方”)监理人: 公司 (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南宁市火炬路;3、工程规模: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约16742.25,地上道路升级约 9000,道路绿化工程4500,雨、污、自来水、燃气及通信等地下管
2、线工程等。(此部分内容集团张总和贵方已经讲清包含,当时贵方两人在场)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标准条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条款及修正文件;本合同专用条件;4、附件一: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表;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条款及修正文件;5、附件二:监理人员考评标准;附件一: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表;6、附件三: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部考评汇总表(附表一、二、三);【监理方的意见:1、考核评
3、分属主观评价,对此不公平。2、监理人员的考核属监理公司的内部考核。3、业主只应对监理部的团体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不应针对个人】附件二:监理人员考评标准;7、附件四:廉洁协议。附件三: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部考评汇总表(附表一、二、三);8、附件四:廉洁协议。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开始实施,监理期限:拟自2013年 月日至拟自201 年 月 日,共 600 日历天(保修期除外)实际起始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本合同自双方签
4、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 肆 份,监理人执 贰 份。4 (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人:(签字)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人:(签字):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1页 共31页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5、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本工程全面履行本合同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之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
6、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
7、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无预付款向监理人支付。第九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8、。第九条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
9、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值班用房各一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
10、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
11、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初审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初步审核签认权,以及工程签证单和工程结算的初步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且具有合理理由的,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12)所有工程变
12、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由此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
13、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发现监理人员接受与承包人宴请、接受承包人物质馈赠、娱乐安排、共同
14、进出娱乐场所等情况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贰万元/次的违约金,发现3次监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方赔偿全部损失。【监理方认为罚款额度太高、应按实际损失*相应比例处罚。害怕个别人员出现问题】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4.1监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要求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24.2监理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
15、约定或隐含的职责,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力,并于行使以下约定的职权之前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24.2.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增加(符合法定规定的除外)【害怕我方不支持他们】24.2.2决定工期延长;24.2.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24.2.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24.2.5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24.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增加的费用,在报发包人批准之
16、后通知承包人。24.4监理人无权单方面修改本合同内容,也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24.5监理人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发包人。24.6监理人拥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导致扰民的施工行为、或其它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产生的附加工作委托人不另外支付报酬,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
17、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第五条内容不符】,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付。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
18、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相应产生的附加工作不另外支付报酬。【去掉不字增加委托人。按约定20个月86万,超出按每月2万支付】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10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相应产生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委托人另外支付报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
19、三条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15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
20、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但对额外工作委托人不另外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14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参照34条两次通知,第二次通知后28天在终止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
21、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14 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
22、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23、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76)广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87)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98) 国家建设部、广西省及南宁市的其它工程建设政策、法
24、律、法规和规定、地方法规;(109)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勘探资料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1110)本工程的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等;(1211)建设单位向监理、施工单位下达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等有关的要求和规定。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承诺向本监理工程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各阶段的人员配备(另附):具体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准备阶段(1)协助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部、省鉴定批复和设计规范,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提出优化设计意见。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2)在施工设计图纸发给施工单位之前
25、,进行审查签证。(3)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对定位情况、中线及水准桩的设置是否稳固可靠进行监理。(4)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劳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及布置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理,并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5)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6)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开工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开工令。(7)审查汇总施工图纸数量,并按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包合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2、施工阶段2.1控制工程质量:2.1.1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监理。(
26、1)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以及各个环节按建设工程监理旁站管理规定实行旁站监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2)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2.1.2、质量检查:(1)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2)检查工程材料和设备:监理人应对建筑材料、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其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主要部
27、位、工程主要环节的施工,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验签证,并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4)对施工工艺、劳力组织、机电设备等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操作与工艺要求不符,对监理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各类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试验结果做出评价。(6)监督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质量评定工作做出综合评价。(7)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8)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的定期的检验资料,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9)施工中发现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记入工程日志本,对发生大
28、、重大质量事故,主持事故分析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施工单位对质量事故和返工处理的意见,责成重新研究处理方案,并报委托人。(10)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保证不漏检,重点过程和技术复杂的过程适当增加检查次数。(11)督促并配合设计、施工单位搞好工程创优工作。(12)以现场监理为主成立工程质量监控小组,确保工程质量。2.2工程进度监理:2.2.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和委托人下达的季、年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每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2.2 掌握并准确了解工程进度,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委托人。2.2.3 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
29、交的工程联系单,对工程联系单提出的问题,监理应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并报委托人批准。2.3控制工程造价2.3.1 按委托人制订的有关办法授权和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做到不超验、不漏验)。2.3.2 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按月、季向委托人报告。2.3.3 建立工程计价台账,每季向委托人报送一次,每年末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一次,核对清算后资料报委托人。2.3.4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2.3.5 组织召开现场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请示报告。2.4 变更设计和现场经济签证2.4.1负
30、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核实变更设计增、减数量,提出初审意见,报委托人审定,初步审查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通知书编制的预算书。2.4.2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办理现场经济签证,计量核价,报委托人审定。3、竣工验收阶段:3.1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3.2 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组织初验工作,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作为验收的依据。3.3 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监理意见。3.4 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4、工程保修阶段:4.1 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4.2 做到随叫随到,为委托人提供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服务。4.3 整理完整的贰
31、套监理资料报委托人存档(其中壹份存于档案馆)。 4.4 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决算。5、监理工程师应把热情服务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实施监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帮助施工单位提高技术业务和管理水平,攻克技术难点献计献策。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1、监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负责将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和监理合同副本分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关系,协调有关事宜,互相配合,确保对工程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2、委托人向设计、施工承包方单位发出的有关要求及文件等也应通知监理人,以便开展工作。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在正式开工后10日
32、内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已有的项目资料,并随工程进度提供相关资料给监理人。在施工前提供与承包人和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 2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1、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一间、值班用房一间(具体用房面积可根据项目阶段性需要进行调整),其余费用全部自理。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造成损失,赔偿所有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任何一项达到监理总报酬相应比重40%时,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
33、/工程概算】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按有关监理服务收费执行,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见附加协议条款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见附加协议条款第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部分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监理工程补充合同条款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依法实施监理。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工作范围(一)监理范围监理的工程范围: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施
34、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至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对本项目工程提供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经济成本控制、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包括建筑土方、桩基工程、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人防工程、装修工程,门窗,总体景观绿化,市政道路工程、地下管线改迁施工等整体项目所有子项的监理工作。(二)监理工作内容1工程投资控制 (1)、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图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并向甲方提出审核意见报告。(2)、审核施工单位的月度完成工作量报表(工程形象进度报表)。(3)、提出节约成本的合理化建议。2质量进度信息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1)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施
35、工过程和施工质量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监理监督,对违反设计图说及设计变更资料、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改正意见。按施工程序,对工序进行逐一验收。(2)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向甲方提出审核意见报告。督促施工单位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作好施工交底。(3). 按现行规范和标准,对设计图说中的疏漏或不足,事前提出建议性意见。把好工程材料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把好工序质量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工程
36、竣工验收,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提出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5). 审查施工单位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声像资料应真实和符合有关规范)通过广西市城建档案馆验收,竣工资料达到优良等级标准。(6). 根据甲方的工期目标,编制工程控制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和季度月度计划及周生产平衡计划,并着重对工程管理、施工技术、人力配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措施进行审核。建立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台帐,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施工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建
37、设资金专款专用。(7). 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监理工作月报(含工程质量状况,进度完成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及相关数据分析等),提供次月监理工作重点和难点的控制计划。组织每周生产协调会,并作好会议纪要。向甲方报告上周监理工作情况和下周监理工作计划。每个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作好监理日志,按月装订成册,提交甲方查阅。(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南宁市有关文件,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施工单位整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出评价
38、。(四)、工程保修期,对施工单位保修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实施保修。三、对监理人的要求监理人必须具有严格、科学的职业准则,严格监控,科学管理。有明确的监理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应明确监理各项工作的到位程度,包括:1)质量保证目标及控制措施;2)进度保证目标及控制措施;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4)工程档案管理目标;5)现场生产协调标准;6)投资控制管理目标。派驻甲方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具体各阶段的监理人员配置详见附表。派驻甲方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法,维护甲方的权利和利益。配备与本监理工程专业相适应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
39、国家颁布的相应的上岗资格 )和监理员。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是专职驻本现场,不得兼管其他工地,【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符合相关规定。总监按照规定可以兼三个项目,国家发证的监理工程师没那么多】进入现场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减员;乙方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有严重不称职,或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工程质量或经济损失,甚至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出现场,由乙方另行选派合格监理人员。甲方有权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监理人须负责办理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招投标及备案等手续,除招标代理公司以外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此
40、条可否删除】四、监理报酬的计取 (1) 监理报酬按招标文件本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20个月(或24个月)内费用的综合价。 (2) 监理报酬:合同含税固定总价RMB: 86 万元整(24个月费用90万元)。 (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元整)玖拾万元整 (3) 如果服务期为24个月监理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超出部分按2万/月支付,不足24个月每提前一个月减少1万元。如果服务期为20个月,拖期三个月以内监理人免费服务,如超过三个月每延迟一个月支付2万元。 (4) 监理人承诺无论是何原因造成监理期限延长 三 个月内,不再收取监理报酬。若延长超过 三 个月,除合同约定情况外,按委托人要求
41、派驻的现场监理人员,由委托人按照人民币贰万元每月(包括人工附加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支付监理报酬,直至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完毕。(5)监理报酬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监理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费用、交通、办公生活用品、住宿、通讯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内各项监理任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五、监理报酬的支付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的监理工程合同总价,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及各阶段人员配置进行分摊,每个月按分摊费用的【95%】90%计算监理费用,两个月支付一次,余款【5%】10%在受托人将各种备案资料和手续(政府部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2、全部移交给委托人后一年内结合各自责任无息付清。委托人将对受托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和人员配置进行考评,如受托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素质和人员配置达不到考评要求,委托人将依据考评情况进行处罚,并在当期付款及最终结算款中扣除。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合法、有效、正式发票。【要求付款后七天提供发票】最后结清款项前必需提供发票。六、监理人在委托人提供施工图后15天内,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各类控制图表及管理用表。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工程实际,分别对土建的相关分部或
43、分项、给排水和电气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重点难点的控制做出分析。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应详细明确质量控制管理的措施、进度控制管理的措施、投资控制管理的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信息档案管理的措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定后,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认真贯彻执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七、监理人应随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发现施工单位有不按设计图纸,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委托人专题书面报告。监理单位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当月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材料质量情况,出现的问题
44、和解决整改的情况(监理月报),以及下月工作计划。八、违约及处罚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及本合同协议条款的执行即违约,违约方应支付本合同监理费总额的5%的违约金给未违约方。但发生监理人严重不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监理规范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监理,被监理工程质量差,或监理人没有对使用品质差的材料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理人严重不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协调;监理人的工作有严重失职对监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损坏委托人声誉等情况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不超过本合同额)。2、质监站或甲方复查监理单位签认合格的工程过程中,发现
45、监理签认合格的工程有超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验收标准的,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单位违约金5000元。【500】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强制条文(第八篇)规定,【且监理单位未指正】被质监站或甲方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单位违约金5000元。【500】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安检站或甲方依照JGJ59-99或最新相关规定检查, 发现有不合格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单位违约金2000元。【50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处罚监理单位该单位工程监
46、理费结算总价0.2%违约金。6、单位工程的工期达不到甲方的目标工期(施工合同工期),处罚监理单位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结算总价0.2%违约金.7、未经委托人同意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其它项目兼职,委托人处罚监理单位违约金20000【2000】元,未经委托人同意调换其它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其它项目兼职,委托人将按每一人次处罚监理单位违约金10000【1000】元。九、奖励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节省额度超过100万元,且项目使用功能不降低的情况下,委托人按节约造价的【20%】5%奖励监理单位。十、结算依据监理工程人员配置表及施工过程中委托人的书面要求,按实际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配置进行结算。【可否删除】(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