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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页 共9页第十章 合同法关注技术合同与后面的专利的结合删除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自交付“一交三转”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风险转移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
2、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 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3) 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 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
3、人承担(6)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
4、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 (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4、价款支付 地点: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地。 时间: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支付。5、合同解除 (1)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主物 (2)标的物为
5、数物的如一套餐具,风格一致,用料一致,互相配合发挥美化作用。如果一件不合格且不能更换,应当一起退。,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大米用于零售,分3批交货,第2批大米不符合质量,乙方可单就第2批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煤,用于冬季取暖
6、,分3批交货,第2批煤不符合质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可就第2批和第3批解除。第1批不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向乙方定制100套餐厅特殊桌椅,分3批发货,第1批符合要求;第2批不符合要求;第3批是否符合要求尚不知。因3批货是组合使用的,乙方可以就3批全部解除。6、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
7、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该标的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未表示是否购买的;已无保留地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将标的物出租、出售等。 (4)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二、赠与合同总结: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总结(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3)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
8、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5)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人的义务: 1、增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撤销:3、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
9、可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5、撤销期限分为2类,时间不一致: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总结一下撤销期限: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破产法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合同法总则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
10、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三、借款合同金融借款自然人借款性质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形式必须书面可以不是利息1、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额返还借款并计利息。2、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3、借款人提前返还的
11、,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12、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四、租赁合同1、期限不超20年,超过不分无效,六个月以上应定书面合同,未定为不定期2、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承
13、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
14、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8.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定权利)4、解除合同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原因使租赁物毁灭,可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 (2)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前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3)租赁物
15、危机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知道,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五、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3、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期满租赁物归属:约定归承租人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
16、租赁物的,收回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和其它费用的,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没有约定,归出租人。5、承租人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六、承揽合同1、与第三人的关系: 承揽人经同意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要对其工作负责任,主要工作不经同意而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17、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4、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其他合同的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要赔偿;客运合同旅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解除之。七、建设工程合同1、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超越资质但竣工前取得资质则有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
18、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无效合同工程竣工的处理: (1)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也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3、分包转包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但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能再分包法律禁止层层转包。总承包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
19、责任。4、合同的法定解除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5、承包人垫资处理: 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
20、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6、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法院将工程拍卖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3)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
21、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7、工程欠款利息计算 (1)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 (2)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确定: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文件之日未交付未结算的,自起诉之日8、实际竣工日期:经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1、承运人对货物毁灭有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证明毁灭是不可抗力、货物自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获人
22、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赔偿价,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到达地市场价计算2、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1.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
23、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2.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三、委托合同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涉及当事人不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24、。 委托事务的处理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隐名代理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
25、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损失赔偿(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行纪与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委托合同适用范围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不限以谁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委托人或受托人是否有偿有偿有偿或无偿费用承担行纪人(约定除外)委托人委托与代理的区别(1)代理是三方关系,委托是双方关系(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内部关系(3)代理包括委
26、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四、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几种合同解除的比较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客运合同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合同。
27、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四节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妨碍技术进步的无效技术合同(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28、;(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可以撤销的技术合同(1)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 (2)当事人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无效的处理(1)技术合同
29、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2)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
30、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4)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
31、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2、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 A.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B.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3、技术成果的权属重点1.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
32、资人利益的除外。2.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所有权)约定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3.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的比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4、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 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
33、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技术成果形成过程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1)使用权、所有权归法人(2)转让时,完成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5、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4、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
35、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2.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3.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1.独占实施许可,
36、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7、技术咨询合同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