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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0页 共40页 合 同 法教学内容与主要参考资料主要讲授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个有名合同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4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中的有关论文5有关案例绪论一、对合同概念的认识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第1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2款) 1用语上:“合同”与“契约
2、” ,二者实质上一致。(P41) 2性质上: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P40)(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法)适用范围上:民事合同,但不包括身份合同(P40)劳动法、行政法上的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合伙、联营合同知识产权合同部分人格权合同债权合同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目前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二、关于合同法的几点认识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 (二)合同法的地位1合同法不是一
3、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属财产法范畴。2合同法(广义上讲是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合同法的历史1“从身份到契约”与“契约的死亡?”(英)梅英:“从身份到契约”,指通过自由订立合同来分配财产的方式比在封建的家长制中由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决定一切的方式来得进步。(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2现代合同法呈现国际化的趋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共23章、428条。结束了“一马当先,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格局。2总则起到了民法典债法总则编的作用。3分则是一个开放的模式。4总则与分则的关系:(1)
4、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2)分则中的规范对总则中的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5注意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的关系。三、合同法总则的内容体系(合同流程图)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是否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违约责任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担保、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否是否否终止的其他原因否合同未成立是合同成立附:合同法总则思考题0.简述合同法总则、分则的意义及区别。1.我国合同法调整哪些合同?2.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4. 列举合同法体现
5、鼓励交易原则的规定。5.简述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6.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书面合同有何区别?7.典型合同与格式合同是同一个概念吗?8.何为要约的撤销?在什么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9.与要约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承诺的效力?10.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如何处理?11.如何判断某一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2.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哪些特别规定?13.要约的生效时间与承诺期限的始期是一致的吗?14.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15.合同法对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6. 何为“到达”?何时到达?17.订立合同
6、的形式、合同的成立形式、合同的生效形式是一样的吗?18.简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要件。19.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2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2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22.简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各自的种类以及这三种合同之间的区别。23.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何转化为确定地有效的合同? 24.简述合同法上的义务群。25.当事人对合同的哪些条款可以约定不明?如约定不明时,如何履行?26.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效力。27.哪些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万一其作为了保证人,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
7、担责任?28.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此权利由谁享有?在何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29.简述定金的种类。 30.简述定金的成立及违约定金的效力。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定金罚则?31.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与效力。32.简述债务承担的种类、条件与效力。33.通知债务人是否为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34.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有何不同?35.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有什么联系和区别?36.简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37.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38.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与方法。39.简述提存的要件与法律效力。40.结合我国合同法总则与分
8、则的规定,试论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41.不可抗力发生后是否一定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42.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订立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43.简述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44.违约金、违约定金、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以并用?45.简论预期违约。第一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30条)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 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
9、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68)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1古老、基本的合同;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2“契约法的理论,多胚胎于买卖合同”3立法上置于债法分则或合同法分则之首,规定全面、详尽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四、买卖合同的内容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
10、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物权法第2527条) 、拟制交付(第135条)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 。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
11、第136条) 。(P278)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 。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
12、。(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第137条)4一物数卖的处理(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义务)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
13、的担保责任。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量”(第153条)。(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a、标的物有瑕疵且该瑕疵于交付时仍存在。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第157、158条)(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第二,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有关产品质量三包的规定 1、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政部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
14、的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第150条)(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A、标的物有权利上的瑕疵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其二,标的物所有权
15、受有限制。其三,标的物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B、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C、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151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152条) 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 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第159、63、160、161条)(二)接受标的物 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属于附随义务)条件:1、标的物
16、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没有代理人; 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知。处理:保管,应急处置。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与立法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立法例:1、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2、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 “交付转移风险” 的原则(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1原则性规定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首先考虑
17、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2)采“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3)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致。(4)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致。(5)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2具体规定(1)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2)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第145条)(3)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第148条)(4)买受人违约的,由买受人承担自违约之日起的风险。(第143、146条)(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
18、失风险的转移”。(第147条)3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149条)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 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注意:1风险与利益同在。2其与物权法第116条的协调。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互易合同的概念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协议。 (二)互易合同的种类 1单纯互易合同2价值互易合同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三)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第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
19、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当事人相互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支付补足金的义务。 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的买卖(付款期限) (一)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二)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效力。(第167条)应付而未付的到期价款全部价款1/5(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第134条)2抵押担保的特约。 二、样品买卖(标的物的质量)(一)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
20、标的物应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二)样品买卖的特殊效力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168条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好于样品的,应认定为有效。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169条)三、试用买卖(一)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二)试用的认可认可应明示,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认可:(1)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 (第170、171条)(2)买受人以标的物为
21、试用以外的行为、或者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理论观点)不认可,不需要理由。(三)试用买卖的特殊效力1、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交付”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2、买受人不认可试用买卖的,应及时返还标的物。3、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意外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出卖人承担。 四、招标投标的买卖 (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概念 招标投标的买卖,是指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二)招标投标的程序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决标阶段 5签订合同 五、拍
22、卖(一)拍卖的概念与类型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拍卖的当事人包括:1拍卖人,即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2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或者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4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开拍卖与封闭拍卖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3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4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5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6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二)拍卖的程序1拍卖委托2拍卖公告: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3竞买:(1)竞买人的限制
23、(P288)。(2)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此拍卖。(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拍卖无效。4拍定: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5签订成交确认书(三)拍卖的效力 1拍卖人或委托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拍卖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或者费用。(1)佣金依约定;无,则委托人、买受人各承担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2)流拍时,委托人支付费用(3)买卖人违约的处理之一:再拍卖本章思考题1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2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要求
24、?3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4何为交付?交付有哪些方式?交付具有何种法律意义?5简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6简述合同法对分期付款的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规定。7张某买了一台电脑,该电脑硬件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维修义务?8一物数卖时,该数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第二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在哪里? 参阅1996年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如:“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问题:居民用电人的电表归谁所有? 意义:确定维修责任、侵权责任、合同履行地点(第178条)。
25、 二、供电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第179条)供电质量,指供电的电压质量、频率质量和供电可靠性三方面。2需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第180条)3因事故断电时应及时抢修 (第181条)三、用电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1及时交付电费 (第182条)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用电人经催告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2安全用电 (第183条)有时间请学习下列法规 1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26、1996年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 1996年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 4 1996年电力工业部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5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章赠与合同引言设民事主体甲愿意赠与民事主体乙10万元,乙表示接受。10万元尚未交付给乙。问:1、该赠与合同是否生效?2、甲能否撤销该赠与?如果能,甲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3、甲能否不履行给付义务?如能,甲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给付义务。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185条)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
27、律行为。2、赠与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3、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对赠与的财产享有处分权。4、法人作为赠与人应不违法。5、自然人、法人作为受赠人,其主体资格无限制。6、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财产”,其范围如何?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所有权或类似于所有权的其他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5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 一、给付赠与财产并移转其权利的义务 。1赠与人是否必须给付赠与的财产? (1)依诚信原则和合同的效力,应给付。(2)三种特殊的赠与合
28、同,应给付。(第188条)(3)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给付。 (第186、192、195条)2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责任(1)受赠人可请求其交付。 (第188条)(2)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赠与财产的价金。 (第189条)3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办理登记手续) (第187条)二、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原则上不负此责,但有两例外(第191条) 1、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一、
29、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何理解此处的“权利”?2须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 赠与人应将任意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 已给付的赠与财产,怎么办?受赠人的损失,么办?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第192条)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何为“严重”?“近亲属”的范围? (2)
30、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时的“扶养”是否包括抚养与赡养?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撤销权人(第193条)原则上属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第192、193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赠与人)或六个月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行使。 4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经过。 (2)赠与人抛弃撤销权。 (3)赠与人的宽恕。 (4)受赠人死亡。 5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被法定撤销后,自始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部分,撤销权
31、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因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195条)其在性质上是一种抗辩权(史尚宽称之为赠与之紧急需要抗辩权) ,而且赠与人不得预先抛弃此抗辩权。已经履行的,能否请求返还? 第四节特别赠与(P297)一、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是指含有偿行为的赠与。二、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的特殊效力: 1、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第190条) 2
32、、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3、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三、目的赠与目的赠与,是实现某种目的而为的赠与。四、定期赠与定期赠与,是指赠与人按每一确定的时期无偿给付受赠人财产的赠与。五、死因赠与死因赠与,是指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的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 六、损赠 (一)捐赠的概念与种类 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某种特定目的而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类:1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2附特定条件的捐赠。3、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二)募捐的法律效力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适用于自然人、法
33、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为特定目的而组织的募捐,我国现行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依法理,应用于该特定目的,实属无疑;但捐赠财产尚有结余的,如何处理? 本章思考题1为什么说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2我国合同法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如何规定的?3简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4简述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5如何理解赠与人的给付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之间的关系?6论述题认真思考下列三则事例,根据我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试论赠与合同的撤销。(要求:归纳撤销赠与合同的类型,分类论
34、述其原因、条件、撤销权的归属、行使与效力,并依相应理论对下述三则事例作简单评述)(1)自然人贾庄身体健康,假装下肢瘫痪的残疾人沿街乞讨。自然人胡闻动了恻隐之心,给了贾庄人民币100元。贾庄将钱装入口袋,起身疾走,被胡闻的同伴抓住。胡闻要求贾庄返还100元,贾庄不给。(2)自然人傅佳家境殷实,平时乐善好施,某日见邻居琼花生活特别困难,送给琼花500元,以解燃眉之急。琼花在与其他邻居闲聊时说:“傅佳算不上慈善家,因为她那么有钱,只给了500元,太小气了。”此话被傅佳知道后,傅佳大为不满,要求琼花返还已赠送的500元。(3)袁天与尤仁原是一对夫妻,现已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未成年女儿袁哈妮随母亲
35、尤仁生活,袁天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元。今年,尤仁未与袁天协商,将女儿的姓名由袁哈妮改为尤哈妮。袁天知道后大为不满,表示不再给付抚养费。当尤仁找袁天要小孩的抚养费时,袁天将仅有的1500元财产赠与了其新女友颖山,外出打工去了。尤仁找不到袁天,小孩又急需用钱,遂以小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颖山从其受赠的1500元给付1000元。颖山不答应。第四章借款合同问题设民事主体甲与民事主体乙就甲提供借款给乙达成了协议。问:1、如该协议不是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该借款合同是否已成立?2、如该协议是以书面形式表现的,仅就合同形式而言,该借款合同是否已生效?3、甲提供借款,是否是其合同义务?4、乙是否有支付利息的合同
36、义务?5、如果乙需支付利息,那么以什么利率计算利息?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6条)借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中的消费借贷合同。 狭义的借款合同仅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广义的借款合同除含狭义的借款合同外,还包括以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能否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贷款人?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197条)3、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第210条)4、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但自然人之间
37、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第211条)5、借款合同多为双务合同。三、借款合同的种类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2担保贷款合同与信用贷款合同。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第二节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展期一、借款合同的订立(P307)1、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借款人履行如实申报等义务。(第199条)3、借款人依约提供担保。(第198条)4、实践中,认定借款人的两种特殊情况。二、借款合同的内容(第197条)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的展期(借款期限的延长)1、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
38、期”。2、对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3、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不知或不同意展期的,如何处理?第三节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的义务(第200、201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此合同义务)2、保密义务。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第201条)2、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第202、203条)3、返还借款的义务(1)按期返还借款(第206、207条)(2)提前返贷的处理(第208条)4、支付利息的义务。(1)是否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211条)(2)利率的确定与复利问题。(
39、第204条)(3)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第200条)(4)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第205条)5、容忍义务。(主要针对银行借款合同)本章思考题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约定不支付利息,是否意味着永远不支付利息?3民间借款的高利贷如何认定,法律上如何处理?第五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2条)1是转移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对象主要是物,租赁物须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特定物 。3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第215条)。4属于继续性合同。5
40、兼具债权与物权特征。二、租赁合同的种类(一)使用租赁与用益租赁(二)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三)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最长租期)2、租期的约定更新(即续订,第214条)和法定更新(第236条)。三、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表现与特殊效力(一)表现: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第215条)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第232条)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第236条)4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不定期租赁。(二)效力: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41、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2条)。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第216条)2、对租赁物和租赁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33条;228条)3、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第220、221条)4、承担租赁物上的合法负担。5、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并及时退还押金和其他担保物。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1、支付租金的义务。(第226、227条)2、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224条)3、按约定的方法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217、218、219条)4、妥善保管租
42、赁物的义务 。(第222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第235条)三、转租1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2合法转租(经出租人同意)3违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 2009年关于城镇房屋的司法解释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
43、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第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17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司法解释第18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对装饰装修、
44、扩建的处理 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承答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009年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第914条。五、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参考第231条)1租赁物的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2承租人可不付或少付租金,或解除合同。3承租人的财产损失,自己承担。第三节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