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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装配式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和其他结构体系可参照执行。第3条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
2、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第5条 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能力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进行登记管理。部品部件的生产过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延伸实施监督管理。第6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灌浆、安装等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能力培训,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第7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其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承担装配式建
3、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三)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含部品部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有重要变更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四)在部品部件生产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委托工程监理时,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在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进行验收。(五)对采用无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8
4、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装配式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应有结构施工图和部品部件制作详图。(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应满足设计、制作与施工要求,深化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或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四)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
5、施工方案的讨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部品部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第9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二)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部品部件的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报驻场监理等人员进行验收。(三)加强成品部品部件的质量管理,实行部品部件质量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第10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
6、)施工单位充分与设计单位、运输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相互配合,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协调一致。(三)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实施。(四)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的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五)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应急预案,并进行交底和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应进行部品部件试安装,并对首段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检查
7、验收。(六)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程摄像,影像资料应进行统一编号、存档。第11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 (三)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部品部件制作方案进行审批。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组织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进行验收;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
8、理。 (五)监理单位逐层核查施工情况,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12条 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二)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工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三)检测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没有见证人员监送的材料,检测报告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第三章 部品部件质量控制第13条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将深化设计文件报相关单位认可。严格
9、按认可的深化设计进行生产。第14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第15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当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16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原材料以及与部品部件配套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及复试。第17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图纸深化设计及审查、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台帐。部品部件的钢筋、预埋件、预留管线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等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文件。第18条 部品部件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按照规定进行
10、部品部件的隐蔽工程验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部品部件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在部品部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每种规格的连接接头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个。第19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同类型主要受力构件和异形构件的首个构件,应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第20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对部品部件进行标识,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部品部件应当按品种、规格分区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设置标牌。部品部件出厂时应附合格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钢筋、连接件、灌浆套筒、结构性能、混凝土强度等检测报告)。第四章 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第21
11、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部品部件应全数检查验收,部品部件的预埋件、预留钢筋和洞口坐标偏差以及安全性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不得使用。第22条 套筒灌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工艺试验和主要竖向受力构件的模拟节点施工,其他连接方式应按照标准或专项方案进行工艺试验。第23条 部品部件节点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部品部件就位前,应对套筒、预留孔及被连接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吊装; (二)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校准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三)安装完成后的节点应采取非破损或破损的方法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第24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选用、
12、安装、拆卸及使用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25条 部品部件吊装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殊工种应持有效的特殊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二)现场吊装作业应有可靠的作业场所,其他材料、机械不得妨碍吊装设备使用;(三)吊装作业前应对吊具、吊点等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吊具;(四)作业过程中应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第26条 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措施应
13、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在部品部件连接接头未达到设计工作状态或未形成稳定结构体系前,不得拆除部品部件的临时固定措施。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27条 首次吊装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吊装条件进行验收。吊装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部品部件加工首件已通过验收,出厂和进场检验措施已落实;(二)施工组织方案及吊装专项方案经过评审,并向相关人员已交底;(三)吊装人员,灌浆人员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灌浆连接已进行模拟操作,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施工过程的检查和检测有具体可行的方案;(五)吊装设备符合方案要求;(六)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临时支撑体系等已按照方案落实,并经验收符合要求;(七)安全防护设施到位,有
14、可行的应急预案。第28条 首段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部品部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第29条 加强套筒等连接节点的质量控制,对已完成的套筒等连接节点进行无损或破损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步吊装。无损或破损检测的取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首段安装完成后随机抽取一个连接节点;(二)每吊装三层随机抽取一个连接节点;(三)检测不合格的加倍取样进行检测,后续吊装每层抽取一个连接节点进行检测;(四)连续两次检测合格的可放宽检测要求,每六层抽取一个连接节点。第30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个连接接头质量、接缝处理等进行隐蔽验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并
15、有相应的影像资料。第31条 安装过程中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必须报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处理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32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第33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验收及复检、部品部件生产过程验收、出厂检验等相关质量验收文件进行抽查,对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进行抽查。第34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部品部件、节点连接质量等进行抽查和监督抽检。第35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第36条 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或相关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37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他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第38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日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