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1).doc(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
2、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
3、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产业基地申请表;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三章评审和认定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产业基地推荐名额。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
4、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一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产业基地。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
5、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七条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产业基地认定。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