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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
2、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认定的城市。第三条示范城市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地在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时,应向示范城市倾斜。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示范的城市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5.本地区内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
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申请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3.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三章评审和认定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示范城市推荐名额。第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评审。第十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一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2
4、.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3.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4.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示范城市。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城市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城市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示范城市名单,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不予认定。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5、第十四条示范城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报告并接受检查。第十五条示范城市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城市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城市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八条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认定。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示范城市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城市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评估不合格的城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示范城市认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