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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要求,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要求,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8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组织实施。因文件有效期2年届满,依据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近年
2、来监管实际,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管理办法。一、作用。一是有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企业自查意识明显提高,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自觉性明显加强,防范风险措施得到强化。二是有助于落实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事双查”的原则,检查基层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自查责任落实情况,促进监管到位。三是有助于提升监管效能,突出问题导向和监管重点,有效施策。二、内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定
3、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检查评价,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整改及处置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活动,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报告的制度。(一)企业:企业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和报告频次不低于区、市局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发生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共性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时,及时专门自查。自查内容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过程控制、贮存管理、问题食品召
4、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检验能力和产品合格放行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状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等17项内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就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二)监管部门:辖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核实企业自查、整改完成情况。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企业召开自查报告会,开展风险会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
5、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或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情况的,监管频次按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上调,由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纳入不良记录管理。(三)重新制定调整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区市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专家和相关处室的意见。该办法沿用了原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增加了市局和区市局的职能、企业自查组织形式;完善了自查内容;扩大了专项自查范围;规定了企业对自查结果应如何运用及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增加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规定,检查处理的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