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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救助实施方法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 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健全城乡社会救 助体系,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实施 方法的通知(鹤政2016) 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一条本方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 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 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原那么(一)坚持救急救难,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 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
2、脱临时 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 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 接,形成救助工作合力。(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 救有机结合。(六)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政府是 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 内的临时救助;区教育、财政、公安、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临时救助并密切配合,确保困难群众得 到及时救助。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别离 人员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实施。第三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一)家庭对象。因重大意
3、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 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 出突然增加且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 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个人对象。因遭遇重大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 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 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由区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 协助返回等救助。第四条救助标准(一)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按照我区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 (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4、原那么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 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二)大额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医疗救助后, 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由区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 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第五条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 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上,确保救助金足额、及 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严格按照相关 制度,直接发放现金。(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需要,可
5、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 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严格按 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 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可分情况 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 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工程、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 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第六条申请受理(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 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民政所提交临时救助书 面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
6、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个人代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办事 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以适当 方式进行公示。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乡镇、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 明材料。(二)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 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办事处、区民政局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 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 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7、。区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 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 离困境。第七条审核审批(一)一般程序。各乡镇、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经济情况、遭遇困 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 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审批。各乡镇、办事处要张榜公示临时救助 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区民政局根据乡镇、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8、)的 救助事项,由乡镇、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报区民政局备案。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 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 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 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局、救助 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 救助。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区民政局要配合做好 有关审核工作。(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 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办事处、 区民政局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 批手续。因特
9、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 记录和经办人签字。第八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 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根据上级规XX 排局部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三)上级民政部门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临时救助 资金。(四)社会捐助资金。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可定期向乡镇、办事处预拨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 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 取补助资金。第十条临时救助工作
10、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 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 等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第十二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 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家庭或个人,乡镇、 办事处应依法追回骗领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救助 的资格。第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 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资金的经办机构和人 员,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平安等 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 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参照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法的通知执行。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