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肇庆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doc(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肇庆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
2、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教育、公安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一)家庭对象。家庭成员中2人以上(含2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困难的,以家庭对象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因下列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含家庭成员中只有1人、家庭全部成员只有1人的,以个人对象为单
4、位申请临时救助。1.因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且事故责任方不明确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六条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一)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
5、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7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二)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7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
6、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也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四)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也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五)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
7、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7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六)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
8、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一)依申请受理。凡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
9、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5.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6.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
10、公安机关查清楚其真实身份后,告知、指引、帮助或护送(帮助或护送主要针对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救助。(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公安、城管(含城市
11、管理综合执法城管队伍)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九条 审核审批。(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
12、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额500元(或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以下的(具体金额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决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决定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乡镇(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公示。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备案
13、。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第四章 救助方式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级政府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
14、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帐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外,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
15、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按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主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较多、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级财政按所辖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适当增加本级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
16、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三)福彩公益金投入。市级、县(市、区)级每年应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群众
17、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第十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
18、。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取消当事人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19、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1关于肇庆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订了肇庆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
20、办法明确将临时救助纳入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要求各地出台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2014年10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2015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36号),明确在12月底前,各地出台本级临时救助政策。2月2日,李天副市长对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批示,同意市政府办公室拟办意见,由市民政局牵
21、头会同有关单位,拟制定我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二)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时救助制度一直以来是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一块短板。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底线民生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一方面可以将目前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覆盖不足的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另一方面,临时救助需要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并依困难类型帮助申请其他相应救助。对于解决各项救助碎片化、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一体化水平,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二、主要内容说明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的定义、总体原则、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22、我市在起草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时,一方面更加细化临时救助标准,在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到“对因各种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对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临时救助的,设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7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的上限救助标准,主要考虑是以一个家庭成员约34人计算,按我市201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人月,以每个家庭成员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1000元/人计算,每个严重困难家庭救助标准在3000元4000元范围幅度,也就是相当于当地7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在肇庆市临时救助实
23、施办法实施3年的期限内,确保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而调整提高;在对个人实施临时救助的,设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的上限救助标准,符合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但亦给各地留了一个月上限临时救助的空间,主要考虑到部分县(市、区)在实施临时救助时,对出现重特大事故造成重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救助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对没有设定不予实施临时救助这一规定,符合“应救尽救”原则和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办法总体框架共8章21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部分:第一章 总则。主要内容:一是制定依据,二是救助定义,三是
24、救助原则,共5条,包括: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政府救助原则。四是救助责任制,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有3种,个人对象有2种。救助标准。我市救助标准是按照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的规定与参照肇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和孤儿养育最低标准的通知(肇民助20153号)确定的。临时救助为一次性适当救助,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实行分类救助。一是以
25、家庭实施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具体有几种情况,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对象,在享受政府提供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基本生活还出现严重困难的。我们在拟定临时救助标准时,考虑到以上家庭或特困人员除了享受供养金外,基本无其他收入,如果出现政策外费用(重特大疾病所需的护理费等)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严重性,因此,确定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
26、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7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二是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和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家庭,我们在拟定临时救助标准时,考虑这些家庭造成的严重性相对较低,且每月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因此,确定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三是对个人实施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主要是对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
27、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人员,我们在拟定临时救助标准时,也是考虑到其事故的严重性和暂时无法得到家庭和亲人的支持情况下,因此,确定为: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是对事由叠加的救助标准,主要是针对家庭或个人中出现以上所列的多种困难事由叠加,我们在拟定临时救助标准时,考虑到多种困难叠加,即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家庭临时救助标准和个人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符合我市实际,达到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 家
28、庭临时救助标准和个人临时救助标准随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救助次数。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体现量力而行、适度救助原则)。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总体来说,一般程序主要涵盖了因突发事件支出过大,暂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一般程序明确了临时救助的申请方式、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审批权限和公示时限等要求。除依申请受理外,还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安、城管等部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要
29、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申请。而紧急程序,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后果的。 主要救助功能有两个:抢救性和预防性。两者的判断均以是否已经或很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伤残或重大社会影响为标准。符合抢救性紧急救助的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遭遇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意外;2.对象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家人,或者家人无法提供及时帮助(如家人不在国内);3.没有事故责任人(如疾病、溺水)、不能确定责任人(如坠物砸伤),或责任人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如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预防性紧急救助主要是避免出现困难人员求助无门,导致严重后果,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心理底线的情形。因此本办法规定,对适用紧急程序的对象实施先行
30、救助,缓解对健康、生命的重大威胁后,再补办审核审批程序。我们分类制定一般与紧急两种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救助过程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为少数深陷危难中的求助对象打开一条绿色快捷通道,真正实现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初衷。对救助金额500元(或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只需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一方面限制乡镇(街道)可审批的金额上限,减少审批随意性;另一方面小额救助金可实现快速发放,缓解求助对象的暂时生活困难,是解决求助对象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行之有效的途径。第四章 救助方式。明确
31、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临时救助资金,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来源,包括:上级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中本级财政预算,建议市财政按全市常住人口(市统计局数据:2014年底约403.58万人,其中,端州区49.11万人,鼎湖区17.06万人,四会市48.53万人,高要市77.56万人,广宁县43.43万人,德县34.99万人,封开县40.75万人,怀集县83.57万人,肇庆高新区8.58万人)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各县(市、区)财政按所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预计2015年全市临时救助资金605.37万元,其中市财政201.79万元、县(市、区)财政共403.58万元)。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明确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强调发挥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临时救助中的作用。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对临时救助经办机关、工作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责任和处罚作出规定。 第八章 附则。对不适用情形和施行时间作出规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