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doc(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
2、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
3、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 (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4、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作业时间超出6时至22时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长作
5、业时间、在夜间连续施工,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 (五)工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六)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七)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八)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九)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
6、到污染的; (十)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一)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二)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十三)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7、的;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
8、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 (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 (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 (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 (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 (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9、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迁通知,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 (二)对违反规定在珠江广州市区河段水域经营饮食业的违法行为,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 (三)配合民政部门告知、指引、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 (四)对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该项工程建设劳动保险金的违法行为行使检查监督权; (五)市政府依法决定的其他
10、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按其中处罚最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四)夜间施工、占道经营、乱摆卖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夜间施工、占道经营、乱摆卖违法行为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
11、行为的继续状态; (六)需要进入合法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应当请求公安部门协助; (七)需要缴销行政许可文件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缴销; (八)查处乱摆卖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袋(箱)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九)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时,对影响规划程度难以认定的,应当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性意见。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制度,将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如实记录在综合执法日志中。综合执法日志是落实日常巡查制度的重要考核内容。 相
12、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市、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将井盖设施管理违法案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13、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标准实施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安监中队等基层单位配合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
14、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报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报区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镇(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安监中队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2010年月日起实施。1999年8月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