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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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9页 共19页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二)行政法规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

2、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三)部门规章6、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7、城市商品房预售

3、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9、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1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

4、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1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1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1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1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四)地方政府规章15、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6、” 1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17、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18、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

7、理抵押登记。”19、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0、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22、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市

8、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三定”规定23、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文200525号):东城区房管局(区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区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行政机构。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年7月1日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

9、例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4月3日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9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9月1日10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年5月1日1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年1月1日12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年1月1日1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8月1日1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2年7月1日1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4月1日1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1日1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

10、5年6月1日1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1995年9月1日1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年2月1日2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6月1日2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年1月1日2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11月1日2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5月1日2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6月1日26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27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1日28物业管理企

11、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5月1日29北京市信访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30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1日31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91年3月9日32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92年3月1日33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7月1日34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7月1日35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2年7月1日3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4年4月20日37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995年10月1日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1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7年10月1日39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1998年5月1日40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1999年9月14日4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1年11月1日4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北京市政府2001年12月5日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北京市政府2002年8月19日44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45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3年12月1日4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

13、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5年1月1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共33项)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止、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

14、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

15、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以下的罚款。)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5、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16、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17、,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和分层平面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二、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

18、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

19、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

20、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

21、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

22、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二、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23、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十三、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24、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十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

25、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

26、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27、,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十九、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上以下的罚款。”二十、未按房

28、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委托不具有拆

29、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二十二、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二十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

30、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二十四、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

31、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二十五、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未制定落实有关具体措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

32、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

33、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二十六、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未建立责任制度;未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发现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未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

34、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5、;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九)依

36、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二十七、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未设置标志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

37、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38、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二十八、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

39、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

40、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

41、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二十九、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登记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

42、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三十、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三十一、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43、。”三十二、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三、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

44、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共3项)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第九条第二款:“区、县国土房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

45、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三、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管理企业。”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共3项)一、房屋权属登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2、城市房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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