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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CGC-XZ-G10-2016北京鉴衡认证中心China General Certification Center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的权力和义务本资料版权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所有,且受版权法和国际公约保护。如未获得本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法复制本资料及其任何部分用于任何目的。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CGC-XZ-G10-2016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的权力和义务修 改:0第 4 页 共 4 页修订记录序号修订内容发布日期实施日期0年号更新2016-09-012016-11-011 目的为明确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和认证中心
2、的权力和义务,特制定本说明。2 适用范围本说明适用于CGC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3 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和义务3.1 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3.1.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包括有权询问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有关认证的背景和索取有关资料;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检测机构的权力;有权对CGC派出的检查组成员、检查计划提出异议,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和商定现场3.1.2 有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权力。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可随时向CGC提出投诉,一般情况下CGC须在60日内做出决定;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在接到CGC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CGC提出书面
3、形式的申诉材料,一般情况下CGC须在90日内做出决定;在认证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可随时向CGC反映,一般情况下CGC须在30日内处理完毕。3.1.3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有权对因CGC原因造成的失密事件追究责任。3.1.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3.1.5 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有对CGC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的权力。3.2 认证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的义务3.2.1 同意遵守认证要求并承诺提供评价拟认证产品所需的任何信息。3.2.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
4、、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3.2.3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CGC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3.2.4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CGC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3.2.5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3.2.6 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
5、,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做出宣传,不得损害CGC的声誉。3.2.7 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3.2.8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3.2.9 当获证企业的产品的更改对产品设计或产品规范产生严重影响时,或供方所有权、组织结构、管理者发生变化,或有其它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获证企业应通知CGC。3.2.10 当发生一般性顾客投诉时,要保留好有关记录;当发生重大顾客投诉和/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CGC报告。3.2.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CGC的有关规定。4 认证中心的权力和义务4.1 认证中心的权力4.1.1 制定本中心运作的方针。4.1.2 在拟认证的范
6、围内规定认证要求,进行评定和做出认证决定。4.1.3 要求认证企业按合同要求支付认证费用。4.1.4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和复评。4.1.5 处理来自认证企业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或其他事项的投诉、申诉和争议。4.1.6 要求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提供有关认证、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的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并对进入所有区域的确定、调阅记录和访问人员提供方便。4.2 认证中心的义务4.2.1 向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提供有关的公开性文件。4.2.2 按CGC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开展认证活动,按约定的时间完成产品认证工作。4.2.3 遵守公正性承诺。4.2.4 申请人/产品获证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认证有关的供C
7、GC内部工作用的记录/报告及通过认证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必须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CGC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列内容除外:- CGC所出具的证书和列入CGC获证公告的;- 申请者已向公众公开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的;- 应产品订货者要求,为使其确认订购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向其出示或提供的仅与该产品认证结果有关的。4.2.5 CGC应及时在相应媒体上公布获证企业名录。4.2.6 对认证的批准、保持、延长、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负责。4.2.7 确保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4.2.8
8、 确保认证决定由非执行评价的人员做出。4.2.9 将CGC认证要求及其更改及时通知各有关方面。4.2.10 CGC颁发的认证证书是在设计、制造、供、需方和保险方等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CGC有责任通过自身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选用合格者担任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工作,以使CGC的认证工作公正、可靠。但是,不论CGC及其签约检测实验室或工厂检查员签署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这些均不能替代上述其他方的任何职责,也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除上述其他方的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若经证明完全由于CGC的疏忽大意、遗漏或未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损害的,CGC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