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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三定职责一、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爱国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二)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以及全区卫生城市(城镇)创建的有关工作。(三)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和改造区级数字化(智能化)城市管理系统。(四)店招店牌设置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五)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
2、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不含公园)管理等区级事权。(六)市政道路开挖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七)对所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执法责任(一)行使以下执法权:1.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生态环境方面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市场监管方面对在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
3、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对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二)组织开展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三)负责城管领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四)负责本行业、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五)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督办和考核;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承担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六)参与权属范围内的城
4、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涉及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综合验收和监督管理。(七)承办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有关议案和提案;负责办理来信来访工作,受理有关举报投资,办理各类信访案件。(八)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九)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人才培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二)职能转变。根据上级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质量。责任边界职责分工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局
5、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权力和责任,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区综合执法局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仍属于原主管部门。1.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事权划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165号)文件执行。2.与区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新建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任;竣工验收后,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交接双方建立协商配合机制,确保工作无缝衔接。3.综合行政执法局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65号)和关于印发(南府办发201815号)文件,按照权责负责查处城
6、区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按照权限查处区级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按照权限查处城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装修等方面全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责负责查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等方面部分违法违规行为。4.关于环境噪声污染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污染;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商业企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
7、环境噪声污染;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中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环境噪声污染;从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其他社会生活噪声问题。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污染。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乱鸣喇叭的处理。5.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条块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驻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全面下沉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
8、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镇容秩序、环境卫生、村容村貌管理工作,协调协助区综合执法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表2-1序 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实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9、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
10、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2序 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
11、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
12、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
13、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
14、一)受理责任:对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15、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16、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3序 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17、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
18、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4序 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实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19、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
20、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21、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
22、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5序 号5、6、7、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包含3项子项,分别是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
23、设。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市政设施建设
24、类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25、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6序 号9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
26、力项目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27、,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2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7序 号1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实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
29、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
30、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31、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8序 号11、1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管线安全修剪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审批实施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32、,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
33、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
34、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
35、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
36、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9序 号1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实施依据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
37、算。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责任主体法规审批股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对于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38、进行核查。(三)决定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上网公开。(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39、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表2-10序 号14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实施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40、。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责任主体各执法中队、爱卫股责任事项(一)立项责任:对于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41、由),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责任: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三)决定公布责任:经审查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四)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监管;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2320329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