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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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院政办2008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肥学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留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把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贯彻到处分违纪学生的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2、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章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可给予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能主动交代的;(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三)违反校园治安规则,情节轻微者;(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五)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

3、者;(六)违反计算机使用规定,情节轻微者;(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八)围观赌博不予报告或变相赌博数额较低者;(九)违反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较轻者。第六条 违纪警示和通报批评的程序(一)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由学生所在系系务委员会决定。(二)对违纪学生进行违纪警示,由各系开具书面警示单,一式四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由系存留,一份报学生处备案。(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系决定,并在本系内通报批评,需向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所在系报学生处,由学院决定。第三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

4、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者;(二)策划、组织和煽动群体性闹事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者;(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四)被处以治

5、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二)策划、唆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

6、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第十条 偷窃、抢劫、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凡有上述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劝阻不改或多次(两次以上)作案的,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盗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结伙偷窃、抢劫、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

7、为首分子,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隐匿、销毁、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

8、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处理男女关系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赌具、场所或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对学生个人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

9、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就医者,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第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晚归爬墙或偷窥异性,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大声喧哗或使用音像设备声音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焚烧物品往楼下扔,引起骚乱、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

10、警告处分;凡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私拉电线,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七)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

11、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用他人IP地址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12、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和处分:(一)不按照监考教师要求将书籍、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存放者;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按违规处理,取消该科目成绩;(二)抄袭他人试卷者,故意将试卷供他人抄袭者,给予记过处分;(三)在评卷中被认定试卷雷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互换试卷、互递纸条者,给予记过处分;(五)在课桌等处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夹带书籍、笔记、纸条者

13、,给予记过处分;(六)冒名顶替,代考和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集体作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主要谋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以任何方式窃取考试试题、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威胁考试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

14、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处理;(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给予相应的处分;(七)未

15、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少不能少于半年,自处分送达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

16、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者;(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五)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者。(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处分附加:(一)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17、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章违纪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按教育教学管理分别为学生处和教务处,其中教务处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违纪处理的事实认定。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系部协调处理。 (一)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合法取证,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包括违纪警示单),学生本人写出检查,经学生所在系集体研究,于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逾期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直接对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理,相关系应对延迟上报

18、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如期到所在系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召开系务会议并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议上报的处理意见,召开处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议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按期解除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根

19、据学生所在系系务会议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五)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处分申诉:(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由发文单位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二)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部门、申诉期限;(三)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四)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

20、,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五)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合肥学院学生院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五章对受处分学生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受处分的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学生改正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根据处分审批权限,按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有突出表现的,经评议后可以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是:(一)必须经过学生处或所在系的评议;(二)必须是初次违纪,受过处分后没有重新违纪,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不能解除处分,确有突出表现者,需所在系提供事迹材料,经学生处审查确认后方可解除处

21、分;(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原则上不能解除处分。但考试初次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在受到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学生毕业前二个月,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可以给予评议并解除处分。1、受处分后课程平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80分及以上);2、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3、毕业前参加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为研究生;4、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用;5、有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表彰;6、个人获得或代表学院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或集体奖励或表彰。第三十三条 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备案,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影响学历、学位的授予。因以下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材料必须放入本人档案。(一)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二)因道德品质极为败坏受处分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有错误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各系要及时给予违纪警示或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学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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