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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第三条 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2、确、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第八条 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
3、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第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 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 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
4、、法规和规章;(四) 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规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屡次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 剽窃、抄袭他人动画设计作品被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第
5、十四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展开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行为,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 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组织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 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损坏公私财物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其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产
6、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10元以下(含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1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共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损坏公物价值在10元-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1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损坏较大,后果严重者,除加倍赔偿外,还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7、在校学生,禁止酗酒、赌博,凡参加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肇事、挑动、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对打架作伪证及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挑起事端,挑动打架的,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伪证者、提供凶器者:目击打架行为故意作伪证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
8、打架者:凡参与打架者均按有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对方的医药费和营养费。(五)打架情节极为严重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道德败坏、妨害社会、生活作风越轨,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男女交往不得体、不文明,经常影响他人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窥视、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道德败坏,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收听、收看、复制以及传播淫秽录音、录像书刊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9、(五)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教学中心形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三)请他人代考者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因作弊而受到处分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资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取消本学年度的一切评优,是学生干部的应撤消其一切职务。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根据不同学时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旷课时数达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二) 旷课时数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三)旷课时数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
10、旷课时数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五)旷课时数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旷课时数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行为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 阻碍、拒绝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公寓相关规定行为的
11、,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 男生(住宿生、走读生)和女生(住宿生、走读生)禁止出入异性住宿生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旷寝三至五晚将给予警告处分,旷寝五至七晚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寝七晚以上者视情节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住宿生严禁以任何理由私自留他人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留宿他人(只限同性)须提前向宿舍管理人员请示。未经同意擅留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 私自改动或破坏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包括学生公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12、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一) 携带或在寝室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等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存放、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的快等违规电热器及酒精炉、液化石油器具、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各类用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故意制作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
13、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校园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最高处分上在加重一级处分)
14、。(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绝接受教育者,从重处分。(二)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订立攻守同盟,阻碍调查,提供伪证者从重处分。(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给予处分者,从重处分。(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五)侮辱、殴打教师和从事学生教育保卫工作干部者,加重处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者。(二)有立功表现者。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和报批程序:(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
15、理意见,上报学生处讨论决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同意后批准。(二) 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处讨论决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一)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听取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两个工作日内,学生或其代理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二)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生处;(三) 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填写完毕由学生
16、签字确认,签证确认后视为已送达到学生本人,并通知其监护人处分结果。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院长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各部门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六条 学生接受完纪律处分后,应最少每季度向辅导员和学生处递交一份思想汇报,一年以后可以向学生处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由学生处对该学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向申请学生下发处分解除通知书。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