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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 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 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 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 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 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 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市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市、
2、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 支持和协助。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 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未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1- 贴以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 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市级 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 级财政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 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
3、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 实行据实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 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 费用等。第二十九条市粮储局按季度核定确认市级储备粮当 季的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资 料,提请市财政局将补贴费用和贷款利息拨补给承储单位, 每季度拨补一次,季末一个月内拨付。市级静态储备粮的轮换补贴,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 计划轮换入库完毕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提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 市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和依据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补贴,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进行拨付。第三十条市级
4、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 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10-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书面反馈贷 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市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 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相关资金 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 交价格确定,未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 本。第三十二条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 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
5、民政府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人民政 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 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11- 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 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 施审计监督
6、。第三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市人民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人民政府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 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 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 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 发行。第三十八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 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
7、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 存核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 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 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12- 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 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 关部门、市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 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
8、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 阻挠或者干涉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 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 任
9、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 其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 及相关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肇庆 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肇府2007) 64号)同时废止。-14-第四条 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 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 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 督管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
10、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 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肇庆市分行(以下称市农发 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 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 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指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或直接 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 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 门备案。第七条市级储备粮
11、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 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2-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市人民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 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市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 售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市 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调整。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
12、 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数 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 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贝曙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 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转换市级储备 粮轮换方式,需报经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3- 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才能转换。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 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
13、国家有关规定。市 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规模的70%。(国家和省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 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 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 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 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 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
14、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 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不 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 延长。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 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4- 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市级储 备粮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储备粮原 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
15、每个品种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 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其中自主轮换成品 粮油储备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 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 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 要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制定。为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能按承储总量储足在库,市级 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在每年的12月内提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足额在库检查,由市人
16、民政府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 粮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 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5-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 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 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 储存,但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仓容不足或调整储备布局需要 时,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经市人民
17、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外异地储存, 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选择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 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布局优 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 招标方式进行。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并抄送代储企 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 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 市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市级储-6- 备
18、粮承储企业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 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 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市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 水平。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 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市级储备
19、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 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市 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 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 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 仓储存。-7-市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仓储存。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储存市级 储
20、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 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 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 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 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发现市级 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 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
21、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 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储存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 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 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 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市级储备粮高效动用。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 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 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 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 并向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