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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CMEC-LASPP-CT-TJG-50/D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高 压 风 机 设 备 采 购 合 同甲方: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乙方:天津市鼓风机总厂 二六年4月28日 合同号:CMEC-LASPP-CT-TJG-050/D目录总 则2第一章 合同标的5第二章 合同价格6第三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7第四章 交 货8第五章 质量与检验9第六章 技术文件、资料11第七章 技术服务13第八章 包装与运输14第九章 保 险15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16第十一章 备品备件18第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19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20第十四章 专利权、版权及其它法律事宜21第十五
2、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22第十六章 其它23附件一: 技术协议25附件二: 通用技术规范书26附件三: 强制备件、随机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27附件四: 交货进度表28附件五: 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29附件六: 履约承诺函30 本合同及其所有合同附件(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CMEC),注册地址为北京广安门外大街178号(以下简称“需方”),与 天津市鼓风机总厂(缩写TG),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古北道1号(以下简称“供方”)的法定代表人于二零零六年4月20日于北京签署。 鉴于(A) 需方与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PLN)(以下简称“业主”)签署了印尼北苏风港2X115M
3、W燃煤电站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将为业主提供一座2115MW的发电厂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项目”);(B) 供方已向需方阐述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源和设备生产资质及能力;(C) 供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已作了全面、仔细的研究,同意接受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将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设备及相关服务。供、需双方就本合同条款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总 则供、需双方均同意本合同签订的依据包括:(1) 需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本合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有关内容及服务;(2) 总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将来可能
4、产生的合同修改所规定适用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上述文件和内容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凡本合同未列入的各有关事项以及合同内容有悖于上述文件/内容之处,均以上述文件为准。本合同的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如下:1)“需方”是指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X。 2)“供方”是指天津市鼓风机总厂 X3)“业主”是指印度尼西亚国家电力公司(PLN)。X4)“总合同”是指需方与业主签署的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总承包合同。5)“分包商” 是指由供方将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任何部分的供货所分包给的其它法人。6)“技术资料”是指供方所供设备涉及的设计、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试验、
5、验收和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及软件),以及供电厂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等所有相关文件。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所有物品。8)“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9)“批准”本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示。10)“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接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培训、设备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澄清。11)“质保期”是指从需方向供方签发每
6、台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TOC(Taking-over Certificate) 之日起到需方向供方签发该台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FAC(Final Acceptance Certicficate)的时间。根据总合同的有关规定质保期为十二个月,如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保期将从设备维修或更换后投入运行日起按上述规定重新开始计算。12)“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是指供方完成了下述服务并且所供设备满足下述条件后由需方出具的证明文件:l 通过安装、测试;l 通过了本合同附件一要求的性能实验和现场检验;l 提交了业主认可的标记和/
7、或竣工图;l 提交了运行和维护手册;l 移交了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以及专用安装及维护工具;在需方向供方签署最后一台设备的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之前,供方还应向需方提交具有下述内容的文件:1 由供方和他的分包商签发的,声明其合法有效地放弃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针对业主/需方或工程的索赔和留置的权利; 2 供方需在上述文件中声明,所有关于本合同的、针对供方的索赔和权利主张以及供方所发生的债务已经解决,并且,供方已支付所有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其支付的税款。如果业主/需方要求,供方应同时提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来证明其上述声明。需方提交的上述文件应为英文版
8、,具体格式由需方在办理上述设备接收手续前通知供方。13)“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是指本合同项下所供全部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由需方签发的对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附件一: 技术协议附件二: 通用技术规范书附件三: 随机备件、强制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附件四: 交货进度表附件五: 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如有)附件六: 履约承诺函上述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或者,本合同的英文描述(如果有)与本合同及附件的中文描述相矛盾时,其解释权在需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其它相关的补充文件(含双方达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一切
9、书面同意、确认备忘录、签字的会议纪要等)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方确认已对本合同签订时的所有合同文件中所列的内容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上述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均由供方自行承担。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分割、转包、分包给第三方。若经需方同意,供方将本合同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分包商,供方仍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供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
10、联机构)。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或外购件供货商的名单及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这些行为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鉴于该项目为涉外工程,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所有所需资料的英文版。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决定,均指书面的通知。若通知要求对方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拖延或延误。除非书面通知中或在其他文件中有特殊约定,对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本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需方将向供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
11、件的优先次序如下:l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文件、补充协议、会议机要等。如这些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以后签订的为准;l 主合同及其附件;l 本合同文件;l 附件一:技术协议;l 附件二:通用技术规范书。 第一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所购买设备为高压风机。该设备将被用于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1.1 供货范围 1.1.1 设备包括 见本合同附件一。1.1.2 技术图纸和资料(见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1.1.3 随机备件、强制备件及专用工具(详见附件三)。1.1.4 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装、调试等的技术指导)。1.2 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且成熟可靠的,符
12、合国家标准及本项目特别要求的技术标准。1.3 进转口材料及配套件按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附件五)执行,未经需方同意不得更改。1.4 本合同设备的总体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供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供应的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总价格为1,008,000.00(大写:壹佰万零捌仟元整)XXX。上述价格包括了所有设备及备件的国内税费、设备出口包装费、出口所需的商检费、工厂试验检验费等的全部费用。分项(分部套)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序号设备(部件)名称数量(台)单价总价备注(含税设备价:万元)1密集成套型罗茨鼓风机:MJL350b69.105
13、4.60轴承采用:瑞典SKF轴承风机包括:风机主体、配套电机、进口滤清器、进口消声器、出口消声器、三通体、安全阀、止回阀、压力表、整体底座、地脚螺栓、隔声罩等。(风机附带:温度传感器PT100、压力传感器、空气过滤指示器)。2配套电机:Y355M1-6 160KW/IP55/F65.2031.20电机采用:南阳防爆电机3隔声罩(加厚型)62.0012.00隔声罩采用:百思产品4随机备件和强制备件免费提供附清单和分项报价5专用工具免费附清单和分项报价6技术服务费 7运杂保费免费/3万天津港/上海港8合计¥97.80/100.8 2.2本合同价为上海/天津港需方指定仓库或船弦的车板交货价,上述价格
14、是含税价(含国内运输保险费)。2.3 本合同价包括需进、转口的材料、配套件价格及相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运输、仓储及通关等费用。一切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国内税费均由供方承担。2.4 除非本合同有其他规定,在供方将货物交到需方指定的地点、需方指定的收货人接收之前所发生的任何损坏、损失均由供方承担。2.5除本合同第十三章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2.6若业主要求减少总合同规定的部分设备和/或材料,则需方有权对本合同供货范围及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2.7 如果需要现场技术服务,供方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往返机票及签证费,需方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的食宿并另外补助
15、每天每人20美元。第三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3.1 本合同支付货币为人民币。3.2 付款方式:银行转帐。3.3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3.3.1设备款 需方将在供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要求向需方交付设备且设备运抵需方指定港口,并且在收到供方提交(或完成)下列文件(或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供方本合同总价的88%作为完工款:l 供方已按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提交了需方/需方设计院所需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l 供方按本合同附件四交货进度表的要求向需方交付设备;l 需方已收到供方下述文件:(1) 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的签收回执;(2) 供方已提交设备设计手册(设计说明书)、运行手册
16、、维护手册、数字系统手册。(3) 全额增值税发票;(4) 出口产品退税专用缴款书(如果有);(5) 设备见证合格通知单;(6) 国家法定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放行单或商检换证凭单; (7) 需方代表签发的设备接受报告。 3.3.2 质保金需方将在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质保期结束且收到供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2%的质保金,并退还供方的履约承诺函。l 需方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副本。l 供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2 %的正式收据一份。第四章 交 货4.1 交货时间本合同设备交货时间应满足本合同附件四交货进度表的
17、要求。需方有权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供方延迟交货。在延迟交货期间,供方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部分延迟交付设备的质量及外观不受损害、损失。该部分延迟交付设备的交货时间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供方应按需方要求交付,延迟时间在六个月内供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若延迟交货时间超过六个月,则供需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4.2 交货地点:上海/天津港需方指定的仓库、码头船舷(需方将在不晚于交货时间七日前通知供方具体的交货地点)。4.3 交货方式:货物集港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须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执行。4.4收货单位及设备包装:设备的包装、唛头及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附件二通用技术规范书中包装储运规定的要求书写。交货时箱件上还需
18、挂上临时标牌,收货人由需方另行通知。4.5 交货责任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及时交运设备,交付装运单证、填报批次发运表,并承担设备、材料安全卸、放在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货物运抵上海/天津港需方指定仓库、船舷或车板的时间视为供方交货日期,此交货日期为本合同第十一章相关条款计算供方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若因设备(包括装运单证、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交付延误而影响供方按期装船发运、延误工程进度,供方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相关条款承担违约金。第五章 质量与检验5.1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向供方派出驻厂代表,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同时,供方必须接受业主工程师来车间
19、见证检验。具体确定的见证点及有关见证检验事宜见技术附件一。供方需提前三个月将这些见证项目的计划执行日期书面通知需方,提前一个月再次确认见证检验的具体日期和地点,并提前10天向需方最终确认见证检验的准确的日期和地点。对于需方或业主的现场见证、检查,供方应协调计划、车间、质量部门密切配合协助需方或业主做好验收工作,免费提供见证检验所需的条件和方便使其履行职责。5.2 若需方或业主代表在监造或见证中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需方或业主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尽快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或是否知晓,供方均有责任及时地向需方报告合
20、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缺陷或问题,不得隐瞒,该缺陷或问题的处理方法需得到需方的批准,但需方对该处理的批准并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设备的责任。5.3 若需方或业主代表在见证某项试验时,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需对该见证点重新进行试验,则由此产生的需方或业主代表重复见证试验的费用由供方承担。5.4 若需方或业主及时收到通知并书面告知供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或业主/需方在验收日3天前未明确答复参加时,则供方可在需方或业主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5.5 不论需方或业主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试验见证或者需方或业主代表是否认可监造结果和试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本合同规定应
21、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供方对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和有关适用标准应负的合同责任。5.6 货物到达现场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委派工地代表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由业主、需方和供方三方签字认可。供方到现场开箱检验的人员费用由供方自行负担。若供方未能委派工地代表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到达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现场开箱记录作为需方向供方索取短缺件或提出修理或更换的有效依据。5.7 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
22、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不论是由于哪一方原因造成的,需方均有权要求供方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如此种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是由于非需方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关税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因修理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费用由需方负责。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或完全履行上述义务,需方有权直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需方有权从供方履约承诺函或质保金中扣除。5.8 若业主、需方及供方三方代表在制造厂共同检验中,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
23、致意见时,以业主方代表确认的为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5.9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且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一个月内。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如因供方修理或更换设备影响整个工程工期,供方应根据第十章的规定补偿需方损失。5.10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尽管可能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5.11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监造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便利。提前提供验收计划和部件生产计划,按计划提供中间验收报告。5.12 对于本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需在印尼现场进
24、行的性能检验,供方的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若由于设备质量问题导致某项检验未能通过,则供方有义务采取各种合理的手段包括修理、更换等使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技术要求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给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5.13 供方在货物交货前对于中国政府法定必须进行出口商检的货物向当地商检局报检,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包装等方面进行精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预检单或换证凭单、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等证书。对于使用木质包装材料,供方应对所有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熏蒸并向需方提供由合格单位出具的熏蒸证明或熏蒸标示。上述费用由供方自行负担。上述证书为需方向供方
25、支付货款的条件之一,但不作为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的符合总合同技术要求的最终依据。5.14 根据总合同的有关规定,供方应在设备出厂进行最终包装前60天向需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便需方联系业主代表进行包装前检验。业主方及需方的检验并不解除或减轻供方对该设备的责任。5.15 有关检验的其他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技术规范书附录中质量保证、检验和试验通用要求的规定。第六章 技术文件、资料6.1 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中所要求的时间,提供需方/设计院要求的进行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等文件。6.2 本合同签订30天内根据需方的要求,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下述中、英文版文件:A. 消耗品(注明相应的国际牌号)清单
26、 8份;B. 设备制造检验计划 8份;C. 设计、制造、检验所采用标准的目录各3份;经需方确认后30天内提供上述标准的正式英文本; D. 设备安装监督项目表和记录表 ;(格式由需方提供,供方填写)E. 出国产品包装设计方案图(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提供中文版方案图)。6.3 设备(材料)出厂前七十天,供方应负责将设备型号、数量、净重、毛重以及每件包装的外型尺寸以传真方式通知需方,并在其后三十天内再次确认,同时通过快递将装箱单8份、箱件清单8份邮寄给需方并附光盘一张。6.4 在设备(材料)出厂前七天内,供方应以快递方式向需方邮寄下列资料:a)装箱单; 8 份b)箱件清单; 8 份c)出口商品检验放
27、行单或换证凭单 正、副本各1份d)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如有)正、副本各1份e)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如有) 1份f)产品质量合格证 2份g)工厂试验证明 4份6.5 供方应在提交设备的同时,按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的要求提供给需方随机中、英文版技术文件(包括CD版及图纸)如下:A. 结构及运行维护说明书(包括设备及其系统的介绍,如型号规格和参数说明;系统图、线路图和设备总图及其说明;设备检修后重新投入运行前的各种检查和试验所需的数据资料和要求等) 18份。B. 安装说明书(包括安装所需的设备总装图、分装配图和必要的部件图,平面布置图,配线图,以及安装数据资料等)18份。C. 技术数据表包
28、括性能曲线等 18份。D. 设备制造竣工报告(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二) 1正4副 E. 每个设备箱应附有装箱单2份,其中一份置于箱内,另一份放在箱外防水封套内。F. 有业主指定检验工程师和需方监造工程师签字的工厂试验报告及性能试验报告5份。G. 技术协议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18份。 H. 竣工图纸及资料的提交 (参见本合同附件三)。对文件提交份数若业主或需方尚有其它要求,供方应予以满足。供方提交的18份资料中含5份英文13份为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英文在下),其中4份英文及8份中英文对照的资料按符合海运的要求包装随设备发运到现场。另外6份中英文资料送需方办公室。在需方对运行、使用维护说明书审查
29、后要求修改时,供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前一个月内将修改完的最终稿18份交给需方。6.6 进度计划表和进度报告的要求如下:A. 供方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向需方提供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试验、交货以及培训的详细计划(P3电子版)。B. 供方在合同生效后,每月5日前,应向需方提供月进度报告,其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1) 上月已完成的工作情况2) 下月计划完成的工作3)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步骤、完成时间4) 根据提供的详细设备清单,按设备名称列表描述每一项的计划完成时间,完成率,实际完成时间等。5) 更新的设备制造计划表C供方在现场的服务人员应按照需方现场项目部的要求,每周向需方现场项目部提交周工作
30、报告,具体要求由需方现场项目部制定。6.7 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图纸应清晰、明了,保证复制、印刷质量,用铅印或打字均可,不允许手写,封面、装订要美观,如需方另有统一要求,供方应遵照执行。设备、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图纸应严格按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文件、图纸编号系统进行编号。技术文件、资料要求采用国际标准页面尺寸A4号白纸,其编制方法按印尼北苏风港2X115MW燃煤电站项目技术通用规范书的要求执行。图纸应统一成盒,幅面应为A4或能叠成A4号的图纸。图纸应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英文在下,对图纸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应分别提供中、英文本。6.8 供方提交每批技术文件、资料时,均
31、应付上技术文件、资料交付清单一式两份。需方收到并清点核对后七日内,将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连同交付清单一起,一式两份寄还供方。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是需方按期付款的依据之一。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资料、文件,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修改、完善并补交。6.9 技术文件、资料交邮后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通知需方有关交邮日期、邮单号及文件、资料的详细清单、份数、合同号。该交邮日(以邮戳为准)作为技术文件、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并将作为按合同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6.10 设备货箱内的技术文件及资料须用密封的资料袋包装并在包装箱内单独钉制小箱装上述文件,
32、以防止水、油渍、污染等损坏。文件或资料也可单独装箱随设备一起运往现场,但资料箱外的商品标志和运输标识须与设备包装箱相同。6.11 供方须对装箱资料、图纸的种类、份数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装箱的有关费用,承担因装箱资料方面的问题影响需方、需方安装单位及业主三方设备、资料顺利交接由此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违约责任。6.12 除上述技术资料外,供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及商务、设计、生产、检验、资料交付等相关人员名单(包括履历),由需方批准认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人员若有变动,供方应提前十天通知需方认可。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需方有权要求更换。
33、第七章 技术服务7.1 供方应根据需方的需要派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或业主人员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启动及运行。设备安装前,供方代表应首先对安装公司进行技术交底,随后进行指导、监督安装,并协助需方完成本合同附件一中要求的设备现场检验,同时协助需方或需方代表在现场作接受认可。此外供方还需负责解决所供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上述技术服务人员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7.2 供方派到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为有资格、有实践经验的,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方应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出国前三个月通知供方,供方应在5
34、个工作日内将出国人员的名单包括其职务、资历、技术背景等有关情况提供给需方审核、批准。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供方。现场服务的工作时间表由需方确认。供方应对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并对其在国外的工作和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供方派遣人员在现场应服从需方现场项目部的领导,若需方现场项目部认为供方派遣人员无法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调换人员。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供方承担。7.3 供方应对一切与本合同项下的所供设备、服务及技术接口等负全部责任。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对于此种服务供方不得向需方要求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7.4
35、 供方有义务根据工程进度或需方的要求及时派遣相关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如供方未遵守此项义务,供方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第八章 包装与运输本合同生效三个月内,供方需按本合同附件二通用技术规范书中有关包装储运规定要求,编制出口货物包装设计方案,并提交吊装图及装运详细说明或要求,达到防腐蚀(包括盐雾腐蚀)、防雨、防潮、防尘、防震、防晒、防高温、防摔等要求。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在长途海陆运输和多次起吊装卸中不致损坏。货物包装设计方案经需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但需方的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供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需方有权对供方的出口货物包装实物的质量进行检查。货物包装与运输的具体操作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通用技
36、术规范书中有关的包装储运规定。第九章 保 险9.1 供方必须对其外派人员进行人身安全和国外法规方面的教育并为其外派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9.2 供方必须对其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材料,备件),在国内运输环节中进行投保,该保险不能减轻供方在履行合同中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10.1 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符合总合同及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供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并且其内容正确、准确,能满足电站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10.2 供方明确承认知道需方所订购
37、的设备或部件的最终用户及该设备或部件运转地的自然条件,并对需方所提供的一切技术资料均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或部件可在当地条件下正常运转。10.3 本合同质保期结束前,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等的违约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更换设备。如需更换设备,供方应承担所换设备运抵安装现场所产生的国内外运输费、保险费、进出口手续费等一切费用。需方也可以在现场自行对损坏设备进行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服务或对其履约有疏忽,需方有权直接采取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有权从国内、外其他
38、制造厂家另行紧急采购或维修,在现场对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进行维修),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需方有权从供方的履约承诺函或质保金中扣除。因修理或更换,使合同设备停运,则该设备质保期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重新开始计算。本合同的履约承诺函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10.4 由于需方未遵守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如需方要求,供方应以最快速度负责完成修理、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经需方确认后由需方承担。10.5 由于供方根据本合同第七章以及第11.3条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工程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须赔偿合同总价的1%给需方。本款规定的违约金最多
39、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20%。10.6 供方应赔偿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所有直接损失。10.7 供方应保证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如果第一次性能实验证明设备的实测性能值有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要求,供方应自费采取各种合理措施进行整改,使其达到要求,然后进行第二次性能实验。如果第二次性能实验证明设备的实测性能值仍未达到保证值要求,且实测值与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相差在4%以内,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规定如下: 10.7.1 在设计煤种考核工况下,在额定转速下,在工作区域内,高压风机在保证点的风量偏差为:0%,风量每超出偏差1%,扣除合
40、同款3万元人民币。10.7.2 在设计煤种考核工况下,在额定转速下,在工作区域内,高压风机在保证点的全压偏差为:+2%,全压每超出偏差1%,扣除合同款3万元人民币。10.7.3 在设计煤种考核工况下,在额定转速下,在工作区域内,高压风机在保证点的效率无负偏差,全压效率每下降1%,扣除合同款3万元人民币。10.7.4噪音罚款:若设备的噪音水平高于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中要求的保证值(85分贝),如噪音水平高于保证值时,则每高出 1分贝,罚款15万元人民币。10.7.5本款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0%。10.8 当设备第二次性能实验的测量值与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相差大于4%时,需方有
41、权拒收该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10.9 对本合同中未规定具体性能考核指标的设备,供方也应保证质量。若因该设备质量问题,虽经修复仍未达到要求或导致相关设备性能考核不合格或由于该修复导致工程拖期的,则需方将有权根据实际损失金额从履约承诺函或应付供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10.10 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供方未按期交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迟交1-3周:每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1%;迟交4-6周:每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3%;迟交第7周起:每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4%; 本款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 , 如迟交九周以上, 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支付
42、迟交违约金,并不能解除供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10.11 供方应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技术文件、资料、装运单证、各类标准、检验记录表和安装监督项目表以及诸如产品质量证明书、人员名单等其他文件。如果供方提供文件不及时、有错漏或份数不足,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齐。若因供方责任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资料时,每迟交一周,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10.12 供方根据本章各条款支付的违约金累积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0%。但如果发生拒收或者供方所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供方的违约而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需方遭受的直接损失。第十一章 备品备件11.1
43、在总合同执行期间包括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所供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存在潜在缺陷,供方应负责免费予以更换。如因此而动用了需方/业主库存中的任何备品备件则供方应自承所有费用(包括运输、清关、关税等)在两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至现场并通知需方。11.2 供方在递交所供设备的随机备品备件和强制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设备运行三年所需的该设备全部备件的分项价格表,注明备件寿命,并保证在机组临时验收后整个运行寿命期内能长期供应这些备件。11.3 备品备件必须单独包装,发运时间见交货进度表。11.4 在总合同执行过程中(质保期满前)及电厂商业运行十五年内,供方对电厂备品备件的供应由需方独家代理供
44、货,供方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对外报价和供货。11.5供方承诺需方将按合理的价格保证所供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第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作任何单方变更或修改,但需方根据总合同工程量的变化或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或因设计的较大修改以及业主的要求对本合同提出变更、修改或补充,供方应毫不迟延的履行该变更、修改或补充。如果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变更、修改或补充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或凭证,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变更、修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对本合同的变更、修改。变更、修改协议经双方指定代表签字后生效。12.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供方认为在七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书面计划报需方审批。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履行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