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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MW燃煤电厂项目水环真空泵采购合同需方: 供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目录合同协议书41 主合同概况42 本合同标的43 交货期44 标准及语言45 合同价格56 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57 适用法律68 合同生效6合同条件81 总则82 合同标的123 合同价格13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145 包装及运输166 交货207 保函258 质量控制与检验269 技术服务3110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及验收3411 保险与商品检验3512 保证与索赔361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4014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中止和终止4015 生产进度计划/报告4216 暂停4317 缺陷保
2、证4318 所有权4419 不可抗力4420 知识产权及保密4521 合同争议的解决4622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4623 合同附件47合同协议书XXX(以下称需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已和XXX(以下简称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拟在XXX建一座2150MW(净出力)燃煤电厂。XXX(以下称供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XXX,经考察具有合格的生产、制造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资质,由需方确定作为本项目的设备供货商。供需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
3、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1 主合同概况项目名称: 2150MW燃煤电厂项目。项目地点:XXX 2 本合同标的供方为2150MW燃煤电厂项目提供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水环真空泵及全部相关技术文件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配套系统、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货物;提供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产品的使用权;提供设计和技术文件;提供指导安装调试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3 交货期本合同交货日期为:从X年X月X日开始或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分批次发货,详见合同附件4。4 标准及语言4.1 本合同适用XXX国家
4、标准、规范、XXX国家电力公司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认可的国际标准、规范,或等同的中国标准,具体见合同附件2。4.2 合同的主导语言为中文,但合同附件2使用英文时,以英文为准。4.3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双方往来信函、邮件、传真、文件、图纸、资料、标识均应使用中、英文对照。当需方特别要求时,供方应单独提交英文文件。5 合同价格6 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合同条件(3) 合同附件(4) 本合同签署后需方与供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备忘录(5) 本合同标的招标文件(6) 供方提交的关于合同标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7) 技术标准、规范文件6.2
5、合同文件的优先效力上述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万一发生歧义,效力按照下列顺序:(1)本合同签署后需方与供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4)合同附件(5)本合同标的招标文件(6)供方提交的有关本合同标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7)技术标准、规范文件7 适用法律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受其调整和制约。8 合同生效8.1 本合同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8.2 本合同正本一(1)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一(1)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页)需方:(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供方:(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6、):_合同条件1 总则1.1 定义本合同条款和附件中所用的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1 “主合同”是指XXX(以下称为:“业主”)和XXX(以下称为“总承包商”),于X年X月X日签署的2150MW燃煤电厂工程总承包合同。1.1.2 “本合同”是指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所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1.3 “业主”是指XXX。1.1.4 “需方”是指“XXX”。1.1.5 “供方”是指“XXX”。1.1.6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1.1.7 “技术资料”或“文件”是指供方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监
7、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国内外培训等文件(包括图纸、资料和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及软件),以及供电厂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1.1.8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装置、材料、测试仪器、维修工具、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包括为了确保本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必须的任何部件。1.1.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业主委托的驻厂代表或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包括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等。该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10 “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2150
8、MW燃煤电厂工程项目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11 “电厂/工程”是指由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在所有公共水、油、电、气、煤及备品备件齐全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处于待安全正常运行的二台150MW(净出力)机组设备。1.1.12 “批准”、“认可”、“指示”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示。此类批准并不免除供方严格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义务。1.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接口设计、监造、
9、检验、试验、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国内外人员培训、运行维护指导、技术指导、设备清点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全过程的服务,包括设计联络会、技术交底和技术澄清和售后服务等。1.1.14 “商业运行”是指本燃煤电厂每台机组已成功完成了“可靠性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试验”。业主已经接管相应的机组及其直接相关的系统和子系统,整套机组进入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1.1.15 “性能保证试验”是指业主在临时接收之前对机组/电厂的实际性能进行的各项测试。1.1.16 “临时接收”是指机组/电厂设备安装、测试、调试、可靠性试运行以及性能保证试验全部圆满完成,业主接管电厂并投入商业运行。1.1
10、.17 “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在得到业主签发的机组“临时接收证书”后,需方将向供方签发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临时接收证书”是指供方完成了下述服务并且所供设备满足下述条件后由需方出具的证明文件:1)通过了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测试;2)通过了本合同要求的性能保证试验和现场验收;3)提交了合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手册;4)移交了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以及专用工具;在需方向供方签署最后一台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之前,供方还应向需方提交具有下述内容的文件:由供方和/或他的分包商签发
11、的,声明其合法有效地放弃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针对业主/需方或工程的索赔和留置的权利;1.1.18 “合同价格”、“合同总价”是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本合同价格的总额。1.1.19 “变更”是指经需方批准的、对可能导致履行合同或合同的某一部分的变化而对合同进行的修改。1.1.20 “质保期”是指从需方签发临时接收证书之日起到需方向供方签发的该合同设备最终接收证书之日止,时间为两(2)年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后4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如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保期将从设备维修或更换后投入运行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详见本合同第12条。1.1.21 “最终接收证书
12、(Fi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最终接收证书”是指本合同项下所供全部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由需方向供方签发的对合同设备最终接收的证书。在电厂达到如下条件时,需方将向供方签发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最终接收证书”:(1)需方已经得到业主签发的电厂“最终接收证书”;(2)供方已经完成了所有未完的工作;(3)供方已提交了合同设备的竣工资料;(4)供方已经支付所有损失赔偿和其它应支付的款项。1.1.22 “合同方”是指需方和供方,“合同一方”指需方或供方。1.1.23 “日(天)”是指一个日历日。1.2 相互性约定1.2.1 需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所涉及的
13、本合同的任何协议、确认或谅解备忘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需方与项目业主的合同条款作出修改或者补充影响到本合同,双方应该协商修改本合同。1.2.2 供方将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条件、使用环境、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或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1.2.3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进行分割、分包给第三方。并且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
14、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机构)。1.2.4 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或外购件供货商的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但需方的这些行为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1.2.5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决定均指书面的通知。若通知要求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得拖延或延误。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除非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中有特殊约定,双方同意应在收到对方文件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1.3 合同标准及语言1.3.1 本合同适用国际标准、XXX国家标准及等同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2 水环真空泵技术协议
15、的相关内容。1.3.2 本合同主导语言为中文,但合同附件中仅使用英文的内容以英文为准。1.3.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通知、函件、邮件、传真、文件、图纸、资料、标识应使用中、英文对照。但是,各类进度计划、报告、报表、安装说明书、运行和维护手册等均应采用中文和英文单独编写,并同时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应提交中英文对照版本。另外,当需方有特别要求时,供方应单独提交英文版文件。1.3.4本合同、附件、图纸以及规范规定的所有尺寸和物件均采用国际标准单位(SI)。除非另有说明,语言均按照众所周知的和普遍接受的技术或贸易的意思加以理解。1.4 解释除非根据上下文要求有其他的解释:1
16、.4.1 所涉主合同中英文词语的表述不论以单数和复数形式出现,均可相互指代。1.4.2 对于对工程的一般监督、图纸及规范的审查、进入现场以及业主的其他类似权利,“业主”一词应包括业主代表及独立工程师。1.4.3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包括对其进行修订、增补和修改的文件,或根据其条款签订的文件。1.4.4 “在此”、“于此”、“据此”、“关于此”及相似的词语指整个合同,并不单指合同、附件的具体某条某款。提到“条”或“附件”应指本合同的“条”和“附件”。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具体规定,“包括”在任何时候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1.4.5 “合同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合同生效日期。2
17、合同标的供方为需方提供4套用于2150MW燃煤电厂项目的水环真空泵、技术资料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2.1 供货范围 2.1.1 设备名称:水环真空泵型 号:2BE1 303- OMY4数 量: 4套供货范围:包括水环真空泵本体、附属设施、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详见合同附件 2 水环真空泵技术协议中 “供货范围”部分。2.1.2 全部的技术资料及操作软件(如有),详见合同附件 2 。2.1.3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两(2)年质保期正常运行备品备件,详见合同附件 2。2.1.4 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性能
18、保证试验所需的全部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口设计配合、工厂监造服务、现场安装及调试指导、设计联络会和技术澄清等,以及国内外人员培训(如有)、质保期内维护和维修的指导及服务等。详见合同第9条及合同附件 2 。2.2 供方应负责合同设备的国内运输并办理运输一切险。2.3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设备的设计、供货范围和原产地、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按照本合同附件 2 “水环真空泵技术协议”执行。除非本合同附件 2明确排除在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
19、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2.4 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二十五(25)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业主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供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供方应提前 六(6) 个月通知业主,以便业主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如果业主要求,供方须在停止备件生产时,免费将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料等提供给业主。2.5 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质量保证期),应将合同供货范围内
20、的设备改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需方。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需要改正,供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技术文件。2.6 对本章的第2.4款、第2.5款和合同中己明示其有效期条款一直有效到该条款有效期结束,不因本合同的有效期满而失效。3 合同价格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5 包装及运输5.1 供方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出口机械、电工、仪器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框架木箱和合同附件 5 “设备和材料包装储运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进行包装,使其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具有减震、防冲击措施,不得造成运输过
21、程中的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根据设备本身和施工现场的特点,包装应分别具有防雨、防震、防晒、防霉、防摔、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对精密部件的包装,应考虑其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的受力不会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供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有效可靠的防锈防腐和加固防护处理,以适应远途运输条件和多次装卸、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设备运抵现场时,包装和防护应该完好,表面清洁、内无异物,零部件、装箱单和技术资料齐全。供方应承担产品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产品损害或灭失的责任。5.2 供方对包
22、装箱内和捆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设备名称、部件名称及该部件的零件号。对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单独采用木箱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随机备品备件”、“两(2)年质保期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仪表”(如有)等字样。同时,在箱内附两(2)份详细的中英文对照装箱单。对于非捆装物,上述内容应清晰标志于金属标牌上。设备铭牌应为金属铭牌,上面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表明:设备名称、主要参数、型号、制造厂和原产地等信息。(1)所有的标签、铭牌、标记、说明、警告牌均应用不锈钢铆钉或电镀的自攻丝螺丝钉及其他被允许的方法安装,不允许用黏贴方式安装。(2)所有铭牌必须由经
23、抛光处理的或亚光的不锈钢制成,并铭刻黑色的文字,字体的大小应能满足在工作区清晰可见。(3)所有警告牌必须由经抛光处理的或亚光的不锈钢制成,并铭刻红色的文字,安装在能最大限度保证人身安全的位置。(4)所有安装在盘或操作台内的设备必须单独安装由经抛光处理的或亚光的不锈钢制成的识别标签,或层压的塑料识别标签及经需方认可的制造厂商标准的识别标签。5.3 运输标志及唛头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黑色油漆以至少30毫米高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唛头(根据需方提供的样式)(1)项目名称;(2)合同号;(3)交货地点;(4)收货单位名称;(5)设备名称;(6)箱(件)序号、箱(件)总
24、数;(7)毛重/净重(公斤);(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9)制造厂及项目总承包商名称。凡重量大于等于2吨的货物,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中心及起吊点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对于形状或重心不规则正常吊装困难的货物,应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印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防潮”、“远离放射源及热源”、“温度极限”、“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等字样。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5.5 供方应在交货前三十(30)
25、天,向需方提交中英文对照的装箱清单、工具清单、备品备件清单的电子版。在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装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两(2)份,同时快递邮寄需方两(2)份,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同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和技术说明的电子文档。装箱清单与装箱状态必须完全一致,否则造成清点上的延误按供方交货拖期处理。5.6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5.7 对于木质包装,供方应根据中国和进口国有关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管理规定,取得熏蒸证明并在合同货物木质包装上标注除害处理标识。5.8 格栅式箱子及类似的包装,应用于盛装不至于被
26、盗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5.9 对于易变形、易腐蚀物品的包装,应按照船(陆)运和保险组织要求做好相应的标志。5.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气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干燥气体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气瓶。5.11 对于袋装、捆装和散件等不便于在实际的外包装上做标志的,应在袋装、捆装和散件上用大于1.6mm粗的铁丝系紧两个金属标签。在每个金属标签上压印出标志。金属标签上有两个孔分布在两端。用铁丝系紧标签,铁丝应穿过金属标签的两个孔,铁丝在每个孔上系紧。5.12 供方及其分包商(如有)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
27、箱应连续编号,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5.13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具有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5.14 特殊设备要求5.14.1螺栓(主要是指地脚螺栓及高强螺栓):外包装应采用铁箱或木箱,内包装应采用较好的PVC塑料盒或其他较好的防水材料制作,丝扣应添加防锈油、脂等。5.14.2管道及弯头:采取框架或铁箱包装,所有的管道或弯头必须封堵头。5.14.3小件(易散落件)必须用铁箱包装或木箱(不可用框架包装),超过5吨的设备亦必须用铁箱或铁框架(适用于不易因吊装等因素而散落的设备)包装。所有的框架包装
28、或捆装,必须在包装框架与设备之间、设备与设备之间增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免因磨擦而损伤设备。框架的各个面必须添加辅助支撑,以增加框架的强度。5.15 每个木箱、板条箱、桶、筒、捆和散件采用红色油漆在箱子表面沿边刷适当宽度红色油漆条纹一圈。5.16 如果供方负责装载出口集装箱,供方应在装箱以前对集装箱的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货物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货物在集装箱内移动。5.17 包装箱的外面应做好该发货单放在什么位置的标志,标志如下:PACKINGLIST HERE5.18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和
29、防蛀的包装,在设备发运之前(按照需方的通知)或随设备单独交付需方。每包技术资料封面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件人名称 (3)寄件人名称 (4)目的地 (5)毛重 (6)包装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至少一式两(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5.19 供方需负责按照约定期限将设备运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供方承担设备在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凡由于供方原因致使设备在运至需方指定地点之前灭失或损坏,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由于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的设备损坏或灭失,供方负
30、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按照质量程序返修或供应新的设备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并保证需方不因此遭受损失。供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费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供方提供需方设备箱单内容务必准确,供方承担因其资料有误造成损失的责任。5.20 如果供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可以在交货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权利的行使不得使需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需方保留对此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31、5.21 关于包装和运输标记的其它要求见合同附件5“设备和材料包装储运的一般规定”。5.22 供方对其分包商提供的产品及外购件亦均应严格按本章各款要求执行。6 交货566.1 供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国内运输和装卸,直至货物在上海港/天津港(以下简称“集货港”)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需方或需方代理人在指定地点验货、收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货损、包装损坏、货物丢失、短缺等。6.2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供方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设备/部套的完整性。6.3 交货地点及方式:集货港需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6.4 合同签订后三十(30)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
32、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培训、交货进度计划表及有关质量文件和现场培训内容。6.5 对于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但属于供方范围的货物,供方应当配合需方工程安装进度及时进行交货。6.6 交货日期本合同设备交货期、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部套交货日期详见合同附件4 设备交货进度表。每批次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收货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2.12款计算延迟交货或违约金的依据。如果需方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求供方提前或延迟交货,供方应予以配合。在需方要求延迟交货时,供方应按更改的时间交货。在此种情况下,供方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设备不受损害、损失、保证质量
33、及外观。6.7 收货单位:设备包装箱外唛头号、收货单位应按照需方的要求和合同规定书写,但交货时箱件上还需挂上临时吊牌,收货人由需方另行通知。6.8 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次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并配合需方办理原产地证明或FORM E。在每批货物启运三十(30)天前,供方应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第6.9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对于“合同附件 4 设备交货进度表”中没有详细列明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及时进行交货。6.9 在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火车发出 24 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
34、方:1) 合同号;2) 设备出厂编号;3) 货物预计运抵日;4) 货物总清单、装箱总清单及编号;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和包装方式;8) 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超过9米2.2米2.2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起吊点挂绳位置;9) 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10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提前交货,供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需方必须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
35、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的要求。6.11 交货责任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及时运交设备,交付装运单证、填报批次发运表,并承担设备、材料交接前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供方与需方的设备交接在集货港需方指定的地点。若因设备(包括装运单证,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交付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供方应按本合同12.12条款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因供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时, 供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船舶滞期费、空舱费和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其他损失。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供方实际交付迟交设备的义务。随机和共用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随该合同设备发货,应单独装箱并加以特殊注明。若因设备(包括装运单证、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交付
36、延迟而影响按期装运、延误工程进度,供方应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供方应按照需方或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提供设备材料在印度尼西亚进口报关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如果由于供方未能按时向需方或业主提供上述资料或文件,由此产生的额外的滞港费、运费、保险费、关税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供方承担。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或监造工程师到供方工厂、库房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 十(10)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6.13 由于供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供方应在需方提出要求后及时自费将存在质量缺陷的设备
37、或部件予以更换并将缺陷设备或部件运出现场。6.14 现场设备清点交接由需方负责,供方的现场代表参加。6.15 技术文件、资料交付供方应按“合同附件 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的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保证试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同时应提交两(2)份与纸质相同的、最终版本的光盘或U盘存储方式的电子文件(使用WORD文档、EXCEL工作表、AUTOCAD文档或PDF文档)。6.16.1技术文件、资料的种类及份数6.16.1.1供方应按合同附件 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中所要求的内容、数量和时间,按时提交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文件,并按规定直接提
38、供给接收方。6.16.1.2合同签订后三十(30)天内,供方应按需方要求递交给需方下述文件:(1)设备检验和试验大纲;(2)设备检验和试验计划;(3)设备设计、制造和包装发运的详细计划,格式见合同附件9;6.16.1.3在每批设备和材料出厂前九十(90)天,供方应按“合同附件设备交货状态表”的要求向需方提交“设备交货状态表”,配合需方准备和提交符合业主办理进口申请的英文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净重、毛重、海关编码、总包装件数、每件包装的外形尺寸。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过中对温度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和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
39、、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办法,并以传真方式通知需方,在其后三十(30)天内再次确认,同时通过快递将装箱清单两(2)份快递邮寄给需方并附光盘1张。6.16.1.4在合同设备出厂前二十(20)工作日,供方应提交三(3)份合同设备的全部检验和试验报告英文版,报告应包含校正曲线及必要的校正数据(如有),上述报告经需方和业主审查同意后方可发货。在合同设备出厂前七(7)个工作日内,需方应收到供方提交的下列资料:(1)产品质量合格证一式两(2)份;(2)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和危险品说明书及木制包装熏蒸证明(如有),一式两(2)份;(3)合同附件 3 “技术资料
40、及交付进度”中要求的有关单证,一式两(2) 份;(4)其它必要的资料(需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要求),一式两(2)份。6.16.1.5在提交设备同时,提供给需方技术文件(含图纸)如下:(1)安装图纸及技术资料,纸版:一式十六(16)份;电子文档:一式7份; (2)安装、运行和维护手册及说明书纸版:一式七(7)份;电子文档:一式八(8)份;(3)设备制造竣工报告,纸版:一式两(2)份;(4)安装调试用备品备件和消耗品的详细清单,纸版:一式两(2)份;(5)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纸版:一式两(2)份;(6)设备装箱单,一式五(5)份;其中,两份置于箱内,一份置于箱外,另两份快递邮寄给需方;(7)工厂出厂
41、试验、及性能检验报告,纸版:一式两(2)份;(8)业主、需方以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批准或签字的工厂检验文件,纸版:一式两(2)份;(9)含有以上(1)-(8)文件、图纸资料内容的光盘。6.16.1.6对计划进度报告的要求(1)在签订合同三十(30)天内,供方应根据主合同进度的要求,向需方提供设备制造的详细计划;(2)在合同签订后,每月月末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供月进度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上月已完成的工作情况; 本月计划完成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预防措施; 根据提供的详细设备清单,按设备名称列表描述每一项的计划完成时间,完成率、实际完成时间等; 更新的设备制造计划表。当业主对
42、运行、使用、维护说明书审查后要求修改时,供方应在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六十(60)天内将修改完的最终稿七(7)份递交给需方(交付方式见技术协议)。6.16.1.7以上提及的各技术文件的具体形式、数量及寄送要求详见合同附件3“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为满足工程建设及业主需求,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及时将相关的技术文件以快递形式寄往现场或需方所在地。6.16.2 技术文件、资料的规格要求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图纸应清晰、明确,保证复制、印刷质量,用铅印或打字均可,不允许手写,封面、装订要美观。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图纸应严格按工程项目文件、图纸编号系统(需方另行提供)进行编号。技术文件、资料要求采用国际
43、页面尺寸A4号白纸。图纸应统一成册,不能单张,幅面应为能叠成A4号或A4号的图纸。对于文件提供份数若业主有其他要求,供方应尽力予以满足。6.16.3 供方提交每批技术文件、资料时,均应附上技术文件、资料交付清单一式两份。技术文件、资料签收回执是需方按期付款的依据之一。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资料、文件,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在7天内免费向现场或需方指定地点补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资料、文件。6.16.4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成箱的技术资料以最便捷的门对门方式递交。每批技术文件、资料交邮后24小时内,供方应将有关交邮的日期、邮单号及文件、资料的详细清单、份数、合同号以传真通知需方。该交邮
44、日(以邮戳为准)作为技术文件、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并将作为按合同12.13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误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文件和资料经需方检查后发现有缺失、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向需方补充提供缺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1)设备货箱内的技术文件及资料须用密封的塑料袋包装,以防止水、油渍、污染等损坏,并在包装箱内单独钉制小箱装入上述文件。(2)文件或资料也可单独装箱随设备一起运往现场,但资料箱外的商品标志和运输标志须和设备包装箱相同。(3)供方须对装箱资料、图纸的种类、份数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装箱的有关费用,承担因装箱资料方面的问题影响资料顺利交接,由
45、此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经济责任。6.16 除上述技术资料外,供方应在合同签署日起15天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商务、设计、生产、检验、运输、资料交付等主要人员名单(包括资历)。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有变动,应事先通知需方。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不尽职的行为发生,需方有权要求更换。7 保函(10)7.1 作为供方忠实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签定后且需方向供方支付预付款前,供方应按照合同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内容自费出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供方开具的保函应该是由经需方认可的中资银行在当地分行开具的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如果供方应支付给需方的款项(包括合同违约金
46、)到期未付,需方有权从其递交的保函中索扣相应的金额。7.2 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于开立日即刻生效,可供需方在合同签订后索扣,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覆盖至电厂临时接收证书签发之日止。7.3 如果供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在电厂临时接受证书签发日之前到期,供方应根据需方指示无条件自费延展上述保函的有效期,直至业主签发临时接收证书。若需方在保函到期前三十(30)天发出指示要求供方延展上述保函的有效期,但供方未能根据需方指示在保函到期前十五(15)天妥善安排保函的延展期,则需方有权从银行收取保证金并改保函为现金存款,一直保留到临时接收证书签发之日。7.4 在下列情况下,需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索扣相应金额:(a)供方未能按照7.3条的规定将保函延期,在这种情况下,需方有权索扣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b)任何履约不充分而进行索扣;(c)任何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交货延迟、技术服务延迟和图纸资料递交延迟);(d)任何性能担保违约金;(e)供方届期未能向需方支付到期款项 或(f)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出现。7.5 需方在收到业主签发的电厂临时接收证书后,将向供方签发合同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并将在临时接收证书签发三十(30)天后向供方释放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应为扣除了在临时接收日或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