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市场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力简政放权与行政许可法落实——党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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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发市场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力简政放权与行政许可法落实党课讲稿前言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当头炮”,是激发市场活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新一届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简政放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大规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加大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力度等。XX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省份之一。“一打纲领不如一个实际行动”,好的政策贵在落实。

2、然而,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遭遇一些困难和阻力。尤其是简政放权,作为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一旦真正触及各部门利益,“壮士断腕”的难度可想而知。此次简政放权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在落实过程中“明减暗不减”、“边减边增”、“避重就轻”或“最后一公里不通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审批事项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简政放权要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真正惠及百姓,抓落实极其关键。为客观了解本轮简政放权的实际效果,发现政策落实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为下一步改革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本研究引入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XX省民意调查中心,在XX选取某市作为样本,由行政

3、审批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调查评价。一、简政放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必须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成为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要务。二、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范围第一,安全类事项;第二,资源类事项;第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事项;第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事项;第五,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问题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

4、关内部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第一,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行政许可;第二,内部与外部混合,最终涉及外部事务和权利义务;第三,“小偏门”进入了大内容。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不再保留“灰色地带”。四、取消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地方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的合法依据包括:第一,政策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指出,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指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

6、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依据。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五、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第一,主体规范;第二,范围规范;第三,标准条件规范;第四,程序规范;第五,监督规范。六、继续减少行政审批的标准第一,合法性标准;第二,实际使用标准;第三,相同相近作用标准;第四,数量

7、集中标准;第五,形同虚设标准;第六,市场调节标准;第七,创新监管标准。对策建议(一)简政放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加强顶层设计,依法改革、依效改革清理行政许可,国家是重点,省级是关键,市县级政府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速增效”、转变作风上来,力求在行政审批程序环节实现大的突破。“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的改革宣示,也是新一轮改革深化的重要特征。清理行政许可是深化政府改革的当头炮、重头戏,更应当依法进行。现行行政许可均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遵循立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

8、应按照“谁立谁废”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有同等权利的机构废止。有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取消依据法律设定的项目,国务院负责取消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项目,省级人大负责取消依据地方条例设定的项目,省级政府负责取消依据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项目。同时,完善并落实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决定其是否予以保留、取消或修改。如前所述,市县级政府虽然无权决定审批事项的立废和增减,但市县级政府既是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者,更是上一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者、上报者。应在现有法治框架下

9、,抓住“审批程序”这一关键环节,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为宗旨,合理合法变革变通。或“串联改并联”,或“集中受理一站式”,或“倒计时制”,或“容缺受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快捷高效、利民便民。同时,应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更加有效地参与、监督政府行为提供条件。(二)简政放权必须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制度,放管结合、管放平衡,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在维护公平公正秩序上下功夫。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

10、序发展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不是放弃政府管理,做无为政府,更不是无政府主义。放,是着眼于“活力”,最大限度地释放社会和市场的活力;管,是着眼于“秩序”,营造和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没有强有力的监管,行政审批的放权就难以持久。政府各部门具有“追权逐利轻责任”的惯性,之所以形成重审批轻监管的乱象,是因为权责不对等所致重事前审批,权大责小,容易乱作为;重事中事后监管,责大于权,容易怠政、懒政、不作为。目前,不少地方都很重视“放”,在积极地按计划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但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尚未看到实质性的动作。怎么放才算“放到位”?怎么管才算“不缺位”?怎么才算“管放平衡”?由重审批到重监管

11、,是政府管理的职能、方式、重心的重大变革和转移,责任更为重大。“谁审批谁监管”,是行政许可法的明文规定,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重审批轻监管”、“一批了之”已成普遍现象,如果行政机关不去履行或不去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怎么办?谁来监督?谁来问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问责机制已成当务之急,需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另外,建议加大对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清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有序发展。中介机构问题的核心有二,一是与政府机构存在利益关联,由此产生第二个问题,即垄断。因此,在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下决心斩断中介机构与部门的利益关联是杀手锏。(三)在加强行政内部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

12、作用,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效能进行科学、公正评估历史经验无数次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目前,对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尚处于薄弱疲软状态。要确保简政放权落实到位,应下定改革决心,健全监督体制,明确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主体及职责、监督措施、监督内容及监督程序等,同时加大监督督察力度,下大力气突破行政审批机构这个“堡垒”,切实打通“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让获利者“伤筋动骨”,“吐出肉来”。此外,政府作为最大的公共部门,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更应接受

13、社会监督和评估。社会公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政府管理、监督政府行为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提升公共管理、推进民主进程的必要条件。而本研究发现,公众的公民意识尚不成熟,参与、评价、监督政府管理的能力有待提高。申请人是行政审批事项的直接参与者,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有效性和必要性,理应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但实际情况不然。一方面,他们对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感到不满;另一方面,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他们对政府有着天然的信任、依赖和服从心理,从而自然而然地认为“既然政府设定了该项行政审批,就应该有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在目前这种公众的公民意识尚不成熟的状况下,更应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调查评价机构的作用,运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对各类、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助其实现从公众到公民的角色转换,成为重要的监督力量。谢谢大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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