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871139 上传时间:2020-11-0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2、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3、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二)申请人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公职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本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4、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一张;(五)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执业经历证明。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吉林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机关统一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5、应当在开展公职律师申请受理工作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职律师申请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和答复。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时限。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返还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拒不补正的,

6、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返还申请人所在单位。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具体由吉林省司法厅会同省律师协会实施。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宣誓。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公职律师证书,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注销:(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7、;(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贿赂、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为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七)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情形,所在单位应当向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公职律师主动注销的申请和单位出具的申请注销的函;符合本条第(二)(三)项的情形,所在单位或者原所在单位应当向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注销的函;符合本条第(四)至(七)项

8、的情形,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发现应当注销的情形,由所在单位配合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证书无法收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原所在单位向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说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第十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中,有法官、检察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经历的或者经过实习律师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担

9、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公职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需要考核的,考核内容由省律师协会确定。第十二条 符合司法部考核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条件的,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所在单位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四)为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

10、息公开、国家赔偿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

11、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

12、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通过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律师,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审核、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的委托,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民事

13、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分配、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每名公职律师建立执业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律师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

14、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公职律师人员变化、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等报送所属市(州)级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职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据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负责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就是否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

15、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公职律师工作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单位进行表彰。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从法律事务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对公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公职律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律师协会受理。对公司律师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公司律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公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分

16、别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业惩戒,记入本人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同时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结果抄送其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纪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职律师所属律师协会,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应当申请注销。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有以下情形的单位发出问询建议函,并对负责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的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公职律师工作管理混乱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律师年度考核的;(三)不按照本办法保障公职律师履行工作职责的;(四)不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公职律师有关管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17、员未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法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政府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人员和专门从事本实施办法中第十三条公职律师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吉林省司法厅2016年制定的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省司法厅有关公职律师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