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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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立项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立项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签订任务书六个环节。第三条 厅党组会负责年度项目审定,以及其它应由厅党组会审定的重大事项。厅务会负责年度项目指南和项目初评意见审定,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定的事项。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年度项

2、目指南建议、形式审查意见、初评项目名单建议、复评项目名单建议、立项项目名单建议、项目内容调整建议等事项的审定,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信息综合、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会同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协调预算与经费配置,与各业务处室、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相关领域项目立项过程中指南谋划、形式审查,组织项目初评、复评(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项目内容调整、任务书签订,配合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处理诚信问题等事项。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立项过程中“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诚信问题处理综合协调等事项。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协助发展规划

3、处进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管理,按照项目指南通知要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提出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方案。各业务处室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调研(征集) 、谋划、论证等过程,提出相关领域项目指南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发展规划处。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综合汇总形成年度项目指南建议,报厅务会审议。厅务会审议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必要时听取各业务处室对指南建议的说明。年度项目指南审议通过后,由发展规划处向社会发布。第三章 申报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年度项目指南中发布时确定。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

4、报并行的方式,网上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必须一致。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陆吉林省科技厅网站,进入信息系统或直接登陆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网站,网上填报、上传提交,并经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审核后下载打印纸件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九条 中省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网上审核推荐,重点审核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在纸件申报书中盖章,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推荐项目名单。第十条 市(州)或县(市、区)以及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和省直以下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真实性审核,由科技管

5、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共同在纸件申报书中盖章,并出具加盖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公章的本地区推荐项目名单。第四章 形式审查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后,原则上不能在各计划类别项目间调串,业务处室内同一类计划类别项目在不同领域间可调串。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经处务会讨论,形成初评项目建议名单,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说明。第五章 评审论证(考察)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论证原则上实行“初评+复评”两轮评审制,由业务处室组织专

6、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初评采取“网上评审”形式,评审专家不少于 5 名技术专家和 1 名财务专家。复评主要采取“网络视频答辩评审”或“会议集中网上评审”等形式,评审专家不少于 7 人(包括技术专家和 1 名财务专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业务处室从专家库中抽(选)取,初评专家、复评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 50%。第十五条 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系统提交评审结果。专家评分采取百分制,信息系统采取对每个项目的专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的计分方式;财务专家评分结果单独留存。信息系统根据技术专家评分结果自动汇总生成初评和复评项目排序结

7、果。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根据专家初评项目排序结果,按照统一要求的比例,提出复评项目建议名单及说明,经处务会讨论和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送发展规划处汇总,提交厅务会审议。未进入复评的项目名单由信息系统自动备案。第十七条 业务处室按照厅务会审议通过的复评项目名单组织专家进行复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需要修改相关技术指标、研究重点的论证项目提出修改建议并录入信息系统留存,为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业务处室根据复评评审结果,经处务会讨论,对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要结合项目谋划、管理进行统筹安排,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考察结束后要形成项目考察报告,经处务会讨论后

8、报分管厅领导,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六章 立项第十九条 业务处室根据复评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经处务会讨论,提出拟列项目及经费分配方案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发展规划处汇总,报厅党组会审议,确定年度列入计划项目名单。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任务书由申报书相关内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如确有专家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业务处室对所修改内容进行审核,报分管厅长审定,发展规划处备案后,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修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核心指标等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时,须报请厅务会审定。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汇总各类计划项目,与省财政厅会签后

9、,对不涉密的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涉及业务方面问题由相应业务处室负责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后,业务处室审核任务书,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发展规划处备案。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提请省财政厅下达拨款计划。第七章 惩戒处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在推荐项目申报材料过程中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它参与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及证明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不负责任评审行为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惩戒处理,并纳入诚信记录。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确定,重大事项须报请厅务会或厅党组会审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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