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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法官及工作人员休假实施方法为了规范全院法官及工作人员休假管理,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及吉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通过认真落实休假制度,使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充提供 受休假待遇,在繁重的工作中缓解压力,增进法官及工作人员的身 心健康,使法官及工作人员带着阳光心情工作,更好地完成各项工 作任务,为开创XX工作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第二条全院各部门须按照本方法,在年度内认真安排法官及工 作人员休年休假,全院法官及工作人员须按时按规定休年休假。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XXXxx在编在岗的法官及工作人员。第二章 年休假期限及待遇第四条法官及工作人员连续工作
2、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年休假期限及待遇:(一)法官及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 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天。(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二)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 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和省 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第 三条)(三)全院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应尽最大可能安
3、排法官 及工作人员在年度内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休假的,经 本人同意,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 休的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法官及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休假工资报酬,但因个人原因未能休假的不予支付休假工资报 酬。(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四)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最多 不超两段。当年法官及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休假的,下一年度 不予补假。(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五) 本方法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 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4、休假实施 方法第二条)第六条法官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一)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官及工作人员,请病 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官及工作人员,请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法官及工作人员,请病假累 计4个月以上的。(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七条法官及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第四条)第三章婚丧假、产假、探亲
5、假期限及待遇第八条丧假期限及待遇法官及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法官及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 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1至3天的丧假,丧假者可以给 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依据劳总薪字1980) 29号、财企字1980) 41号国家劳动 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第三条)第九条 婚、产假期限及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 励或者福利待遇:(一)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 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原98天, 共158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三) 子女十六周
6、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 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 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 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 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 算工龄。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 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 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
7、休息九十八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 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 条)第十条 探亲假期限及待遇(一) 工作满一年的法官及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 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 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 销。(二)未婚法官及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父母是指法官及工作 人员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法官及工作人员 长大原那么上是指法官及工作人员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局部抚养时 间)现在由法官及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
8、法官及工作人员 的岳父母、公婆的,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 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报销。(三)己婚法官及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一 次20天,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 理,超出局部给予报销。(三) 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四) 法官及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本条一、二、三、四、五款依据国发198136号全国人大 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第二、三、五、六 条和吉政发1981) 1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那么第一条、第八条)(六)有关
9、 法官及工作人员月标准工资的核算标准及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 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依据吉政发(1981) 1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那么第十八条)(七)符合探亲条件的法官及工作人员因病、伤回家休养等 其他原因,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已婚的超过三十天、未婚的超过 二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 期间的工资(停发病、伤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八)符合探亲条件的哺乳期离职休假的女性法官及工作人 员,可利用休假期探亲,因此,不另给探亲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 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离职休假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九)女性法官及
10、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 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 探亲待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和报销往返 路费。(十)法官及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法官及工作人员的配 偶同居一地的,法官及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 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八、九、十款依据吉政发1981) 1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那么第 六、七、十、H条)(十一)法官及工作人员配偶是军官的,军官当年不能休探亲 假的,可以给法官及工作人员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法官及工 作人员和军官均已休探亲假的,法
11、官及工作人员己报销的车船费原 那么上退回;军官己休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配偶探亲,可给一次 探亲假,车船费自理。(依据吉政发19811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 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那么第十三条)(十二)确定 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 的配偶探亲,给假一次,一次3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 个起,是否保存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探亲费用一切自 理。(依据教外综字1988) 003号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 请出国探亲假等事宜的管理细那么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十三)公派出国进修人员、
12、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 出国探亲待遇。(依据教外综字(1988) 003号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宜的管理细那么第十三条)(十四)探亲假期不得分期使用。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法官及工 作人员探亲假期,务求不要阻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 增加人员编制。(依据吉政发19811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第四章休假管理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各部门须根据本部门人员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年休假 计划,填写的年休假计划表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于每年二月底前 报干部科,另一份本部门留存,无特殊情况均按年休假计划落实。第十二条个人在休假前要把
13、工作交接清楚,部门领导对休假人 员的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三条休假原那么上在国内休假,需要出境的,除按国家政策 和法律规定以外,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第十四条年休假要讲究科学合理性,原那么上本年度内一次休 完,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最多分两段休完,但分两段休 假要办理两次休假手续。第十五条本方法所述休假申请由本人提出,须填写法官及工 作人员请(休)假申请单。非领导职务法官及工作人员须经部 门领导审批,中层领导干部须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干部科备案。第十六条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经部门领导和干 部科批准,否那么,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 休假人员假满至上班三日内,须到本部门领导和干部 科销假。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坚持院领导及部门领导带头休年休假,以此促进法官 及工作人员休假,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第十九条每年年休假从2月份开始安排,各部门对休假人员 要建立登记制度,休假前要严格办理休假审批手续。第二十条院岗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休假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以便催促更好地落实休假制度。第二十一条院机关法官及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 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