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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 精神,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加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根据公务员 法,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 职务序列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立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依照 “科学分类、专业开展”的改革思路,探索建立一套符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要求和警察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新 模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为保 障审判、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二、改革实施范
2、围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大队)中具 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在职警察。三、职位分类和职务序列(一)职位分类。根据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划分为警官职组、警员职组。1 .警官职组,指警察中履行警务领导、指挥职责的职 位组别。警官职位按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职数设置。2 .警员职组,指警察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职位组别。 警员职位按其所在单位的非领导职位设置。(二)职务序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官职组和警员职组实 行各自独立的职务序列。警官职务分4级,由高至低依次为:处级正职、处级副 职、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具体职务名称根据机构设置情况 确定。警官职务
3、实行职数管理,具体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警员职务分10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警长、二级 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 员、四级警员、初级警员、见习警员。其中一级警长和二级 警长实行职数管理并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置3个,各区人民法院设置1个;市人民检察院设置2个, 各区人民检察院设置1个。三级警长以下职务实行任职条件 管理。四、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全市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 构建与分类管理要求相适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 察管理制度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考试聘用、新进警察 任职定级、转任、职务任免与升降、工资等制度,参照
4、公安 系统警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 察培训、考核、监督等管理制度。五、套转方法根据套转前工资水平(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 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之和),按就近原那么确定一个 基准薪级,然后按如下方法套转(套转前职务任职时间的计 算截至2022年12月):(一)任套转前职务未满2年,或到达8年并已享受上 一级职务津贴补贴待遇的,以基准薪级作为其套转后薪级。(二)任套转前职务满2年未满4年的,在基准薪级基 础上上调1个薪级作为其套转后薪级。(三)任套转前职务满4年未满6年的,在基准薪级基 础上上调2个薪级作为其套转后薪级。(四)任套转前职务满
5、6年以上且未享受上一级职务津 贴补贴待遇的,在基准薪级基础上上调3个薪级作为其套转 后薪级。套转后晋升薪级、首次晋升职级和转任领导职务,参照 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六、实施步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分四步实 施:(一)2022年12月,完善方案,报市委审定。(二)2022年12月,研究制定警员职级薪级套转等具 体工作方案。(三)2022年12月,宣传发动,完成警员职级薪级套 转。(四)2015年至2016年,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建立 较完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分类管理制度体 系。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市法官职业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检察 官职业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方案,下设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工作事务。(二)加强协作。市、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 资源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 政策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市、区法院、检察院要积极参与、 主动配合,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及时报告。(三)加强宣传。加强宣传教育,使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正确理解和把握改革的意义和政策,积极参与 改革。加强对外宣传,注重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社 会舆论,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