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pdf(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案由提示】【案由提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某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确实定,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公司法公司法 第 32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 33 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
2、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 74 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 130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
3、、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 131 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 140 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展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141 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
4、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jz*.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 22 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 23 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 24 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
5、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25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
6、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34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 14 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
7、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二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实务第二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实务jz*.裁判规那么一裁判规那么一 外商独资企业未经行政审批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系股东资格确认之外商独资企业未经行政审批的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属民事诉讼的范畴。诉,属民事诉讼的范畴。【案例索引】【案例索引】
8、马德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 36 号】【法院观点】【法院观点】最高院经审理认为,马德林以其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隐名股东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该诉讼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属民事诉讼的范畴。本案中,马德林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说明了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马德林能否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等,均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需实体审理的内容。【实务指引】【实务指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9、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进展的是形式审查,立案庭不能代为行使审判职能。本案中, 对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马德林的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对台港澳独资法人股东的要求,即其提起的诉讼缺乏诉的合法性根底;同时我国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东变更等重要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须经行政审批前置程序,马德林起诉时也未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驳回诉请。原审法院立案庭“以立代审,对原告的诉请进展了实质性审查,要求原告在起诉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属于颠倒诉讼逻辑
10、,剥夺了原告马德林的诉讼权利。马德林作为实际出资人是否经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对于股东确认资格的规定,应当由法院立案后在审判阶段进展审查。因此,法院应当予以立案。裁判规那么二裁判规那么二 代持股协议目的旨在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于违反代持股协议目的旨在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于违反 合同法合同法 第第 5252 条关于合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代持股协议无效;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应建立在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同无效的情形,代持股协议无效;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应建立在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
11、议,且向公司实际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显名为公司股东的根底上。协议,且向公司实际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显名为公司股东的根底上。【案例索引】【案例索引】王云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 21 号】jz*.【法院观点】【法院观点】最高院认为,珠峰公司在成立之初,王云作为原始股东之一享有珠峰公司 40%的股权,其后经历 2005 年增资和 2008 年股权转让,王云所持珠峰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王辉,王云在珠峰公司不持有任何股份,其已不是珠峰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王云无权直接
12、向珠峰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王云如要取得珠峰公司股东身份,应建立在其与王辉及海科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且王云向珠峰公司实际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显名为公司股东的根底上。另外,根据王云起诉状及二审辩论状中的陈述,其选择隐名的原因在于躲避专利权转让合同为沈南英垫资的义务,以及防止离婚有关财产分割争议、防止以前经营存在的纠纷对珠峰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等事由。因此,即便认为通过家庭会议形式对有关代持股事宜达成口头约定,但该代持股合意目的在于逃避相关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实务指引】【实务指引】关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必须具备
13、三大要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委托合同或代持股协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代持协议并非都无效,除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代持股协议,公司对此根本不知情,其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代持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借以躲避当时行政法规监管的工具,比方隐名股东因历史或政策原因,个人不方便登记为由而签订隐名协议,对此,我们可以引用大陆法系的一个词“脱法行为,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躲避强行规定,而达成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1代持合同的双方利
14、用了合同签订的自由达成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仅在订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那么,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力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做出的行为效力。第二,隐名股东必须实际出资。在合同有效的根底上,隐名股东需向公司实际投资,这是一个必要条件。第三,必须符合人合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款规定明确实际出资人要求取得
15、股东资格,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 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需要按照公司法关于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那么,其请求不能被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因此当实际出资人要求取代名义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时,就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jz*.裁判规那么三裁判规那么三 验资报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实验资报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具备股东资格,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具备股东资格,法院有必要查明公司股东名册和
16、章程记载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情况。法院有必要查明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情况。【案例索引】【案例索引】郑修德与和静县备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东方控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 1671 号】【法院观点】【法院观点】最高院认为,备战公司设立时,验资报告记载的出资人,以及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原始股东均为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大队和中建东方,不包括郑修德。郑修德主张其为备战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须证明其与中建东方之间存在关于郑修德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中建东方为名义股东的约定,并根据约定向备战公司实际履
17、行了出资义务。一、二审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是判断公司股东资格的根本法律依据。郑修德主张其是备战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即使该项主张成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并不当然具备股东资格,法院有必要查明备战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及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情况, 一、 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判断备战公司股东并无不当。【实务指引】【实务指引】本案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笔者从两个方面进展探讨:第一,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第二,实务操作中股东资格确实认标准。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有很多种,比方认购公
18、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增资、继承、股权转让等,概括来讲无非两种形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股东资格一原始取得股东资格发起人、创办人或认购人。发起人、创办人或认购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通过参与公司设立、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者出资而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jz*.增资后认购新增资本者。增资后认购新增资本者。公司在资本运作过程中,经常需要通过增资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增资,既可以向原始股东筹集,也可以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投资人筹集,投资者通过购置新增资本取得股东资格,在性质上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继承
19、人。继承人。根据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人继承的是股东权利还是股东资格在实践中存有争议。从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来看,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性为主、资合性为辅的人资两合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继承时如果只符合资合性,又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要求。因此,继承原股东的股东资格,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股权转让,虽然已经满足了资合性的要求,却未必能够满足人合性的要求而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但凡没
20、有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权及股东资格,理由是各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已经充分表达了人合性,在处理继承问题上已经通过决议由法律规定,这并没有违背人合性。公司法赋予了“章定权,股东会并未实施,法律不能无条件保护“睡着了的权利。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
21、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确定了受让股权方成为股东的具体方式,股东以外的人可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受公司奖励取得股东资格。受公司奖励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 142 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司职工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份奖励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实务操作中股东资格确实认标准关于实务操作中股东资格确实认标准在审判实
22、践中关于如何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会审查如下证据: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名册、章程记载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在诉讼中也并非需要提交所有的证据,而是应当视具体案情而定,笔者将此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凡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推定为股东,享有股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将此推翻,比方公司章程
23、与股东名册不一致时,章程的记载要高于股东名册。第二,对当事人之间均为股东确实认之诉,那么应侧重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jz*.第三,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那么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坚持外观主义原那么,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作出商业判断。在众多利益冲突中既要充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又要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既要保护股东的利益,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完整梳理完整梳理: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适用规那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适用规那么CQLSW.NET2016-05-27信息来源:无讼阅读刘鹏飞律师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但现实情况比拟复杂,往往实际出资人、
24、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股东信息并不一致,以哪个标准认定股东资格呢?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也很大,本文就股东资格的认定中比拟统一的认识汇总了一些观点,以资借鉴。在正常情况下,作为一名适格的股东,应当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的主体。但现实情况比拟复杂,往往实际出资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股东信息并不一致,以哪个标准认定股东资格呢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也很大,本文就股东资格的认定中比拟统一的认识汇总了一些观点,以资借鉴。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那么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那么jz*.1、实
25、质要件从实质要件看,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基于股东的投资,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该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并非向公司的所有出资都是直接性的,有时是间接性的。这主要是继受取得股东地位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对公司资金的注入是由原股东完成的,这种先前注入的资金因为继受行为而转换为继受人注入的资金。2、形式要件从形式方面看,投资人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必须借助外在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外在的表彰形式就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因此从形式上讲,但凡股东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者,即可推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二、几种具体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确认1、股东之
26、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确定股东资格,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A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并且其他股东对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B 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或者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对股东名册记载作出相反认定的;C 实际出资人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2、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没有记载但以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3、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与公司之间因股东资格
27、发生争议的jz*.应当根据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公司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并责令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4、约定以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登记作为股权转让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后,股权才转移的,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仍应认定股权转让人为公司股东。5、公司或者股东与第三人就股东权益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工商登记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权益6、挂名股东的问题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全部出资由一名股东投入,其他股东既不出资,也不享有股
28、东权利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A 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按股东之间的约定处理;B 公司对外债务应由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挂名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7、隐名股东的问题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是显明股东或者称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隐名或显明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公司依据股东名册向股东履行义务,实际出资人以其与他人约定由其出资而以他人名义享有股东权利,请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关于隐名股东、显明股东的适用范
29、围、协议效力、权益争议、股权处分、和股东责任jz*.等问题的规定请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26、27 条的相关内容,在此不再赘述。8、冒名股东的问题冒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A 以虚拟人的名义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情况,由于虚拟人是不存在的,没有对立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B 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下,同样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因为被盗用名义的人并不知情,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8 条9、股权继承人股东资格的问题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
30、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三、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1、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之后, 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没有变更记载,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应股东请求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予以相应记载或者变更记载。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2、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对股东进展了记载, 但股东的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却有瑕疵,怎么办?此问题应从两方面看:第一种情况,如果股东出资有瑕疵,如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应担成认其股东身份。如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除应向
31、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作价不实,那么应有该股东向公jz*.司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采取的是形式有效原那么,目的是维持公司行为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到达保护交易平安的目的。第二种情况,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股东身份,那么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无效。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股东资格自然无法保有。在继承纠纷中,如果法院判决确认该股东根本没有继承权,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也不能继续保持。3、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 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应股东
32、的要求签发出资证明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 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 但公司却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展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应股东的要求进展相应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此时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但必须注意的是,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变更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1、诉讼当事人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
33、第三人参加诉讼。参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1 条2、举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疑心的证据, 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0 条jz*.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2 条3、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可以分为源泉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源泉证据是指证明取得股
34、东资格的根底法律关系的证据;推定证据即股东名册等记载, 但凡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主体推定为股东, 享有股东权,但是这种证据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对抗证据例如工商登记。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股东的可以对抗第三人。虽然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没有股东名册,但是有章程、分红等替代性证据,可以起到同样证明的作用。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一定要注意根底证据的效力,如果章程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发生冲突, 应该以章程为准。 股东名册作为证据具有推定效力,可以被相反证据所推翻,章程就是可以作为推翻股东名册记载的证据之一。公司有股东名册的应当根据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身份,公司没有股东名册,或对股东名册记载有异议的,应当
35、根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基于本文以上所述理念和指导思想,在股东资格确认标准上不能以单一事项为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股权权属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公平合理的做出判断。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 26 条认为,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示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做出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原那么: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确实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重因素,在具体jz*.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组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研讨会综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法论施天涛法律出版社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