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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宁波市测绘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就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治理,促进测绘事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测 绘 及 其 相 关 活 动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 督 管 理 , 其 派 出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负 责 指 定 区 域 内 的 测 绘 管 理 工 作 ;各县 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
2、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市、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 关 的 测 绘 工 作 , 并 接 受 同 级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第四条 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执 行 国 家、 省 和 市 的 测 绘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测绘事业进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 测 绘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第 二 章 基 础 测 绘 和 其 他 测 绘第五条 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基础测绘 工 程: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掌握
3、网、高程掌握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二)测制和更新 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 ) 进 行 基 础 航 空 摄 影 , 获 取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的 遥 感 资 料 ;四)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六 ) 普 查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 建 立 和 维 护 更 新 城 市 地 下 管 线 信 息 系 统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八 ) 实 施 国 家 基 础 测 绘 计 划 指 标 体 系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1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
4、第 1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第六条 市、县 市)进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的经济社会进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 计 划 ,并分 别 报各 自 的上级 主 管 部门 备 案 ;市、县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基础测绘年度方案支配的工程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范畴内的基础测绘年度方案及其实施经费,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工程,进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财政部
5、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工程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测绘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材 料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反 馈 意 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相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进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第八条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中的基础地势图测绘;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
6、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和房产专业测绘 , 所 需 的 基 础 地 形 图 由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畴应当掩盖 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势图;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和镇 集镇)、村庄的建成区应当掩盖1500或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并及时更新;第十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并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一条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符合下
7、列要求2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采用本办 法规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绘系 统;定 的测绘基准和 测 二 ) 采 用 的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类 型 与 系 统 的 建 设 目 标 相 适 应 ; 三 ) 涉 密 地 理 信 息 的 储 存 、 使 用 等 能 满 足 保 密 管 理 的 规 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进行竣工测绘;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其测绘成果纳入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范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验收
8、时应当查验竣工测绘资 料;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实行监理制度,详细规定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非本市的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前,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 证 书 等 材 料 , 向 市 或 县 市 )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测 绘 资 质 备 案 ;第十四条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测绘治理 部 门 审 批 ; 申 请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受 理 :二一)非独立法人;)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三)军队、社会团体、学校;四)法律、法规
9、、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照实供应与测绘资 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形和材料,以及与测绘业务活动有关的财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不 得 以 分 支 机 构 的 名 义 从 事 测 绘 业 务 ;第十七条 测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 务;测绘单位
10、聘用测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需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并按规3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定 自 行 保 管 或 委 托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代 为 保 管 所 聘 技 术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从事测绘作业的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件,但属暂时聘用从事非技术性劳务的人员除外;第四章测绘市场第十八条在本市从事托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平竞争的原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在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畴内的测绘
11、工程,工程单位应当委;第十九条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工程,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拨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工 程 , 工 程 单 位 应 委 托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测 绘 单 位 进 行 测 绘 ;其次十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测绘工程,工程单位应当实行招标的方式托付测绘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等依法不相宜招标的,经工程批准部门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招标方式;测绘工程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选购的,依据政府选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以下测绘工程在托付测绘前,
12、测绘工程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方案会审 一 ) 覆 盖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规 划 区 或 行 政 区 域 的 大 地 测 量 ;二)以测绘或资源调查为目的的航空摄影; 三 ) 市 级 或 县 市 ) 、 区 级 的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 四)市 或 县 市)、区 级 的 地 图 集 编 制; 五 ) 测 绘 合 同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测 绘 工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测 绘 工 程 单 位 在 委 托 测 绘 业 务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一)将整体测绘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
13、 二 ) 指 使 承 接 方 不 按 国 家 、 地 方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测 绘 ; 三 ) 迫 使 测 绘 单 位 以 低 于 测 绘 的 成 本 价 进 行 承 包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4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其次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依据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 绘 业 务 , 并 与 委 托 方 采 用 合 同 书 的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
14、务;第 二 十 四 条 测 绘 单 位 在 承 接 测 绘 业 务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一)指使托付方将整体测绘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 二 ) 不 执 行 国 家 、 地 方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测 绘 ; 三 ) 不 执 行 测 绘 收 费 的 政 府 指 导 价 或 政 府 定 价 ; 四)法 律、法 规、规 章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其次十五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工程实施前,应当持以下材料报市或县 市)测绘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一)测 绘 工 程 备 案 表; 二)加 盖 本 单 位 印 章 的 测 绘 资 质
15、副 本 复 印 件; 三)测 绘 工 程 合 同; 四)作 业 人 员 名 册; 五)工 程 技 术 设 计;其中依据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会审的测绘工程,仍应提交技 术 方 案 会 审 纪 要;其次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工程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 告 ;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 其 成 果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并组织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检;其次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拨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工程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16、的,其成果不得使用;其次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在完成测绘工程后10日内,将测绘工程的基本情形通 过 互 联 网 备 案 系 统 向 市 或 县 市 )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其次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履行测绘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内容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5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其质量保证体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合格:系应认定为不 一 )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或 不 如 实 提 供 检 查 所 需 材 料 的
17、 ;二)严重违反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 三 ) 不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测 绘 标 准 、 规 范 且 拒 绝 改 正 的 ;第三十条 市、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并准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形向社会公布;对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本市测绘行业信用治理的详细方法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章测绘成果和测量标;第五志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供应;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工程单位负责治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测绘工
18、程单位应当在测绘工程检验合格后60日内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或者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准时公布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可以托付测绘单位办理汇交;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履行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治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治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 )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或 不 如 实 提 供 检 查 所 需 材 料 的 ; 二 ) 测 绘 成 果 及 资 料 档 案 严 重 缺 失 或 管 理 混 乱 的 ; 三 ) 测 绘 工 程 资 料 不 归 档 或 归 档 不 全 且 拒 绝
19、改 正 的 ; 四)弄 虚 作 假 或 伪 造 测 绘 成 果 及 资 料 档 案 的;第三十四条 测绘工程单位或测绘成果使用者有权就测绘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 询,测 绘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告 知;测绘成果使用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因测绘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6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委
20、托 测 绘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仲 裁 检 验 ;第 三 十 五 条 建 造 永 久 性 测 量 标 志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执 行 国 家 、地 方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二)符 合 使 用 目 的; 三)附 近 无 其 他 可 利 用 的 测 量 标 志; 四)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且 便 于 长 期 保 护;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建造前,测绘单位应当将标志设计图、埋设位置、爱护范畴、占用土地或设施的权属单位等材料报市或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建造后书面告知标志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占用土地或设施的权
21、属单位;第三十七条永久性测量标志可以无偿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全部非耕地或占用城市市政设施,并免予办理土地使用或设施占用手续;使用集体全部耕地的,应 当 按 国 家 规 定 报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批 准;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应当躲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确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或县 市)测绘行政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一)测 量 标 志 拆 迁 申 请 表; 二)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三)已 批 准 的 规 划 总 平 面 布 置 图;市或县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打算;对同意拆迁的,有关单位或个
22、人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方可移动、拆除或掩盖永久性测量标 志;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相关竣工手续,并可处 1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一)建 设 工 程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竣 工 测 绘 的;7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地下管线竣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理的;工测绘未实行监第
23、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本市测绘单位未经测绘资质备案,擅悠闲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并 可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设立非法 人分支 机构未办理备 案手续 的; 二 ) 以 挂 靠 方 式 允 许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接 测 绘 业 务 的 ; 三 ) 指 使 委 托 方 规 避 测 绘 资 质 的 作 业 限 额 委 托 测 绘 业 务
24、 的 ; 四 ) 从 事 测 绘 作 业 的 人 员 不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测 绘 作 业 证 件 的 ;五)聘用临时人员进行测绘技术性作业的;六)未按规定备案测绘工程基本情况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测绘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并 可 处 1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一)将整体测绘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测绘资质的作业限额托付测绘业务的;二 ) 指 使 承 接 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测 绘 强 制 性 标 准 测 绘 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
25、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一 ) 测 绘 技 术 人 员 受 聘 于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从 事 测 绘 业 务 的 ;二 ) 测 绘 作 业 人 员 不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测 绘 作 业 证 件 从 事 测 绘 作 业 的 ; 三 ) 个 人 以 挂 靠 方 式 以 其 他 测 绘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接 测 绘 业 务 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治理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26、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权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测绘资质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测绘单位向负责测绘资质、测绘质量、测绘成果和测绘档案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形、供应虚假材料或者8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拒绝供应反映其活动情形的真实材料的,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
27、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行为,扰乱测绘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就第四十九条本方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工程、资源调查工程中,为该工程服务的测绘业务;本方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实施基础测绘工程过程中形成 , 通过各种信息载体 表 示 的 图 形 和 数 据 资 料;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27日发布的宁波市测绘治理方法市政府令第 59号)同时废止;9 / 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