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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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负总责,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规划实施、检查、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

2、第二章 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控制第四条 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分为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总量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园地面积、林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其中建设用地规模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增量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等,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包括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效率指标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前款指标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其他控制指标为预期性指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严格落实或不得

3、突破约束性指标。同时,要加强引导,积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力争实现预期性指标。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城乡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用地规模与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经国务院或者省

4、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三)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四)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五)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市、县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经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照前款执行。第八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一)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地级

5、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三)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及相关专家对基本农田占补区位、面积和质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后,组织专

6、家对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上述方案和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且补划的基本农田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逐级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仅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的,属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的,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不同县(市、区)的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的,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

7、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国务院审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国务院审批。第十条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按规定可以与建设项目用地一并报批的除外)。(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其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四)专家组对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8、报告的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组成员名单。(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纪要。(六)列入允许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情形的证明文件。(七)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的,应由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用地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八)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工作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要求实施。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并符合如下要求:(一)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

9、管部门组织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专家组成员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三)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有关项目论证,当地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四)专家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必要性。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合法性。重点是: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基本相当;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突

10、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一致。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重点是:是否立足当地实际,遵循空间布局基本规律,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和土地生态建设;是否与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4.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是否客观。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核工作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规划修改编制机关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逐级将土地利用总

11、体规划修改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凡备案材料齐备且修改图层数据符合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入库要求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级以上市上报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更新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备案的函;(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文件;(三)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及数据光盘。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情形的,可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

12、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修改材料符合要求后,可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时批准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用地。第十七条 一年之内同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进行一次规划修改(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除外,且不包括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建设用地规模置换);同一项目(立项文件中已明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除外)以同一条件只能修改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每个规划修改(包括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建设用地规模置换)方案涉及的地块在规划期内原则上只允许修改一次。第四章 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时,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调出的地块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和实地上均必须是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未经批准为建设用地。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作为拟调出地块。第十九条 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涉及单个镇级行政单位内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涉及两个或以上镇级行政单位内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4、调整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本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批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再将批准文件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条件建设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请示;(二)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方案);(三)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对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

15、内土地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先行办理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手续后,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与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间的调整,以及使用预留建设用地规模的,需参照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五章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时,以下情形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地块面积,不超过所在单个地块面积的0.5%,且总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的;(三)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

16、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审核:(一)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补划基本农田验收文件等,上述材料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

17、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复核。第六章 规划实施检查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各项规划指标如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内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具体检查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检查结果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实时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加强对各项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使用管理。推进土地管理预审、审批、供应、使

18、用、补充耕地等相关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用地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编制要求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三十条 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情形的重要民生项目,应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事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其他还包括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预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监狱、看守所、戒毒所、陵园和非营利性的墓地、殡葬场所以及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庙、道观、教堂等建设项目。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修改审核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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