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上墙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36155905 上传时间:2022-08-2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上墙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上墙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上墙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上墙规章制度).docx(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号: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审核:批准:实施日期:年 月 日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 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 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 、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 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开展规划。开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开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 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 场内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分。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 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开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开展规划 和其他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 相应人员。第十七条县级以上

3、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展改革(经贸)、公安、工 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那么,根 据本地经济开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 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 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

4、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 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开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章罚那么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予以处分。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5、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 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 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

6、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 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方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 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局部使用价值 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商务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开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

7、行。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制度【第1篇】b废旧物品回收管理方法废旧物资管理方法【1】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方法.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 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 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二、废旧物资分类(-)按用途分类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局部零配件可重新使用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二)按回收种类分类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2、电器、仪表、仪器类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4、交电、五金、水

8、暖类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7、车辆配件类8、备品备件类9、其它类(如废油等)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 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 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 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 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 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收回后的废

9、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 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其夕M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 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 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六、原那么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 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 部门修理

10、,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 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 理入库手续。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 位T分,财务部一份。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 或出售核销情况。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 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

11、资的按偷盗论处。十、本方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2】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 镭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 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

12、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米;二、经营场所具有比拟完善的平安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 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三、有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到达以下消防平安条件: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到达消防平安要求;二、必须建立消防平安组织,消防平安责任明确;三、必须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平安培训;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创造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 持相应的防火距离。第六条经营

13、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才尹正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 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 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 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 齐全方可从业。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 员,因故停

14、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工程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 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重新 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坚决依法 予以取缔;对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区内或影响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 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禁止经营以下物品及相关规定不许收 购的物品:枪枝、弹、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内部和保密文 件(定点收购部门除外);铁路、石油、电业、

15、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和军 用器材。第十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 单位开具的证明、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 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如实进行登记。任何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网点和经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收购报废机动车。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 不得窝赃、销赃;必须按规定的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业从业人员发现经营对象有以下情况,要采取措施严 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三、出售的物

16、品来源可疑或与通报的物品相似的;四、形迹可疑的;五、有关部门另外做出要求的。第十三条凡属收购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罪证的,其违规收购物品或销售违 规收购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无照 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其全部非法收购的废旧物资及 非法收入、罚款、取缔等处分。二、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 处分。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缔其营业资格。对明知是抢劫、盗窃的物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仍然收购的,要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

17、事责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的管理, 对未经登记或不佩戴胸卡的从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取缔,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 员到居民住宅区内鸣锣收购,影响居民工作和休息。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 治安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市人民的政府20*年7月1.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法【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开展,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开展,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滞IJ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 经失去原有全部或局部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 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 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 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方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

19、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 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那么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 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 管理原那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I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

20、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 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 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 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 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 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 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 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