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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 州 大 学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医疗过错纠纷 姓 名: 郭 超 学 号: 130962153210003 专 业: 法 学 教学站点: 张掖电大 入学时间: 指导教师: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2016年 4 月 1 日医疗损害责任研究Research on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目 录1 引言11.1 选题依据与意义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1.2.1 国外研究现状21.2.2 国内研究现状31.3 本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51.4 主要重点、难点、创新点52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62.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性质62.1.1 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
2、的概念62.1.2 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72.1.3.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72.2.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92.2.1 医疗行为概念92.2.2 医疗行为的特征103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13.1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13.1.1 国外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考察113.1.2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123.2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43.2.1 医疗过错153.2.2 损害事实183.2.3 因果关系203.3 免责事由 213.3.1 免责事由概念的界定213.3.2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情形223.4 医疗损害的鉴定243.4.1 医学事故技术鉴定243.4.2 医疗过错
3、司法鉴定243.4.3 医学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关系253.5.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253.5.1 举证责任253.5.2 国外医疗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考察263.5.3 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274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不足284.1 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仍未解决284.2 举证责任的分配仍不尽合理284.3 未构建医疗损害赔偿限额制度294.4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规定得不够周全294.5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304.6 未构建多元化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途径305 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建议 315.1 统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315.2 实行举
4、证责任缓和制度325.3 建立医疗损害赔偿限额制度325.4 增加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情形 335.5 建立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345.6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制度 34结语35参考文献36中文摘要医疗损害责任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难点问题,它深度体现了医患双方的博弈和妥协。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立法者不仅要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平衡利益,而且还要在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与全体患者利益之间做出价值取舍。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终结了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对解决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但一些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本文从医疗
5、损害责任的概念入手,明确医疗损害责任性质从有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出发,定性为侵权责任性质,阐述了医疗损害的法理基础,指出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建议。 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 分为医疗损害责任概述。首先界定了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进而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其次,阐述医疗行为概念和特征。 第二部 分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是本文的理论难点。首先,论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其次,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医疗过错、损害事实、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并对医疗过错的认
6、定标准,损害范围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再次,介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免责事由,分析了免责事由的依据。然后,界定医学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厘清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后,考察了国外医疗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阐述了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选择。 第三部 分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不足进行了探析。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赔偿标准等,但现行医疗损害责任仍存在一些问题: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仍未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仍不尽合理;未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限额制度;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规定得不够周全;未规定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未构建多元化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途径。 第四部
7、分 为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建议。这是该文的落脚点。针对医疗损害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统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建立医疗损害赔偿限额制度;增加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情形;建立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仲裁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关键词: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对策建议 Abstract Medical liability is the focus of social problems,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it reflects the depth of
8、 the game both doctors and compromise. Medical behavior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and other tort liability is different. Lawmakers should not only in patients with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but also in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medical and health
9、 service with all the patients to make choices between interests value. The tort liability law unified the concept of medical injury, end the culture of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to solve the medical dispute ha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But some problems have not been fundamentally solved. Start fro
10、m the concept of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lear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to nature - starting from the need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the qualitative nature of tort liabilit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basic theories of medical injury, and points out the tort
11、 liability law of medical liability provisions shortcomings and, improving medical liability of countermeasures. The article main text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an overview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The first defines medical malpractice,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thus the def
12、inition of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a clear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the nature of tort liability. Secondly, to explain the concep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medical practices. First defines medical accidents, and limiting medical liability, secondl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s and char
13、acteristics of medical behavior, clear medical treat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subject, object and content, and then discusses medical liability is basic relationship is contract relationship, but for liability concurrence, select the tort liability for the legal rights of patients more protecti
14、on, so limiting medical liability for tort liability. The second part is the medical liability of legal theory. This is the theory of difficulty. First of all, discusses the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attributable to the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combined with a presumption of f
15、ault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Secondly, described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for damage, medical mistakes, damage to the facts, the facts of medical fault and the damage of a causal relationship, and medical mistakes that standard, the scope of damage and causa
16、tion identified were discussed. Again, defining the technical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s and medical mistakes Forensic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Finally,introduced Chinas Tort Liability Act provides exemption subject matter, analysis of the basis for the exemption before the
17、And then to study a foreign medical damage to the burden of proof on our legislative options. The third part is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on medical liability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rovisions on this. Our country tort liability law although united medical liability concept, compensation standar
18、ds and so on,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e culture of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system is still not solved; The burden distribution is not reasonable; Not provided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quota system; Medical institutions without prejudice to provisions not well; Not provided medi
19、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Not build a multiple solution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disputes way. The fourth part is perfect medical liability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This is the essences of this paper. Diagnostic medical liability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uni
20、ted medical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system, perfect the expert auxiliary people system; The easing the burden system; Establish the 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quota system; Medical institutions increase without prejudice to situations; Establish th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 th
21、e medical liability dispute arbitration system. Keywords: medical injury, Tort liability, countermeasures 第一章 引言1 引言 1.1 选题依据与意义 医者仁术也。古今中外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的神圣职责,一直为人们所尊敬和仰慕。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频发,医疗侵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2 年至 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别是 10249、9079、8854、9601、10248、11009、13875 件,
22、结案是 8741、9046、8738、9029、10129、10477、12858 件。由于统计是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个案由进行的,还有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是使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个案由的。如果全部加上,那么这类案件可能更多。而在这些数字背后,是患者、家属大闹医院、医生被砍等恶性事件在各地持续上演和医生带钢盔上班等奇闻轶事屡见报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毋庸置疑,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未能平等保护,是导致医患矛盾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实施之前,我国审判实践适用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制度。一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诉因的双轨制,既有医疗
23、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又有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既有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三是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由于适用法律不同,导致赔偿数额差异巨大,患者深感不公平。而同时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还面临着诸多难题:首先这类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证据认定难;其次医学鉴定多个结论,意见不一,鉴定采信难;再次医患双方严重对立,调处化解难;最后审理周期
24、长,按期结案难。应当说,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上述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解决,初步实现了立法者确定的基本目标,即: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问题,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地处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但客观看待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得并非尽善尽美,实践中的一些老问题依然没有妥善地解决,而新问题还不断滋生,如何公正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平等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实现医患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共赢,成为一项重要
25、的法律课题。 研究医疗损害责任有如下重要意义:一是明确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不清,权利不明,是当下医疗关系的写照。造成这种现象原因很多,最根本的是没有厘清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医疗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发生医疗损害时,由于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不明确,导致对发生的医疗争议无法解决。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有利于明确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不履行义务或者在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二是确保医疗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鉴定不统一、审理难度大、周期长、法律适用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
26、件的公正处理,造成了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研究,对如何理解和适用现行的法律及基本原则,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了不足,提出完善医疗损害的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写作的目的与意义及相关背景;第二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概述;第三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指出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不足;第五部分是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建议;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医疗合同的性质:医疗关系是医患关系的核心,它是在患者在接受医疗服
27、务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医疗合同关系。由于大多数的医疗损害都是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合同中发生的,故对医疗关系性质的界定事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国外有关医疗合同的性质的学说有:一是准委任契约说。此说系日本通说。该说认为医疗合同是患者为了治愈疾病,委托医师开展适当的诊疗活动,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并不要求把治愈好疾病作为合同的内容。二是雇佣契约说。此说为德国通说。德国民法规定,委任合同为无偿合同,而医疗合同大部分是有偿合同,所以医疗合同不能成为委任合同,且医疗合同不以治愈疾病为合同内容,也不适用承揽的规定,因此为雇佣契约。在英美法上主流学说也认为医疗契约系雇佣契约。 (2)医疗损害的违约
28、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是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是两个法条的竞合,而非请求权的竞合。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一般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特别义务,同一行为既有侵权责任的规定,又有违约责任的规定,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者形成合同关系,医方因过失而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请求权竞合说。此说认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某一具体事实,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请求权,也可以选择侵权侵求权,尊重其自主选择。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29、此说与请求权竞合说不同的是,当某一事实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时,不产生两个请求权,仅产生一个请求权,而有两个法律基础,其内容结合两项基础规范,由债权人选择对其有利部分。在医疗关系中,医疗损害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可结合两个基础规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行使请求权。 (3)医疗损害责任分配。美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即医疗损害的发生应该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致,而医务人员又是可能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德国法采用表见证明规则,即以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前提,从医疗损害的事实推断出医疗过失的要件事实。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30、1)医疗关系的性质: 一是“公益说”。这种学说认为我国的医疗机构是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非营利性机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必要时国家还适当给予财政补贴。故医疗关系应由行政法予调整。但是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的民营医院、外资医院和私人诊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大打折扣,因此“公益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二是消费行为说。该说认为,医疗关系是消费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系消费行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系经营行为,故双方之间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这种观点也不完全正确。医疗机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营者,患者
31、前去就医,因患者个体体质的差异性、医疗水平的局限性和医学学科的诸多未知性等因素,导致医疗机构并不能百分之百完全治愈疾病,而且医疗机构与患者并非一对一的关系,还涉及全体患者的医疗利益等,这些都决定了医疗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三是医事法说。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不宜用一般律调整,须制定专门的医事法。这种提法颇具新意,但现阶段不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医疗关系本质上就就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患者去医疗机构就诊,须缴纳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后,为患者诊断治疗,双方是医疗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五是侵权行为说。该种学说认为,医务人员负有遵守法律、法规、
32、规章及诊疗规范的一般注意义务,当其违反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时,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法。六是责任竞合说。该说认为,医疗关系本质是合同关系,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医疗机构一方面因不适当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因造成人身损害构成侵权,由此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一般而言,选择侵权对受害人权利保护较为有利。 (2)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说。这种学说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医疗机构的行为有过错,才能承担责任。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能较好地平衡了患者、医疗机构及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二是过错推定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医疗行为具
33、有特殊性,由于医患双方地位不对等,不宜适用过错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医疗机构应就其在医疗损害中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综合说。此说代表人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三元的归责原则体系,即以过错原则为主,推定过错和无过错原则为补充的多元归责体系。具体而言,一般情形下适用过错原则,特殊情形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则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3)医疗鉴定制度。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统一的问题。在同一医疗损害案件中,选择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则
34、交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患者选择医疗事故的案由的,则由各地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患者选择非医疗事故案由的,则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这样同一起案件选择不同的案由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形成多头鉴定的混乱局面,加之双方无隶属关系,亦不存在效力高低问题,故造成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相当困难。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林文学等学者建议统一医疗过错鉴定体制。 (4)医疗仲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患者对医疗纠纷提出仲裁的权利。但由于提起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致使患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
35、提请仲裁不失为解决医患纠纷的的有效举措。学者柯阳友、吴英旗、杨传兰等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1.3 本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本文拟研究方法主要有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等。 1.4 主要重点、难点、创新点 本文的重点是从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着手,厘清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阐述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找出医疗损害制度的不足,以期完善。难点是医疗损害责任涉及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三方的利益,如何恰当平衡,妥善处理,选择最佳路径颇费思量。创新点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从立法建设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
36、对策。 本文有关医疗纠纷的相关数据缺乏,所涉及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理论比较复杂,加之本人的理论功底和学术研究水平薄弱,都影响到对问题的深入和系统研究。第二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2.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2.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医疗损害的被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并因此导致了二元化责任体系。故欲界定医疗损害责任,须厘清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进而准确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2.1.1 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在 1987 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2 条规定
37、:“本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当说,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无疑对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个定义并不准确,首先办法将医疗事故的主体限定为医务人员而非医疗机构;其次,它将医疗事的主观状态故限定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未包括故意;最后,它将赔偿范围限定于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不包括未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针对以上不足,2002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 条重新规定了医
38、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 与医疗事故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医疗事故,它是指除医疗事故之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通常是指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致使患者人身受到的损害。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此后,我国司法实践遂将医疗损害人为地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
39、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于二者在诉因、审理程序、适用法律及赔偿数额的等方面差异巨大,最终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造成同一种医疗侵权行为类型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无法对患者的权利统一进行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划分既不科学,亦不准确,反而引起法律上适用的混乱。 2.1.2 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为了改变上述局面,制定一个统一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迫在眉睫。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使用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名称,抛弃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称谓,终止医疗侵权概念、案由及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的局面。最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实现了患者权利统一、平等的一体保护。 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
40、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或者只要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不问有无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涵盖了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等。依据这个定义可以排除以下四种情形适用医疗损害责任:(1)医疗机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杀、自残的(2)医院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的;(3)医疗机构故意伤害患者的;(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对于上述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而非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2.1.3.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医疗机构的职责是治
41、病防病,救死扶伤。在其履职尽责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医疗损害,这种损害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所致,故既非刑事责任,也非行政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但这种民事责任是何种性质,需要从医疗关系着手分析。 (1)医疗关系。所谓医疗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受患者委托或者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紧急救治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是医患关系的核心,但也包括非合同医疗关系的无因管理和强制治疗。由于非合同医疗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和强制治疗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故不再赘述。患者到医院就诊,其挂号行为视为要约,医疗机构给付患者的挂号单视为承诺,双方医疗合同即告成立。在紧急情况
42、下,患者被送至医院,医师采取救助措施,医疗合同就宣告成立。我国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根据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不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医疗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医疗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和个人诊所,它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乡镇卫生院、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等。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医务人员是否是医疗关系的主体。所谓医务人员是在医疗机构中具体实施操作医疗行为的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医务人员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其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医务人员承担
43、责任,故医务人员不是医疗关系的主体。患者是医疗关系主体的另一方,通常是指患者本人和发生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残疾或者死亡时,患者需抚养的人及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近亲属。医疗关系的客体是医疗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即医方的医疗行为及所产生的结果。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医方的权利有:治疗主导权、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的自由裁量权和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等。医方的义务有:诊疗义务、制作和保存病历义务、告知说明义务、转诊义务、保密义务等。患者的权利有:接受诊疗服务的权利、获得适宜医疗的权利、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身体自主权、人身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等。患者的义务有:配合治疗的义务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 医疗关系是合同关系没有异议,需要探讨的是医疗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类合同。目前的学说有准委任说、委任说和雇佣契约说。笔者倾向准委任说,因为它同我国的委托合同最为类似,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医疗合同。第一,医疗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与诊疗债务不是对价关系,故患者未支付诊疗费用时,医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在医疗合同中,医方不能随时解除合同,否则会造成患者生命、身体的损害。由此,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仅只在委托处理事务上与委托合同类似。 (2)医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