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研究.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研究 【摘要】近年来,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民事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24号指导案例进行参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广泛存在着类案异判的问题,因此需要对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进行考察,对这些裁判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官判决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判决的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探索出一条比较合适的路径来对该类案件进行裁判,避免因个案的不公正而削弱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关键词】特殊体质;医疗损害纠纷;司法实践 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纠纷不在少数,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类案异判的问题,在同样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场合,不同的法官对于责任
2、承担的认定却不尽相同。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最高院于2022年1月26日了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根据此判决,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没有过错,那么其特殊体质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但是该判例针对的仅仅是交通事故纠纷领域,而医疗损害纠纷与交通事故纠纷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能否直接适用有待商榷。 一、问题的提出 试比较以下三个同样涉及特殊体质的医疗纠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例一:孕妇梁某产前在甲医院进行产检,检查结果显示正常,遂选择顺产,结果因为甲医院产前检查做得不够完善,未能正确评估新生儿顾某的体重(产前预估3900克,实际4500克),导致孕妇发生肩难产,之后医方对新生儿的抢救措施
3、不到位,使得新生儿患有脑瘫。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患儿的脑瘫疾病与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医院提出受害人特殊体质抗辩。最后法院根据该鉴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101%)责任。案例二:产妇周某临产至丙医院处治疗,因丙医院在周某的分娩过程中对周某的病情认识以及手术的风险评估不足,未对患者周某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及周某自身患有的肾孟肾炎等疾病、胎盘前置等问题,造成了周某死亡的损害结果。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医院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案例三:患者胡某因先天性心脏病到乙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医方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因为多种因素导致胡
4、某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手术的风险性、患者自身特殊体质、手术并发症等原因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医方的过错行为与胡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拟参与度为1%至20%,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将这三个案例进行对比可以发现:面对同样涉及特殊体质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不尽相同甚至大有异处,跨度非常大,但仔细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又会发现这些案件还是不同的,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医疗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过错程度。 二、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医疗损害纠纷简述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内涵。所谓特殊体质,
5、是指与正常体质相对、与常人的身体状况相异的体质,既包括身体方面的特殊体质,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特殊体质。对于受害人患有的高血压、心脏病以及对某些药物的过敏反应这些是否属于24号指导案例中所称的特殊体质,笔者认为,在案件裁判中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时提出了“特殊体质”并将其作为应当减轻责任的事由时,法官在裁判时就不得不回应这个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受害人自身体质与医疗损害相结合的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自身体质异于常人且当事人作为抗辩事由的,均认为属于特殊体质。(二)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
6、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违反告知义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患者发生了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医疗活动存在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触及法官的知识盲区,法官无法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自身所学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因此这些就有赖于医学鉴定机构科学客观的鉴定。 三、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医疗损害案件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的现状。关于涉及受害人
7、特殊体质的医损案件,法官裁判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规则:“蛋壳脑袋”规则和原因力规则。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原因力规则,应当考虑医院的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区分过错参与度,根据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来判定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不过目前占主流的是原因力规则。(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法官并非全能,医疗损害纠纷中确实涉及许多非常专业的问题触及法官的知识盲区,需要医疗机构来进行鉴定,但是司法实践对鉴定意见过于依赖,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案例都是直接根据鉴定意见来进行判决,鉴定意见
8、中确定的责任份额就是实际判决的责任份额。但是就因果关系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多是从医学方面的角度来考虑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法院的判决在确定责任分配时应当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参考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到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责任分配,而不是完全照搬鉴定意见。2类案异判情况广泛。在前文就已提到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于涉及特殊体质的医损案件采用的依据不同,蛋壳规则有之,原因力规则亦有之,这就导致司法实践大量存在类案异判的情形,裁判结果跨度很大,这对于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是不利的。3将受害人特殊体质当作受害
9、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法官将受害人特殊体质当作受害人的过错,以此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事由,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所谓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特殊体质只是发生在受害人身上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受害人特殊体质虽然不属于受害人过错,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但是在确定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被考虑。 四、关于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几点思考 (一)“蛋壳脑袋”规则与原因力规则应如何选择?医疗损害案件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不同,医务人员是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进行医疗活动,造成医疗损害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医务人员
10、的过错行为,还包括患者本身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活动如手术的风险性、患者的特殊体质、当地的医疗水平等等,若不加区分地适用“蛋壳脑袋”规则,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医疗机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时候就需要选择原因力规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即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原因力大小,考虑医疗机构的损伤参与度,并以此来确定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这样显然比“一刀切”地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要显得公平很多。(二)特殊体质在裁判的哪一个环节加以考虑?由于存在受害人特殊体质这样一个影响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审判的因素,那么就要考虑这个因素在裁判的哪一个环节加以考虑。要引入原因力规则,考虑医疗机构的原因力大小,
11、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客观上是有一定的联系或者说是因果关系,这就势必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损伤参与度和责任承担,因此在判断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就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三)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看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除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官在审理中还应当考虑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性,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还要考虑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