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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须知一、举证责任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当 举证责任。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 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 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当不利后果。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 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 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
2、、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 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 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当举证责任。二、证据要求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 证人进行对质。三、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由本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 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 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 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四、交换证据本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 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委认可,也可以由本委指定。五、补充证据仲裁庭视案情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 内补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补证的,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 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