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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 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 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 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 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 租的行为。(二)房产出租是
2、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 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 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 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 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 执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 定;对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1 .已
3、被依法查封、冻结;2 .属于违法建筑;3 .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4 .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5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四)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 准,不得对外出租。原则上,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五)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社 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 租金进行评估,提出拟出租房产的租赁评估价。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 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六)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
4、,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 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属于以下情形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 由,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1 .出租给省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省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 项工作临时机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 赁评估价;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协议 租赁,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2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协议 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3.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七)单位出租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适
5、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八)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以非公开 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 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九)单位将房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 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按简易流程在“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资产云”)进行对外公开收费情况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 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 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
6、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准确性负责:1 .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 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 评估价等);2 .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3 .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备案并赋码的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或者 价格标准相关佐证材料;4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5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租赁期 限5年以上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 方式
7、出租的意向承租人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意 向协议以及意向承租人需要转租的情况说明及政策文件依据等。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审批的房产出租事项,需同步报送纸质材料,第 4、5项证明材料已在“资产云”上传的,不需另行提供。(十一)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 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 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 租。出租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 件。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范围以外的,可委托所在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 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十二)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 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80%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 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十三)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原则上承租人不得转租。确 需转租的,出租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相应 约定。如未经许可,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 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十四)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出租方案在确
9、定承租人后,应当签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的租赁合同,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 行合同备案。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出租单位 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不得承诺认购、 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十五)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管理,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 履行或合同被终止的,出租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 害。合同变更和终止情况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备案。收取的违约金 视同房租收入管理。(十六)租赁期间,因出
10、租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房 产接收单位承继原租赁合同;因政府土地征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可 协商确定原租赁合同承继主体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公开招租确定的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 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合同的(合同主要条款不发生变化),征得出租单位同意 后,解除与原承租人的合同关系,并由出租单位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剩余年 限的租赁合同。出租单位应在重新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变更情况上报主管部 门,并在“资产云”备案。(十七)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出租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收回,继续 用于出租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原房屋承租人享有
11、以同 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原租赁期限已到,新的出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 的,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人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连续最长不得超过6个 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 即予终止。合同变化情况应在“资产云”备案。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十八)单位房产出租一般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合同中约定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或一次性收取。(十九)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 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经费自理单位出租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二十)
12、房产出租收入应当及时上缴省财政。行政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作 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二十一)单位对出租房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 况,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 息。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二十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房产日常管理,维护房产安 全,盘活闲置房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出现该租不租、违规出租的 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 日常管理及出租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收
13、缴出租收益。财政部门负责对单位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对单位内控制度、出租行为、 租金收缴等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十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事项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 态管理,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财政审批、合同备案、收益收缴等事 项,应当在“资产云”线上办理。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资产卡片信 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二十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1 .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2 .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3 .故意拆分租期规避审批;4 .
14、违规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 的奖金福利;5 .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6 .违规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独立执业;7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和公开交易;8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二十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产出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六、其他方面(二十七)省级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对外 出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与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营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 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涉及国有房产 出租的,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方式出 租;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应当报出资事业单位或履行监管职 责的主管部门批准,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二十八)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 111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
16、,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 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以及放管服”改革要 求,提高资产盘活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高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 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 成部分。2010年,我厅出台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
17、(浙财资产2010 61号),2017年,出台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 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 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 件),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作为重点资产进行监管,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 预防资产出租环节腐败、防范资产流失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 来,在审计、巡视以及财政专项检查反馈问题中,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行为 违规情况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房屋土地资产闲置浪费、违反出租管理审批程 序、违规招租转租、超期出租、租金收益未按规定收缴等方面。因此,在“放管 服改革、”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等新形势下,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 产出租管理,明确管理权
18、责、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有必 要对111号文件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办法共包含六部分二十八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 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与117号文件相比,除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 位的国有房产外,还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 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同时对 干部周转房、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特殊情况予以明确。对不得出租的 情形增加了 不符合安全标准
19、的,防范火灾、房屋结构安全等风险隐患。(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1 .明确租金价格评估和公开招租要求。房产出租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评估,单位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已有的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确的, 可不作评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 赁评估价。2 .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出租给省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 业单位、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其他机构,可以零租金协议出租;出租给其他国有单 位,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租;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 租。3 .明确
20、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 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 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 .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及审批程序。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 序,并按规定报批。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 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以非公 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时,对单位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
21、开收费的,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备案制 度。5 .明确申报材料。与117号文件相比,增加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正 面、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依据材料。并明确已在资产云卡片 登记上传的资料,不需另行提供,推动单位健全卡片信息。6 .放宽公开招租的平台。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 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 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相关竞价方式参照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另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流拍、转租等情形。(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明确合同备案要求。单位应当在签
22、订租赁合同后 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明确房产租赁期间,合同变更、承 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其中:对经费自理单位出租收入与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同时明确 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追究。针对目前各单位存在的主 要问题,建立负面清单。(六)其他方面。明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产对外出 租,参照执行;对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营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
23、并执行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提出内部管理决策要求。明确办法 施行时间。对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履 行至合同期满。三、主要特色办法延续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并以制度形式 固定下来,主要有以下特色:(-)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转 变。进一步简化房产出租审批权限,调整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对5年以内的 公开招租和6个月以内非公开出租等审批权限下放给由主管部门。随着部分审批权 限的下放,房产出租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而财政部门则将工作重心放到存在一定 审批风险事项的审核把关上,将进一步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拓宽招租渠道、提高房产出租率。针对单位提出的公开招租渠道单一, 效率不高的问题,明确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 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在提高出租效率的同时,更加体现市场公 平竞争原则。(三)对特殊管理事项更加灵活。对单位提出的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 教学场地、产业园等特殊出租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备案管理。(四)更加重视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瞽口水平。对出租事项通过资产 云实行申报审批、合同备案、收益收缴全流程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