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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方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方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方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 管理制度。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那么,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 量。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学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学位评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学位办公室由教务部代行 职能。第六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负责本系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第七条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凡学院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 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老实守信;(二)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方法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第十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 学分,符合本
3、方法所列条件的,可补授学位。第十一条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二)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终止的;(三)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四)毕业论文作假的;(五)由于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第十二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开除学籍除外)者,凡能改正错误,不断上进,不 再有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在学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其具体条件 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另行规定),可在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恢 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申请表(表1-1),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学院学位评定委 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审
4、议通过,可授予学位。.第十三条发生以下行为的属于毕业论文作假:(-)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或组织毕业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代写的;(三)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最终提交的毕业论文经查重到达35%以 上的;(四)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十四条有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属于在校生的,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毕业 后两年内且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十五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 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院不再接受被处分人的学位申请。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
5、第十六条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各系在每年五月初对毕业学生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系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通过,提出学位授予的毕业生建议名单;(二)各系将学位授予的毕业生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提 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 形成学位授予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四)学院学位办公室制作学位证书并由学院颁发。第五章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三条情况的,其受理程序为,教务部受理相关举报,并要求出具书面 举报材料,组织校内专家组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6、 议并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学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位授予等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学位评 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委托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做出复 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九条学士学位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由学院制定。第二十条学生遗失或损坏XXXX年以前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按照规定一律不予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第二十一条学生遗失或损坏XXXX年以后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可在学院学位办公室 补办。第二十二条在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方法办理。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XXXX年9月1日起从XXXX级开始施行;经XXXX年12月14 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了文件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