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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方法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方法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方法 (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一条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 应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二条我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拥 护,遵守法律、法规,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到达本科 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可以按 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已到达 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到达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 请双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
2、质量、宁缺毋滥”的原那么。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 或弄虚作假等严重行为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撤 销,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 行,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背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不端正;(二)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毕业当年未能获 得毕业证书者;(三)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第六条毕业生已到达毕业条件,但因第五条第(三)款情 形,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
3、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授予学 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学科和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 绩,获得奖且排名前五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在知网(CNK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 以XX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本专业 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 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经知网检测查重率低于20%;(三)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创造专利者(第一创造 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专利权人仅为XX学院);(四)学生应征入伍或服役期满退伍者;(五)考上公务员、研究生或参
4、加支援遥远地区行动计划项 目;(六)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的。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依据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 程相关内容执行。(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学位 授予工作。其它有关学位评定工作,如有必要,可临时由学位评 定委员会决定召开或授权召开。(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分别于每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两次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坚持标准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 的严肃性。2 .坚持民主集中制(1)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
5、会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表决 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数三分之 二;在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且同意人数须到达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方为有效。(2)对有争议的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应充 分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在作出裁决后,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应服从和维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裁 决:对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论文辩论等有争议的,有关人员可 在相应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 出申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后,仍有争议的,可在两个月 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 审后的决议为最后决定。第八条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的实施规范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