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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人):江西XX科技股份,住 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MM开发区X大道路X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Xo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反诉人):深圳MM信息技术, 住所地:深圳市X区X技术产业园北区X科研楼X室,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X)赣0X知民初X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五项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 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预付的XX万元技术开发服务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当。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因XX公司原因导致案涉软
2、件开发工程未能全部完成”, “MM公司的经济损失X万元”,“XX公司反诉要求MM公司返还支 付的第一笔技术开发服务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软件开发工程未能全部完成,是因为MM公司未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无法保证开发的系统与第三方软件进行对接, 实现不了 XX公司系统集成管控,MM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 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3、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201X年X月X日,XX公司与MM公司签订XX智 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委托MM公 司为XX公司定制开发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合同第1.1条技术开发 的目标约定:“本期工程实现出入口、门禁、人员、车辆、安防、 考勤、能源集成管控;通过智慧园区云平台管理方案,园区管理 者对进行集中管控和管理”;合同第L2条技术开发的内容约 定包括:“123智慧园区API接口及第三方接口开发”;合同附件二XX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开发需求文档(下称“需求文档”)1.2 功能范围:“三、应用服务平台(集成XX或采购自第三方公司的系 统):由此可知,MM公司开发的平
4、台需具备集成XX公司及第三方 公司各项系统,实现综合管控的功能;MM公司有义务开发第三方接 口,保证与第三方系统进行对接与集成。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第一期技术开发服务费XX万元。但MM公司未按照合同及需求文档约定进行开发, 开发失败,MM公司开发的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系统无法保证与XX 公司采购的第三方系统进行对接(根据XX公司提交法庭的第二、三、 四组证据,及MM公司针对XX公司提交的第三、四组证据的质证 意见可以证明),无法保证集成XX公司及第三方各项系统,实现 不了集中管控和管理。MM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XX公司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由MM公司承当相关
5、的法律责任。二、MM公司主张其已投入。人日研发资源,要求XX公司 另行赔偿经济损失XX万元,与事实明显不符且无证据证明,应当承 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酌定X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本案中,MM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已完成75%的工程开发工作量,前期为工程投入研发资源为XXX人日,但该数据系MM公司案涉纠 纷发生后自行计算并提交法院,从未得到XX公司的认可;而且MM 公司补充提交法院的证据五中的XX智慧园区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 工程工时统计表明显与事实不符,例如:其中java工程师(3人) 第六周27人/日的工作量,即3个人该周工作共计27天,平均每人 工作9天,而一周仅7天(5天工作日),明显
6、有悖常理;此外,java 工程师第二周22.2人/日工作量(每人工作7.4天),第五周20.5人/ 日的工作量(每人工作6.9天)等,均明显与事实不符,且MM公司 当庭陈述,同一技术人员同时开发多个工程,并非仅负责案涉工程, 又何来前述不符合实际的工作量。另外,MM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证明,其完成了工程周报中记载的开发工作;更无法证明完成该工作, MM公司实际上投入的具体人力物力,或按照行业标准、鉴定结果, 完成该工作需要投入的工作量,依法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MM公司自XX年8月起,已经发现其开发的系统无法集 成XX或第三方系统(XX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及MM公司提交的证据 2.2
7、可以证明),开发已经停滞,停滞的原因是MM公司无法进行第三 方接口开发,而要求XX公司根据其要求采购第三方设备和系统,但 是即便XX公司采购第三方系统和设备,MM公司也无法保证能够顺 利进行接口开发,导致工程开发受阻。该问题至今未予以解决,不存 在MM公司还继续开发并产生后续工作量的问题,MM公司主张完成 75%的工程开发工作量,前期为工程投入研发资源为XX人日,与事 实不符。再次,MM公司主张的XX万元补偿款项数额实际已经相当于涉 案开发工程开发验收成功后所支付的款项(根据合同第3.6条付 款方式“B:第二次支付乙方确认没有问题并交付甲方,通过甲 方验收后支付第二笔开发服务费330000元”
8、可知),而MM 公司开发工程失败,主张XX万元经济补偿明显不合理。最后,MM公司开发的系统实现不了集中管控和管理,开发失败, 且至今未交付XX公司任何的开发成果,即便是MM公司庭审后提交 的已开发的软件代码,也显示已开发的系统完全无法运行,合同约定 的模块也大多并未进行开发,即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发受阻期间 MM公司为工程投入了研发资源,该损失应由MM公司自行承当。三、MM公司根本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MM公司应当返还XX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技术开发服务费XX万元。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前所 述MM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技术开发,导致XX公司无法实现系统 集中管控和管理的合同目的,开发失败,MM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 因MM公司根本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应当退还XX公司已付款 项XX万元。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认为,被上诉人MM公司应当退还上 诉人预付的第一笔技术开发服务费XX万;一审判决上诉人再向被上 诉人支付6万元经济损失,上诉人承当电子证据固化费用5600元,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 求。此致X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江西XX科技股份2022年7月23日